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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善心汇”传销案结案:已追缴“张天明”违法所得3840万余元

综合 反传联盟 2019-12-06

反传销网9月21日发布:2019年5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期间,主犯张天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亿元,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张天明


据公开资料显示,双牌县人民法院目前已追缴张天明的缴违法所得共计3840万余元,并发布了相关的结案通知书。


其中,对张天明为实施犯罪成立的锦州市善心汇公益基金会的银行账户上的2014845.74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张天明转移至重庆巫陵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520704.27元存款及孳息予以追缴;


对张天明转移至程云银行账号中的157637.68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张天明转移至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的364362.76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被张天明在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99612.47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张天明转移至北京红起东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164008.12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张天明转移至冷明星的银行账号上的483462.5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张天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上的19549682.12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刘海在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上的806204.55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张天明转移至北京名高天下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369418.74元存款予以追缴;


对张天明转移至李学斌银行账号上的2299600.81元存款予以追缴;


划拨张天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云山支行的违法所得11571321.03元。


2013年5月,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该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运营“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


2016年3月起,张天明陆续招募燕吉利、刘力华、黄荣权、董健、刘海、廖雄云、陈清劲、方同松、刘韩望等人加入善心汇公司,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成立、入股了多家公司。


同时,张天明、燕吉利等人以“众扶互生系统”为依托,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义,以高额回报引诱参与人变相缴纳入门费,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下线加入,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


此外,公安机关对“善心汇”传销活动立案侦查后,张天明通过善心汇公司微信群煽动600余名会员于2017年6月9日、6月10日先后到有关公共场所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行动,提出违法要求,抗拒、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天明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亿元;对本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新闻链接:打着慈善的幌子搞传销,泰安一“善心汇”组织成员获刑二年六个月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孙某参加“善心汇”传销活动,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自食恶果终被判刑

骗取他人钱财非法牟利,终归是把自己“骗”进了牢房。原审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4日做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某经人介绍加入“善心汇”组织,其了解“善心汇”的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通过口头、微信群等方式介绍、传播、推介“善心汇”模式,以高额回报宣传、引诱他人成为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诉人孙某处于整个会员网络中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451个会员账号,其中激活账户250个,属“情节严重”,对“善心汇”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依照相关法规,判决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48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物品由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依法处理”;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诉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科技,变换传销犯罪手法,将传销窝点转移到互联网平台,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被高额返利诱惑,不上当受骗,自觉抵制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来源:泰安中院:打着慈善的幌子搞传销,泰安一“善心汇”组织成员获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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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融骗局预警,泰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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