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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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侵犯著作权,“BT天堂”站长获刑3年被罚80万
3.一键采集正规淘宝店铺信息赚差价 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4.互联网平台的广告发布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世界之窗浏览器是提供屏蔽视频广告服务的神器之一,它使用户不必默默忍受广告倒计时缓慢跳动的煎熬,又不用自掏腰包,因此受到用户的追捧,但也招致瞩目的诉讼——腾讯视频以屏蔽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广告收益、付费会员收益,将世界之窗浏览器告上了法庭。
日前,这场官司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该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判决浏览器开发运营者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享说
因该案被诉行为发生及起诉时间处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案适用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在本案中,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腾讯视频并没有义务在用户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免费提供视频,其采用广告方式回收成本属于正当经营活动。因此,世界星辉公司向用户提供具有过滤广告功能浏览器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视频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主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终,法院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目前,国内包括腾讯在内的主流视频网站均以“免费视频+广告”、收费为两种主要的经营模式。从长远来看,屏蔽广告行为使视频平台增加的成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视频网站可能变为单一收费模式,消费者丧失选择权;二是视频平台难以生存,消费者无法享受服务。在这场纠纷中,如果法院支持了世界星辉公司,不仅腾讯视频利益首当其冲受害,消费者和浏览器经营者也难以笑到最后。
这份判决的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视频网站、浏览器运营者,使其得以在规范、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中经营、发展。
侵犯著作权,
“BT天堂”站长获刑3年被罚80万
“扫黄打非”微信公号1月2日消息,近期,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016年,江苏省淮安市公安机关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一网站涉嫌未经他人许可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且作品数量、网站访问量巨大,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工作。
经査,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经其经营维护,在警方刑事打击前,“BT天堂”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内“BT”第一站。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袁某某通过收取广告费用非法获利140余万元。经远程勘验,BT天堂网站共有影视作品资源24737个,有效链接影视作品资源数达10873个。
2016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侵犯他人影视作品著作权、非法牟利被公安机关抓获。
享说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外,其他的使用行为应依法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被告人袁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量影视作品的资源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利,且已经触犯了《刑法》的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对于具体的裁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基于上述法规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的判决。
一键采集正规淘宝店铺信息赚差价
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澎湃新闻调查发现,有公司声称其开发的店淘软件可以帮助淘宝卖家将同行店铺上售卖的宝贝信息进行一键采集复制,并可以手动设置涨幅,抬高售价。当消费者下单后,卖家再使用录入后台的买家信息前往实际销售商品的店铺下单,赚取差价。
享说
正规商家的商品信息包括其拍摄的图片、精心编写的产品文字介绍等信息均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否则,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若未经正规商家的授权许可,“店淘软件”的使用者抓取、使用淘宝正规商家商品信息并借此影响消费者下单以赚取差价的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店淘软件”的开发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且鉴于“店淘软件”通过抓取方式获得正规商家信息,若其属于通过技术手段攻击淘宝平台或避开淘宝平台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而获取相应信息的,还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淘宝平台经营者在收到该等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据澎湃新闻报道,针对“店淘软件”相关情况,淘宝方面回应称,该软件获取的是公开商品信息,目前正在对该软件做进一步的研判。如确认存在违规,淘宝方面将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处置,并联动监管部门做深入打击。
互联网平台的广告发布责任
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公布的11月份广告监测报告显示,经复核确认涉嫌违法2670条广告中,百度搜索、京东商城、搜狗、爱奇艺APP等五家平台共占93.93%。记者从百度、新浪、腾讯等多家知名平台处了解到,上述企业均不与个人和小型企业直接开展合作,而是交由中间商代理操办。
享说
作为广告信息的推广方,平台对于违法广告、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究竟有无责任?
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百度、京东、爱奇艺等互联网平台作为互联网广告的推送和展示平台,能决定广告是否最终发布,其属于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2018年工商总局在全国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以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为重点,明确互联网平台要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发现制止违法广告等相关机制制度。
因此,互联网平台即使不是直接与广告主而是与作为广告经营者的中间代理商合作,其仍然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身份,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不履行审核义务,如果出现虚假广告的,则属于广告发布者应知虚假广告的情形。根据《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行政处罚外,若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发布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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