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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无锡邓斌的32亿元超级大骗局 ——新中国首例特大非法集资案

人民法院报 反传联盟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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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邓斌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资料图片

案情简介

  1994年6月21日,中共江苏省委收到一封关于邓斌非法集资的举报信。由此,这起新中国成立后首起特大非法集资案的面纱被彻底撕开。

  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斌案的卷宗记载:被告人邓斌,女,1938年3月17日出生。从1989年8月到1991年8月,其以江苏省原无锡县金城湾工贸公司、中光公司驻无锡办事处(北京某国家机关下属企业兴隆电子技术工程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联合经营和做外贸生意为由,大肆非法集资。1991年2月底3月初,因有人反映邓斌的资金有问题,北京某国家机关领导指派李明、韩万隆(兴隆公司副总经理)到无锡专门对邓斌进行调查。邓斌隐瞒了其从未做过外贸生意并且根本没有经营利润的事实,对李明、韩万隆百般讨好。




  被金钱收买的李明、韩万隆不仅不认为邓斌的资金有问题,反而对邓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借资金做生意的做法予以肯定,并与邓斌商定合作在无锡成立新兴工贸联合公司。李明、韩万隆回京后,向领导高度评价了邓斌“借鸡生蛋”“借船出海”的做法。1991年8月8日,无锡新兴工贸联合公司成立,邓斌任总经理。1991年9月和1993年6月,李明、韩万隆经请示本单位领导同意,先后两次为邓斌办理了北京市某国家机关副处级、正处级的工作证。在此身份的掩护下,邓斌以签订合作经营“一次性注射器”“外科医用手套”等为名,以两个月为一期,月利率5%(年利率60%)的高利为诱饵,非法集资283652.92万元。加上1989年8月到1991年8月非法集资37884.15万元,共计非法集资321546.07万元。全案涉及江苏、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湖北、山西等7省市368个一级集资单位以及包括邓斌、姚静漪、黄桂芬等在内的31名个人。其中,无锡市有298个单位,集资款达24亿余元。至案发时仅还本金159476.71万元,欠本金162069.36万元,债权债务相抵后,新兴公司实际亏损高达12亿元。更为严重的是,非法集资腐蚀了一批党员领导干部,诱发了一连串的经济犯罪。

  江苏省委对此案高度重视,决定由省纪委牵头成立调查组到无锡展开深入调查。中纪委协调会指示,法院提前介入此案。1994年7月19日,在得知邓斌等人已将账册秘密转移至无锡南洋大酒店准备次日运往北京后,法院立即组织法警直扑酒店五楼,封锁楼层,将已打包好的4箱账册依法扣押。1994年7月28日,跑到深圳藏匿的邓斌秘密回到无锡。侦查机关立即布控抓捕邓斌,此后李明、韩万隆也相继归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全省第一要案,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门听取了汇报,派人赴无锡指导办案。

  据当时的办案人员、现无锡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朱荩回忆:当时江苏省和无锡市两级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办案组,直接参与办案的人员就有数百人,最高峰时包括外围工作人员达到千余人。当时办案人员整天扎在案卷中,邓斌、韩万隆两人的卷宗有99本、15000多页,还有40多本账册、48万张票据。

  判决结果

  1995年11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斌犯受贿罪、贪污罪、投机倒把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斌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1995年11月24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5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邓斌执行枪决。

  编后语

  邓斌非法集资案件是共和国第一经济犯罪大案。这起罕见的多头绪、多环节、多层次、多区域的特大案件,涉案的党员、干部多达百余人。

  案情披露后震惊了全国,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江泽民、李鹏、朱镕基、胡锦涛、尉健行、任建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作出指示,要求彻底查清全案,惩治犯罪,搞好清退,维护社会稳定。

  在核准邓斌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这起举国关注的特大经济犯罪案的审判结果昭告社会各界。在此前后,涉案的其他犯罪分子也分别受到依法严惩。

  担任本案一审审判员、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金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邓斌案是在我国刚刚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出现的新类型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当时我国刑法尚没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此案的审理,对完善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促进立法部门加大惩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型犯罪行为,特别是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研究和设立,起到了推动作用。

  担任本案一审审判员现已退休的老法官鲍本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邓斌案的审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经济秩序。邓斌案的成功审判,向世人昭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有能力打击经济犯罪,有能力制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整理撰稿:张宽明 郑卫平)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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