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这几个典型非法集资案例,一定要看!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XX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归还。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包头市昆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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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09年,鄂尔多斯市凯信至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石小红,以2.5%-4.5%月利率为诱饵,累计非法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
石小红将获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买地炒房、支付高额利息。其中,以300万元在东胜区购买了70亩土地进行倒卖;在北京、呼和浩特等地购置了43处房产;购置多辆豪车。案发后仅追回3.41亿元,参与集资者损失巨大。
2011年石小红案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9年,判处罚金40万元;另三名同案被告则以相同罪名分别获刑2年和1年,判处罚金8万元和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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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1年,鄂尔多斯人宁虹以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为由,以向集资参与人许诺利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8.29亿元。
事实上,宁虹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多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以及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致使集资参与人被骗受损。
2014年7月1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宁虹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宁虹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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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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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人代表陈某某,注册人民币1000万元,自2004年起,该公司打着“万里大造林,利国有利民”的幌子,先后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天津、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共销售林地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亿多元。
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被告不服上诉。2009年4月9日,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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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以2-5%的月息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长期负债经营,陷入恶性循环。公司董事长金某某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为“充门面”挥霍消费,致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2011年4月13日,金某某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
2012年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造成7.7亿元不能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王秀华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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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心金融,曹县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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