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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张庭林瑞阳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法律上如何界定传销?(2)

盈科律师事务所 反传联盟 2022-01-20

反传销网2022年1月1日发布:接上文

“包打听”继续问道


问: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湾艺人张庭林瑞阳夫妇为实际控制人的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立案调查时称,TST 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分别是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及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那啥叫拉人头?



答:传销中的“拉人头”简单地讲是指单纯地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更多的人加入,计算和给付报酬依据是以加入人数多少以及缴纳的入门费为依据;至于销售产品的业绩多少并不是返利的依据;



问:一般公司想把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也会招很多的销售人员,咋不会被认定为“拉人头”呢?



答:普通公司招收销售人员销售产品,其盈利的模式是通过赚取产品差价而获取利润,这是合法的经营模式。



传销中的拉人头,是把经过自己努力发展他人加入,并将这些人员发展成自己的下线,形成上下级的关系,上下级关系超过3层以上,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问:感觉“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



答:您的感觉挺准的,对于“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这个特征,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通常在刑事案件中也是辩护律师以及检察官都会研究的一个问题。



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一个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如何理解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笔者认为,需要利用穿透式的方式来理解这个规定,即需要首先将这个团队的报酬进行划分,即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的报酬所占的比例、通过销售相关产品获取的报酬所占的比例、通过其他形式获取的报酬所占的比例。这三个比例出来后,如果通过拉人头获取报酬所占的比例最大,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传销的可能性很大,而且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如果 TST 被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传销,是不是一定会追究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答: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被认定为传销的可能性比较大,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果做实其为传销,即使是行政处罚的话,这么多年来的经营所得也会被罚没。公司的股东(包括前股东陶虹)在公司运营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也极有可能被追缴没收。



至于被工商机关认定为传销后,是否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是必然的,除工商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存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性极大,这种情况下才会移送公安机关。



问:如果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罪名是什么?



答: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问:如果最终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能判几年?



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答: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既可以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第224条之一的条款中并没有说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您说可以的依据?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再结合刚才说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例,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束昱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问:如果 TST 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话,张庭林瑞阳夫妇的责任是不是会小些?



答: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既然单位是犯罪主体,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退赔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自然人在单位中任职其应退还任职期间个人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责任。按这个逻辑推导下去,如果这个案件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首先一般性的劳务人员直接将会被检察机关作无罪处理。其次单位的组织者、领导者可以获得较低的刑期。第三,个人的罚金也会随之相应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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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史维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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