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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投案当天先离婚,两女子非法集资300多万均获刑11年半

反传联盟 2020-11-25

反传销网10月21日发布:集资后,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先登记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至原配偶名下,然后当天投案自首……虽然涉案金额才300多万,但大连两名女子都因集资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一则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发生在辽宁大连的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的细节。







【案情】



判决书显示,董辉、万小晶,两名女性被告都出生于1976年,户籍地都在辽宁省瓦房店市。

经查,2017年初,被告人董辉、万小晶预谋以在瓦房店市名义向社会集资,并于2017年9月、2018年1月先后成立了大连德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亿(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圣亿(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三家公司成立后,董辉、万小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开办养老院和陶瓷培训学校的事实,以发放礼品、支付少量本息、不定期召集活动为诱饵,向投资人进行虚假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年化收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董辉、万小晶二人集资后,除将少量资金用于支付投资者的本息外,其余并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资金转移。

2018年8月,三家公司均停业,致使杜某等99人的资金被董辉、万小晶二人非法占有。

结合审计报告,董辉、万小晶集资金额共计371.225万元,已返还64.8899万元,造成杜某等99人经济损失共计307.194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辉、万小晶于2018年8月6日分别办理了离婚登记,将财产全部转移至原配偶名下,并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8日,大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董辉、万小晶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退赔参与人经济损失。




【分析】



和那些动辄上亿的非法集资大案相比,300多万的集资金额并不算多,为何董辉、万小晶两人均被处以11年半的有期徒刑呢?

首先,来看看集资诈骗这一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本案中,董辉、万小晶二人集资371.225万元,仅有64.8899万元用于支付投资者的本息,其余并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第一种情形。

此外,2018年8月6日,主动投案当天,董辉、万小晶分别办理了离婚登记,将财产全部转移至原配偶名下,符合第五种情形。

也就是说,两名被告至少符合两种情况,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妥。

再看看量刑,11年半的刑期重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造成参与人经济损失307.1945万元,也就是说,董辉、万小晶的集资诈骗数额已经超过了1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大连中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董辉、万小晶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撰文/编辑:唐志勇(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文章来源:长沙打非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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