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专论】三无产品多、退货难 微商 “亦商亦友”存传销风险

2018-03-14 反传销网 反传联盟

近年来互联网出现越来越多的传销理财庞氏骗局,都是换汤不换药,使得很多受害者自身和朋友倾家荡产,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呼吁更多的反传销人士加入反传队列,帮助更多受害者,尽自己一份力量。打击传销人人有责。(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反传销网3月14日发布:借势社交流量,微商规模日渐增长,却暗含价格虚高、虚假宣传的引诱。3月9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发布“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微商行业已初具规模,但尚未出台社交电商的法律法规。在市消协的调查中。接近三成的微商具备“自用”和“销售”双重动机。行业内存在产品质量、微商暴力宣传、退换货难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微商商业模式更多依靠代理制进行销售,具有潜在的传销风险。

  据了解,市消协在2017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通过文献调查、走访调研、专家深访和座谈会调研、2017年全年的微商行业新闻舆论报道文本采集与分析、微商产品体验式调查、消费者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组织开展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指出,由于法律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虚假宣传等。品质无保障、消费者维权缺失和监管困难成为目前微商行业的发展痛点。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17年发布的《网购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占比位居首位。市消协调研数据显示,从事微商的占比达到了26.19%,因此该类消费者中有接近三分之一具备“自用”和“销售”双重动机。这也验证了微商与其他商业从业者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其“自用”和“销售”用途的双重性。但微商“亦商亦友”特征以及迅猛发展,造成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失,给市场监管带来了不小难度。

  尽管微商对消费者“亦商亦友”,但更多微商的商业模式更多依靠团队裂变,而非销售终端消费者。市消协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大多数企业微商普遍采用代理制进行销售,通过开代理商培训会、誓师大会等办会形式,吸引中小代理商加盟,促进大代理商团队裂变,从而形成规模庞大的代理商队伍。

  由于存在多级代理,必须保障有充足利润留在渠道中,才能吸引更多代理商加入,这种模式使微商产品的零售价格普遍较高。此外,微商通过发展三层以上代理制进行团队计酬,具有潜在传销风险。部分微商企业通过由上而下选择三层以内的高级别代理进行团队计酬,既维护了核心代理成员的利益,也保证了核心代理成员的忠诚度,同时还规避了传销行为嫌疑,但这也造成了微商监管更复杂的情形,给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更大难度,值得关注。

  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表示,微商行业发展现状是,行业已经初具规模,并且进入升级发展阶段,但当前针对社交电商(含微商)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针对微商行业的问题,无论在宣传还是服务环节,微商平台都具有重要职责进行完善,强化微商平台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

  不过,杨晓军表示,商务部已经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提出的行业标准《社交电商经营规范》的项目申请,并于2017年6月9日审批通过。在这个行业标准中,有很多内容值得微商平台借鉴,例如包括:完善微商行业的交易、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适应微商行业发展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微商服务平台的网络监管,强化平台服务商对微商市场的责任,建立微商交易过程信息留痕和事后倒查机制;加快建立微商企业信用评价和服务认证标准,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认证机构,开展微商信用评级和查询等征信业务,强化对微商经营主体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分级管理、商品质量管理等;建立微商行业信息发布机制,对不诚信微商进行信息公开惩戒等。

往期精彩


  •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特此鸣谢!(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予以删除,微信13397941528)

    编辑校对弘毅、任重、蓝梦

    转载声明:请遵守CC协议,转载不注明来源上黑名单

  • 联系我们

    电话:0794-4287069  0794-4229901  13361661286  QQ:1079427700   1079428800  1079428877  1079428866  微信:13397941528,18677314625   官网:www.fcx114.com   邮箱:lingyun331800@126.com   

总编辑:凌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