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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恐吓、威胁、非法拘禁!甘肃18人被诉,银川3人获刑

反传销网综合 反传联盟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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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传销网6月20日发布:恐吓、威胁、非法拘禁……近日,王某、何某、李某等人告诉记者,每次想起“公司”的3名“主任”,他们都会不寒而栗。

  导演“大戏”只为抢劫

  “高薪招聘经理!”2017年,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的王某,偶然从网上看到这则招聘信息,并应聘成功。


  2017年8月24日,王某来到银川的“公司”报到后,见到了张、刘、黄等3名“主任”。“主任”决定“公司”所有事项,手下有多名“主管”。“主任”不在时,“主管”负责寝室所有事务。发现误入传销窝点,王某多次要求回家,惹恼了“刘主任”。案发后,王某才知道刘、张、黄等3名“主任”的真名分别是刘明友、张伟、黄小雷。


  “有个不听话的,需要‘打东风’。”刘明友给杜成令、漆少军、付毫、冯启君下达指令。


  当年9月4日凌晨4时左右,刘明友等人将王某带至西夏区一偏僻农地,导演了一出汽车撞孕妇的“大戏”。


  “请问,您是王某的家人吗?”


  “是。”


  “王某撞了一名孕妇。”


  电话里面传来急救车的声音、路人施救的声音等,王某的家人慌了神,按照刘明友的要求,给王某微信转账1万元。


  接着,刘明友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从王某处索得账户密码后,指派杜成令通过微信转款和银行提现方式,将王某微信账户中的0.99万多元取走。


  当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李某被张小青以找工作为由,骗至西夏区亚麻小区一传销窝点。


  因李某拒绝加入传销组织,刘明友等人将李某带至一偏僻农地,再次上演汽车撞伤孕妇“大戏”。李某家人向其银行卡转入1.5万元,其中1.3万元被刘明友等人抢走。


    凶神恶煞般的“主任”

刘明友、黄小雷、张伟3人交叉担任传销组织窝点“主任”,惯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如果有人提出“想回家”或“不加入”,刘明友就向其脸上泼热水、扇耳光,使误入传销陷阱者如见“死神”。


2017年9月3日,何某被骗至传销窝点。一天,黄小雷来到该窝点对新人进行洗脑。


黄小雷曾学过医学,大学肄业。黄小雷声称自己懂医学,如果谁不听话,就将其直接“肢解”。


9月4日,王某被刘明友等人抢劫后,被带回传销窝点,非法拘禁至9月23日。


当年8月31日,李某进入传销组织窝点后,分别被张小青、高美金等人看管,被非法拘禁至9月20日。之后,张伟、张小青又将李某转移至金凤区一传销窝点,进行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至9月23日。


 作恶团伙终覆灭

  经查,刘明友等14人对被骗群众抢劫5起,涉案金额5.45万多元,对被骗群众非法拘禁8起共8人。


  2018年12月,西夏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明友等14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在西夏区、金凤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13年,并处罚金。漆少军、杜成令、付毫、冯启君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8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


  今年3月11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宁夏日报记者 乔素华)


新闻链接:甘肃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等18人涉恶传销案件提起公诉

近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抢劫罪对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等18名被告人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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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 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所在的传销组织因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机关打击,由甘肃省武威市转移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以“广州诗雅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推销虚构的“奥利白”化妆品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2012年5月至2018年初,王某甲先后升任该传销组织寝室小主任、寝室主任、网上领导、脱网领导、小经理、经理。期间,王某甲及其下线赵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在一起,盘踞酒泉市肃州区设立传销窝点5处,形成以王某甲为首要分子,以赵某某、杨某甲、李某为骨干成员,以梁某某、董某某、徐某某为积极参与者,以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目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组织传销人员使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以交友、谈恋爱等为名,将被害人诱骗至传销窝点后,梁某某、董某某、徐某某安排王某乙、李某甲、任某某、黄某某、路某某、杨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杨某丙、方某某、龙某某、尹某某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通讯自由、陪打牌、下棋、聊天、“画梦想”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控制并迫使被害人以2900元/套的价格购买虚无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然后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钟某逃离传销窝点后,盗刷被害人手机支付宝8154.3元用于网购手机、洗发水、手表、手机壳等个人生活物品。赵某某、杨某甲、董某某、李某乙、杨某乙以辱骂、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搜取被害人张某银行卡、身份证,在压制被害人反抗后,强行将张某支付宝及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内的661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所持银行卡上,并通过ATM机将钱取出后,将被害人张某强行送至火车站,迫使被害人乘火车返回原籍。

  该案所涉“广州诗雅商贸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盘踞肃州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6年多。近年来,在酒泉市肃州区已发生多起非法拘禁案件,肃州区公安机关先后打击并遣散了多处传销窝点,但该传销组织上层人员一直未被抓获,该传销组织不停地更换传销窝点,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传销组织一直未被彻底打击, 造成了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为依法准确、从严从快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加强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在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分析论证法律适用后,依法认定王某甲、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梁某某、董某某、徐某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同时,在依法认定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等1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的基础上,以杨某甲构成盗窃罪,赵某某、杨某甲、董某某、李某乙、杨某乙构成抢劫罪追加漏罪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文章来源:宁夏日报,甘肃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微信:13361661286

联系电话:0794-428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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