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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消费投资”传销从广西南宁转移到防城港 15名传销骨干被起诉

平安港口 反传联盟 2018-08-27

近年来互联网出现越来越多的传销理财庞氏骗局,都是换汤不换药,使得很多受害者自身和朋友倾家荡产,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呼吁更多的反传销人士加入反传队列,帮助更多受害者,尽自己一份力量。打击传销人人有责。(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反传销网7月2日发布:6月2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吕某进等15名传销“老总”提起公诉。



(公安等部门抓捕涉嫌传销人员 图片来源:平安港口)


2017年8月25日,防城港市警方接到线报,有传销组织于当晚在港口区国防大厦龙德大酒店举办“老总回馈宴”活动。港口公安分局启动紧急集结令,不到半个小时,100多名着装整齐的民警已经全部集结在港城派出所。18时30分,现场指挥长港口区副区长、港口公安分局局长韦更望一声令下,100多名民警和20名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赴龙德大酒店。到达现场后,民警根据现场领导的指挥,对聚会点龙德大酒店一楼餐厅进行包围,对涉嫌传销人员采取了控制、分隔、检查、取证、带离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当场抓获93名涉嫌参加传销组织人员,其中“老总”级别15人,号称“传奇老总”的吕某进也被当场抓获。


经依法侦查,吕某进、李某、吴某等15人是声名远播的“消费投资”传销“老总”,该传销组织也称“资本运作”或“1040工程”,他们都来自浙江省,起初也是经他人介绍陆续加入到“消费投资”传销组织。2017年6月起,迫于广西南宁市打击传销的压力,该传销组织人员陆续从南宁市迁移至防城港市,并在港口区恒大御景湾、台湾城小区租了多套房子继续经营“消费投资”传销活动。



据办案民警介绍,吕某、李某、吴某等人在邀约新人的时候,都是以旅游、介绍工作、合作生意、谈恋爱为名,将亲戚朋友先骗过来,在当地为新人安排七天的行程。在向新人介绍该项目时,都谎称该“消费投资”是广西北部湾地区建设发展需要资金,是国家特许的合法合规项目,诱骗新人只要交纳69800元,次月会返还19000元,出局时最高可获1040万元收益等等来大量发展下线。截至案发,该“消费投资”发展的传销成员已超过1000人。



为使新人信服,吕某进、李某、吴某等“老总”特意选取在龙德大酒店举办“老总回馈宴”,因为有“国防”两字,他们更容易向新人宣讲“消费投资”的合法性。利用宴会的热闹气氛,“老总”们现场讲述自己变成“老总”的历程。“老总”们讲的都是套路,都是自己在没加入“消费投资”之前是怎样的落魄,加入后凭借自己的努力和坚持,最终走上“老总”平台,并当场拿出数捆人民币、豪车钥匙、房产证等摆在桌上,作为参“消费投资”成功的证据,以此来为新人“洗脑”。


(公安等部门抓捕涉嫌传销人员 图片来源:平安港口)


在该“消费投资”内部,有一条高压线,就是所有组织成员绝对不得在当地发展下线,因为害怕当地人交纳申购费进入组织后识破是传销骗局,带人闹事或者报警,对他们不利。吕某进、李某、吴某等15人明知“消费投资”是违法的传销活动,但为了巨额非法提成分红,继续激励下线发展新人,铤而走险。有些人是因为拉了不少亲戚朋友进“坑”,不敢全身而退;有些人则是在心中已经设定一个数目,提成分红达到心中的数目时,马上不管整个体系及其下线成员死活,跑为“上策”。



民警侦办此案后发现,该“消费投资”传销组织成员中,有些成员贪婪过头,除了自己申购的那份,还借亲戚朋友的钱甚至刷取信用卡的钱,来为自己申购多份的虚拟份额。有些成员因深信该传销项目,连其配偶下了最后通牒,再不脱离该传销项目就离婚,依然执迷不悟,继续追随该传销项目。有些女性成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瞒着其配偶,与同体系成员发展成情人关系,最后弄得妻离子散。更离谱的是,有一对夫妻都交纳了申购费,进入该传销组织后,为了“业绩”增长,丈夫竟然同意妻子以“聊朋友”的方式邀约新人过来,并允许其妻子带新人到处游玩。


(公安等部门抓捕涉嫌传销人员 图片来源:平安港口)


该“消费投资”组织的所有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其交纳的申购款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获得相应的提成奖金。吕某等15名“老总”加入“消费投资”组织后,多次组织线下成员学习上课,传承“消费投资”行业内容,给新人洗脑培训,灌输“消费投资”知识,收取新人交纳的申购款,传达“消费投资”行业的各项通知、决议,组织参加老总回馈宴等,为“消费投资”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2017年8月5日、15日、25日该“消费投资”传销组织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某酒店举办“老总回馈宴”,吕某进等15名“老总”在宴会上被防城港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起诉书指控,吕某等15名被告人以“消费投资”为名发展成员,要求参与者交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文章来源:平安港口,特此鸣谢!点击☛反传销网投稿撤稿说明

    编辑校对弘毅、任重、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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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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