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以“军民融合”为幌子发展70余万人 检察院首次公布17名主犯信息
反传销网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4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传销式非法集资案件的起诉书。反传防骗快讯了解到,该犯罪团伙以“军民融”为幌子,以交纳费用参加15+1、26+1、65+1、1296等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发展下线。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70余万人。(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该起诉书上显示,自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于某某、矫某某、田某某等人模仿军队建制,以“军民融合集团军”非法组织为依托,按照“纵队、军、师、团”的层级,设置相应的“军长、师长、团长、宣传部长、财务部长、办公室主任”等若干职务。
该组织并以10元电话卡、安信中保、15+1、26+1、65+1、1296等项目,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在微信群中以语音、文字信息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给予交纳费用参加项目的人员高额回报,以此引诱会员发展不特定对象加入微信群组并交纳费用参加项目。
2018年5月,于某某、矫某某等17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至案发时,该组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已发展下线成员70余万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463万余元。
其中,来自辽宁省本溪县的于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总司令一职,向“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领导管理群下达相关项目,并指使“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管理层人员逐级向下宣导各个项目,鼓励成员交纳费用参加各项目,授意被告人田某某将下面各军上交的项目报单费转给所谓的“老人”和“领导人”。(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来自吉林省梅河口市的矫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纵队长一职,负责团队所有事务,管理并任命纵队以及纵队下属各军领导层,配合于某某下达各个项目内容并宣导项目。
来自吉林省梅河口市的田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副司令一职,负责管理整个集团军的财务工作,并按于某某的授意将纵队下属各军上交的1000多万项目报单费转给于某某指定的人及账号。
来自吉林省长春市江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副纵队长一职,协助矫某某发展“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附和矫某某宣导项目内容,并负责核对、收取第七纵队下属各军上交的“1296项目”报单费共计80余万元,并将此报单费转给田某某。
来自吉林省通化市的戴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第一财务部部长一职,主要负责对第七纵队下属各军上报的项目报单费及人员报表信息进行核对,并负责将收取的180余万元项目报单费汇总后转给田某某。
来自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的东方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第二财务部部长一职,主要负责各类数据的汇总与统计,并负责收取第七纵队第六军“1296项目”报单费共计15余万元。
来自河北省黄骅县的尤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财务部副部长一职,协助戴某某收取“党费”,并在兼任第七纵队下属第五军副军长期间,负责第五军“1296项目”的报单费及人员信息报表核对及上报。
来自甘肃省武威市的曾某某带领自己组建的3万多人的微信群团队加入“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担任第七纵队办公室主任一职,并监管第七纵队第一军具体事务,负责第七纵队第一军“10元电话卡项目”和“安信中保项目”,并收取这两个项目共计20余万元报单费。
来自山东省烟台市的李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督察部长一职,负责对下属各军所建的微信群进行监督管理,并在群内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宣导各项目,监督会员交纳项目报单费,鼓动更多的人加入“军民融合集团军”参与项目报单。
来自甘肃省金昌市的刘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督查部副部长一职,负责监督群内会员,维护群内秩序,并在其兼任财务部副部长期间,协助曾某某收取“10元电话卡项目”和“安信中保项目”的报单费。
来自宁夏永宁县的纳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督查副部长一职,监管第七纵队下属第三军,负责对下属各军所建的微信群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汇总、收取第三军上交的项目报单费。
来自吉林省通化市的沈某某担“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政委一职,参与收取“5+1”、“26+1”、“65+1”等项目的项目报单费,并在微信群组公开宣导“1296”项目,鼓动会员参与项目报单。
来自吉林省长春市的李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残疾人帮扶中心主任兼第七纵队第二军财务部副部长,主要负责收取第七纵队下属第二军“15+1”、“65+1”等项目的项目报单费,并将参与报单人员信息报表进行核对上报。
来自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的张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办公室主任一职,监管第七纵队下属第五军,主要负责监督管理第五军所建的微信群,在微信群组内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宣导各项目,并监督收取各项目报单费等具体事务。
来自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的刘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宣传部长一职,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宣导各个项目,鼓动更多的人参与项目报单。
来自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的马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宣传部副部长一职,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在第七纵队微信群组内公开宣导各项目,鼓动更多的人参与项目报单。
来自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的姚某某担任“军民融合集团军”第七纵队第二军宣传部部长一职,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宣导相关项目,鼓动更多的人参与项目报单。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各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上述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