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网5月6日发布:【延安‖养老投资骗局】五福FCF传销案,延安市警方“征集高占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线索”的通告
通 告
近日,我局正在侦办高占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现查明该传销组织以上海五福公司打造免费养老服务为噱头,诱骗投资人在FCF平台注册会员账户,购买虚拟积分,以人拉人的方式逐级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平台高额奖励实施传销犯罪。
为进一步查明该传销组织的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请参与该项目的人员尽快到经侦大队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平台注册会员账号,3、每笔报单的时间、金额明细,4、相关的微信截图、音像资料)。如因疫情无法前来报案的,可自行书写报案材料,本人签字按印后邮寄。
地 址: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原市商务局三楼经侦大队
联系电话:张警官 0911--2820167
段警官 0911--2310136
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
2022年5月5日
为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通告如下: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主动揭发举报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养老诈骗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避免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予以严格保密。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陕西】养老诈骗线索举报方式汇总
为确保陕西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依法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现将相关单位的举报方式和受理范围予以公布,面向广大群众征集举报线索。
受理时间从即日起至10月20日。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陕西省委网信办主要受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设置“套路”,诱导老年人“消费”“投资”等涉诈问题,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账号。举报电话:029—63907150 029—6390715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信箱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五路80号刑二庭(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专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主要受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案件及相关立案监督线索。信箱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1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陕西省公安厅主要受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传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陕西省民政厅主要受理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以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涉诈问题。微信公众号:关注“陕西民政”微信公众号——政民互动——领导信箱,或登陆陕西省民政厅官方网站——互动——领导信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主要受理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等涉诈问题。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受理老年旅游、艺术品经营等领域涉诈问题。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受理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受理涉老年人“食品”“保健品”领域消费欺诈行为及虚假广告宣传问题。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要受理涉嫌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信箱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陕西省银保监局主要受理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以代办商业养老银行保险产品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举报电话:12378电子邮箱:heguijianshe@163.com
【玉溪】多措并举 精准发力 狠刹“养生坑老”之风
近年来,我市不少老年人深陷“养生坑老”保健品、养生骗局,有病不吃药,不去正规医疗机构治病,被保健品、养生产品销售人员和养生馆骗光“棺材本”,家破人亡,甚至去世后家里还会收到推销电话,类似案例频频见诸报端,不胜枚举。
“养生坑老”之所以泛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法难、取证难。目前我国批准的保健品生产企业大约有2600家,然而,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无生产资质、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或厂家的保健品、养生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些保健品、养生产品的营销活动多藏身于分散的小区,营销员在宣传时,通常只做口头承诺,不提供书面材料。此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是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对市场上的养生馆却没有执法与处罚权,而一些养生协会等的管理权归属于残联、民政部门,保健品、养生产品食品药品的监管权则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庞大的监管对象和分散的监管职权给保健品、养生产品和医疗养生养老的监管和处罚取证带来很大难度。扼住“养生坑老”的喉咙,必须提高违法成本。保健品、养生产品“坑老”频频发生,与低成本、高利润的现状不无关系。从经济角度剖析,一个成功的骗局,收益往往数以百万、千万元计,就算被查处,罚金可能只有警告、数万、数十万元,两者不成比例,威慑力不足。若能大大提高经济处罚力度,或支持受害者的高额赔偿要求,让欺诈行为无利可图。加之“养生坑老”此类骗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与隐蔽性,发现与查处不易,查处率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某些人的投机心理。扼住“坑老”的喉咙,必须形成联动合力。现行体制对于保健品、养生产品营销的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市场、卫生、公安等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导致各方管理责任不够明确、职责不够清楚、打击不够精准,偶尔还难免出现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等现象。更深一层,法律供给也稍嫌不足。由于对这类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不同认识,各地对查处“保健品、养生产品坑老”行为,多半是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制力度偏弱。对于传销式销售或是销售伪劣保健产品,骗取老人巨额财物,应该考虑采用刑罚手段,加大惩治力度。扼住“养生坑老”的喉咙,必须坚持源头治理。造成保健品、养生产品骗局泛滥的根本原因,其实是在于经营保健品、养生产品的行业门槛太低和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我们唯有对症下药、从源头治理,才能一举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经营保健品、养生产品的行业规定和营销规范,对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及经营地点、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保健品、养生产品经营,而且监管部门也有了可操作的监管依据,同时也能为老人识别保健品、养生产品“骗子公司”创造条件。扼住“养生坑老”的喉咙,必须强化宣传宣讲。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健康消费需求越来越大,但大多数老人的健康消费素养有待提高。相关部门还要针对保健品、养生产品“会销”等典型欺骗手段,及时开展消费教育;社区医院等下沉到基层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宣传理性的健康消费观;子女亲属也应帮助老人了解科学保健的知识,并多和老人沟通,给予他们关爱。老人的辨识能力提高了,就不容易受骗子诱惑,避免掉进假保健品、养生产品、假养生的陷阱。(玉溪市卫生监督局 医疗卫生监督科 李俊)【普法】揭秘“坑老”套路!!
老年人手握一生的积蓄,但是由于孩子不在身边或忙于家庭事业而倍感孤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人手握财富却需要精神依赖的特性进行诈骗。
某银行营业大厅,小珍:王大爷啊,我是小珍啊!最近我们新推出一款内部理财产品,收益可高了,因为是内部产品,没办法在银行办,但是我可以私下给您办,给您多些赚钱的机会啊!
