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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审理案件33件、执行金额超1.2亿元……英德法院发布扫黑除恶成绩单

反传联盟 2022-05-27

反传销网12月29日发布: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即将收官,12月28日上午,英德市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总体工作情况和财产刑执行情况。(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英德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扫黑除恶”、“打财断血”、“黑财清底”、“案件清结”等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专项斗争工作。

在案件审理方面,全院共受理涉黑恶类案件及保护伞案件33件,审结33件,结案率100%;审理后认定属于涉黑恶的案件共23件,其中涉黑案件4件55人,涉恶案件19件370人,保护伞案件2件2人;财产刑金额数共计3492.11万元。截止目前,该院已将受理的涉黑恶案件全部审结,实现了涉黑恶案件清零。

英德市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焦莹 摄

在案件执行方面,该院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以及审、执衔接机制,加大对涉黑恶案件财产刑的执行力度。2018年来共立案涉黑恶财产刑执行案件17件,结案14件,结案率82.35%(其中有3件因在今年11月后才立案,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立案执行金额约12764.24万元,已执行到位10759.32万元,执行到位率84.29%。

当天还发布了3个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分别是:周瑞勇等88人假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在英德市内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大涉恶案、英德市白沙镇潘金楼等10人通过纠集宗亲势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佛冈县丘柏良等3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3个案例的主要犯罪成员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英德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重打击的决心和态度。

发布会上,2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见证,他们对英德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给予了肯定。人大代表张金青建议,在处置涉黑恶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注重保障涉黑恶案件债权人的权益。

英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郑伟对英德法院扫黑除恶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着眼常治长效,不断拓展线索核查、依法办案、“打财断血”和行业治理实效;二是要注重系统集成,前移防控关口,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斗争成果;三是要推动扫黑除恶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

【典型案例】

非法从事传销 8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判刑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瑞勇、丁晓康、韩强、杨学军等多人假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英德市范围内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以其四人及被告人张磷军、巩小敏、王龙飞、陈云虎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黄秀帝、班华礼、赵海、郑永强、姚祖权、高利忠、周义、陈才源、王宝红、余龙军、罗前波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实,该犯罪集团非法牟利90余万元。

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瑞勇、韩强、丁晓康、杨学军等十九名被告人作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为名义,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牟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周瑞勇、韩强、丁晓康、杨学军等八十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结伙强行将他人的财物抢走,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同时该八十八名被告人还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分别判处八十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纠结宗族子弟“作威作福”

英德白沙镇10人参加黑社会组织被判刑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被告人潘英用利用其担任茅田片区片长和宗族地位,在英德市白沙镇茅田片区内纠集潘姓宗族子弟潘社养、潘才壮、潘金楼等在茅田片寻衅滋事,初步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

该组织还通过一系列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确认其在茅田片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并逐步形成以潘英坤为首,被告人潘金楼、潘才壮、潘济杰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经查实,该组织共实施14宗犯罪事实,2宗个人犯罪,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8项罪名。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对潘金楼、潘才壮等10人作出一审宣判,对潘金楼作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对其余九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记者】焦莹

【通讯员】包翠婷

【作者】 焦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文章来源:南方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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