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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发展人员就能免费提车,是天上掉馅饼还是传销陷阱?

2017-12-22 反传销网 反传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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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联盟杜老师解救劝说案例之反传销我们在路上—佳木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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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12月22日发布:近日,柳林县法院宣判一起“免费提车”传销案,被告人张某最终获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与王某、伏某均已判刑2012年11月份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大街共同成立了”速成提车联盟俱乐部”的传销组织,该三人为该传销组织的领导成员,约定犯罪所得分配比例,张某在组织中负责吸收会员和宣传工作,王某为此出资雇佣他人设立了相关网站并设计传销模式,即”速成提车联盟俱乐部”要求每名入会者交纳5800元至6800元不等的入会费以获得会员资格,其后要求每名会员不断吸纳其他社会人员”排队”成为下线,从而使该组织形成金字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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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一会员发展的下线达到至少三层16人时,该会员即可获得长城牌C30小轿车一辆。

通过这一方法,被告人张某和王某、伏某在各地共发展会员九十余人,收取”会费”60余万元。王某、伏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法院判刑。

2015年10月29日,王某被柳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罚款2万元的;2016年4月19日伏某被柳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罚款1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伙同已决犯王某、伏某以提供汽车团购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金字塔”模式组成层级,且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7年12月13日,柳林县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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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柳林县法院,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弘毅、任重、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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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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