王大爷:好啊,刚好我有笔退休金还存在你们银行,你帮我看看怎么理财能赚大钱啊。小珍:好嘞,您还不放心我吗,您把密码告诉我,我帮您办理。小珍利用其担任某银行大堂经理期间保管银行业务专用章的机会,伪造理财产品凭证,通过虚假宣传向在该行存储退休金、养老金的老年人介绍农行有内部理财产品,骗取老年人存款,导致许多老人受骗上当。老年人在办理理财产品时,一定要通过正常渠道,亲自或委托子女到银行办理,切忌将银行账号、密码告诉“熟人”。最近,小区里新开了一家养老院,张老太太通过传单了解到了这家养老院的一些“福利”,却不想一脚踏进了“养老服务”陷阱中。。。推销员:大娘,您只要办理了我们养老院价值666666元的“贵宾卡”,不仅免费吃住我们养老院,我们每个月会返给您666元福利补贴,可划算了。张老太太:太好了,既可以享受养老服务又可以收“福利”,这稳赚不赔啊。推销员:对啊,您看看我们这养老院,多气派,您住进来保证舒舒服服的。一些无证养老机构进行虚假违规宣传,明面上打着办理养老“贵宾卡”发放福利补贴的名号,实则是收取老人高额会员费,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一个不注意,老人就将钱包空空。某农贸市场(药摊前)赵大妈在买菜的时候被一个号称是卖千年人参的药摊吸引,卖药人自称是“神医”,刚从深山采到一颗千年人参。
赵大妈:我看你招牌上写着“千年人参”包治百病,你这千年人参真有这么神奇吗?“神医”:当然了,这千年人参可是我历尽千辛万苦到深山里采的,不仅包治百病,还可以延年益寿,长命百岁呢。“神医”:大妈,你可太有眼光了,我看你是有缘人,只卖你5万。一些老年人的保健服务需求多,不法分子利用老人对系统的医疗知识不够了解和渴望长寿心态,向老人出售保健品、“神药”,骗取老人财物。各位老人谨记要通过正规的医院就医,不可相信所谓的“神医”、“神药”。李老先生去世后给李老太太留下了一套房,老太太子女不在身边时常感到孤单,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保险顾问”小王,却陷入了假借“以房养老”政策骗房的陷阱中。。。小王:哎呀,您忘了我的工作啦,我最近知道一项“以房养老”的政策,您将房产证交给我进行抵押,再把抵押的钱拿给我去理财,您每个月可以拿好几万元利息呢!抵押期满后,本金全部退回,您可以再用本金赎回房子,一本万利呢。李老太太:太好了,最近我儿子做生意需要钱,我还可以帮衬着点他。小王:老太太,您只需签订这房屋处理全权委托书和借条,剩下的交给我了。后来,小王将老人价值700万的房产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网拍,产权转移。“以房养老”是国家推行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需要到有资质的保险公司通过规范流程进行办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以房养老”政策缺乏了解,哄骗老人将名下的房产抵押给一些不具有资质的小贷公司,再签订阴阳抵押合同把老人的房产进行买卖,让老人无家可归。友情提醒:各位老年人选择投资、理财、养生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多与子女沟通,选择正规渠道,以免受骗上当。而子女们在忙于家庭事业的时候,也要“常回家看看”,最长情的告白是陪伴,别让亲情留有遗憾。【以案释法】谨防集资诈骗“养老钱”!
以下文章来源于叙州区法院叙法之声 ,作者叙州区人民法院。
【宣判】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集资诈骗老年人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廖某、罗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罗某退缴和退赔的人民币251600元,按比例清退给集资参与人。被告人廖某、罗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已自愿退赔被害人251600元。
【庭审查明】
2021年4月,杨某、邱某等人共谋购买了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邱某指派廖某等到宜宾开设分公司,廖某邀约罗某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廖某等陆续组织人员向周边的老年人发放宣传单、开会介绍产品,并邀请老年人到虚构项目地参观、参加返现送礼活动,承诺投资付息,说服老年人与公司签订融资协议进行投资,收到集资款后迅速转移隐匿资金。
截至2021年6月28日,该团伙向40名集资参与人集资600200元,扣除支付其中23人的利息5900元后,实际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资金5943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老年人在诈骗案件中频频作为受害者出现,针对老年群体的集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防不胜防,不法分子“屡出奇招”,老年人多次踏入不法分子设置的诈骗“陷阱”。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本案中的被告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开会、组织参观、参加返现送礼活动等方式,骗取大多数老年人进行投资,属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典型非法集资情形。
老年人的“钱袋子”应该如何守护?
对于老年人而言,养老金是一辈子的勤劳积蓄,是安乡晚年生活的一道保护屏障。据分析,老年人受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老年人由于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且难以抵制“免费赠送”“高额回报”的诱惑;
二、在信息化速度飞跃发展的时代,老年人知识与信息获得方式较狭窄;
三、诈骗手段专业化,形式“多样化”,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方面是天然的弱势群体,投资理财知识缺乏,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较低。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这些“特点”,设下陷阱,引诱老年人上当受骗。这不仅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极大的损失和痛苦,也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巨大危害。
【法官提醒】
请广大老年群众,以此类案件为戒,要时刻警惕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行为,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拒绝高利诱惑,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同时,家庭和子女,应主动帮助老年人远离诈骗陷阱,向老年人科普诈骗套路,进行风险提示,远离非法集资的诈骗套路,同时也要主动关注老年人情感需求,多一些交流互动与温暖陪伴。
【法条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END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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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反传销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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