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拼多多被薅千万羊毛,用户将被强制退款

享法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2024-08-25
点击标题下蓝字可快速关注
    

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拼多多被薅千万羊毛,用户将被强制退款

2.预告片让鼓风机翻倍卖 网售“鼓风机佩奇”涉嫌侵权

3.称广告语被改,百度诉淘友天下、今日头条索赔500万


拼多多被薅千万羊毛,

用户将被强制退款


2019年1月20日中午,社交电商平台拼多多(Nasdaq:PDD)向澎湃新闻记者证实,当天早晨,有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程序漏洞,盗取了拼多多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进行不正当牟利。针对此行为,平台已第一时间修复漏洞。

不过,仅仅半天时间,这一漏洞就经过层层转发,很多“吃瓜群众”在周日睡梦中醒来也获得了链接,免费或者以几毛钱领到100元话费充值优惠券,并成功充值。

1月20日晚,多名用户在新浪微博报告称,自己用优惠券购买的商品被拼多多“强制退款”。

1月21日下午,拼多多发布最新情况说明。拼多多在公告中指出,黑灰产团伙所利用的“优惠券漏洞”盗取的相关优惠券,系拼多多此前与一档电视节目(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展合作时,因节目录制需要特殊生成的优惠券类型,仅供现场嘉宾使用。除此之外,此种类型优惠券,从未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出现在平台正常的线上促销活动当中,甚至从未有任何线上入口。该事件中的相关优惠券,均系黑灰产团伙通过非正常途径生成的二维码扫码后获得,该二维码多流传于社交平台相关黑灰产群,此次事件为“套券诈骗”的网络诈骗案件。


享说

网络诈骗是运用网络手段进行的诈骗行为,其形式与一般的诈骗行为有所不同,但本质都是一样的,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因此网络诈骗行为与通常的诈骗行为采取同样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已经薅掉的“羊毛”,用户有没有义务归还呢?

对于黑产团伙而言,由于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其所取得的优惠券应视为“赃物”,理应追回。对于普通用户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对于普通用户通过此次事件而获得的优惠券,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被撤消后用户所得的优惠券也应当是予以返还的,不过,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应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


预告片让鼓风机翻倍卖 

网售“鼓风机佩奇”涉嫌侵权


《啥是佩奇》走红后,片中爷爷为孙子自制的“鼓风机佩奇”引来大量网友的追捧,很快便有商家在电商网站高价销售“电影同款鼓风机佩奇”。对此,“小猪佩奇”形象的在华代理方表示,商家仿制导演“鼓风机佩奇”的创意,涉嫌侵权。


享说

(一)“电影同款鼓风机佩奇”涉嫌侵犯著作权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在美国申请《Peppa Pig》(“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后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其是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共同所有人。

《啥是佩奇》的制片方表示,影片中的鼓风机佩奇是道具组的老师根据导演的创意制作的。鼓风机佩奇属于对小猪佩奇形象进行了改编。《啥是佩奇》及电影《小猪佩奇过大年》是由阿里影业和娱乐壹公司合作的,因此影片中的使用小猪佩奇形象制作的鼓风机佩奇本身并不涉及对“小猪佩奇”形象的侵权。而新改编的鼓风机佩奇形象的著作权应当属于《啥是佩奇》的制片方。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现有电商平台上既有出售电影同款鼓风机佩奇的,也有出售印有鼓风机佩奇形象的服装、包等,这些商家未经授权销售,既涉嫌侵犯“小猪佩奇”形象的著作权又涉嫌侵犯了鼓风机佩奇形象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拥有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电商平台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各电商平台在接到权利方的通知或他人举报,或者基于现有新闻报道应当知道其平台内有商家出售涉嫌侵权的“电影同款鼓风机佩奇”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称广告语被改,百度诉淘友天下、

今日头条索赔500万


2017年8月间,百度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百度网讯公司发现在字节跳动公司拥有并运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登载有淘友天下公司经营的脉脉广告,内容以百度大厦的外观图片为背景,图片上方有文字:“听说我司文化从‘简单可依赖’被改为‘简单可以赖’了?”点击该广告内容进入脉脉的新注册用户页面,新用户可根据提示下载脉脉APP。

百度认为该广告以百度办公大厦图片为背景,且所篡改的“简单可依赖”是百度长期使用的企业文化口号,人所共知,其贬损指向百度网讯公司毫无疑问。随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淘友天下公司和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享说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淘友天下公司在字节跳动公司APP平台发布推广其脉脉客户端广告,淘友天下为广告主,而字节跳动公司为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据此,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内容具有一定的审核义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淘友天下公司在字节跳动公司APP平台发布推广其脉脉客户端广告,意在让网民点击下载,但其广告以百度大厦的外观图片为背景,广告语又篡改百度企业文化口号,涉嫌贬损百度、侵害百度的名誉权。

《广告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作为广告发布者,字节跳动公司对于淘友天下公司在其客户端刊登的带有侵权内容的广告,未尽广告发布者的审核义务,应与淘友天下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访问文末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更多相关内容

   或点击以下二维码1秒解锁更多独家法律知识问答。


▼长按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知识▼


关于享法


享法互联网法律团队主要创始人均来自国内著名互联网公司的法务部,依托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享法致力于为高科技创新型公司提供贴心实用的一站式法律管家服务。自成立至今,我们已为近百家公司提供了多样化服务。

享法围绕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视频直播,互联网金融融资等互联网行业领域提供更具互联网思维的产品技术合规,融资并购以及新三板挂牌等法律服务,同时也针对企业的内部股权安排、劳动人事以及员工激励等开发了更实用优惠的专项打包法律服务。

请关注我们的微博:享法互联网法律


上周回顾

点击文章名就可以看(更多内容可以长按下方二维码查看更多历史信息)

周一

全球数据保护资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周二

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服务提供者须备案

融资并购新闻:创零担快运行业融资纪录!壹米滴答完成18亿元D轮融资

往期回顾

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服务提供者须备案(1.1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1.7)

国家网信办发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3)

杭州互金协会发布通知:存量违规业务必须于2019年6月前全部结清(12.24)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公告(12.18)

市场监管总局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发布意见(12.11)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12.4)

网络视听监管新规落地在即,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11.27)


让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微信:享法互联网JoyLegal

微博:享法互联网法律

电话:010-81050766

邮箱:info@joy-legal.com

24小时内答复咨询



关注分享,总有一个在路上~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