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一男子醉驾死亡,同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交行为。那么,若有人在共同饮酒后死亡,其他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三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聚餐后醉驾死亡,其家属起诉共饮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白某邀约其朋友何某、周某、潘某、张某、李某、韦某在三都某KTV包厢一聚会娱乐;后白某又邀约其他朋友在该KTV包厢二聚会娱乐,期间,何某、周某、潘某、张某先行离开。夜深后聚会结束,白某、李某、韦某三人一并离开KTV,此时白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李某、韦某二人先自行离开,白某驾驶小型客车回家。途中,白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带后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白某因醉酒驾驶,存在违法过错行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白某家属将何某、周某、潘某、张某、李某、韦某六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白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三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受白某之邀作为聚会参与者和同饮者,不存在过度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被告何某、周某、潘某、张某在聚会结束前已提前离开KTV,此时白某仍在与其他人聚会娱乐,故何某、周某、潘某、张某对白某醉驾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被告李某、韦某与白某几乎同时离开KTV,此时白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但李某、韦某未尽到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白某驾驶车辆,或者护送其安全回家或通知其亲友接送等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白某醉驾死亡存在一定程度过错。
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醉驾的危害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该案中白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李某、韦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白某醉驾死亡后果负次要责任。综合白某系KTV聚会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并非单独与韦某等人饮酒等因素,以及李某、韦某未尽到同饮人安全注意义务等案件事实,法院酌定李某、韦某共同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判令:被告李某、韦某赔偿白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 万余元。
法官提醒
饮酒者应量力而为。饮酒者自身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同饮人间应相互照顾。共同饮酒人应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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