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修订的公积金管理条例10月施行,有哪些变化?
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弥补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6月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条例增加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金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存贷款利息补贴制度”等新内容,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10月施行公积金管理新条例
”根据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单位若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影响其信用度,还会面临最高罚款5万的处罚;租房自住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不用遵循原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附加条件;一直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账户内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
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
新《条例》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当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
为了方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不需要通过受托银行办理。
在提取方面,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用遵循原先“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派遣单位应给劳务派遣职工缴存公积金
新《条例》强化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此同时,针对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公积金一直未用提取时给予利息补贴
目前,有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为其他职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外,还要承受公积金存款贬值损失,有失公平。
因此,新《条例》明确,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职工,可给予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
单位不给缴存公积金最高罚款五万
用人单位若是拒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新《条例》明确了所应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相衔接。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仅是用人单位,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新《条例》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还能满足你的买房需求吗?
”能在买房时享受低贷款利率,应该说是人们缴纳公积金的最大期待。但对部分高房价城市的存缴职工来说,最需要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却普遍更难买房了,公积金的作用被打了折扣……
关于天津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根据去年底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通知,贷款首付比例方面,以家庭为单位按购房套数区分:首套房不低于30%,二套房不低于50%,三套及以上不予发放(购买私产房的以房价与评估价的低值为准);贷款最高限额不变,仍为首套最高60万、二套最高40万、三套不予发放。
今年331新政,天津正式实施限购限贷政策,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贷)的居民家庭,商贷最低首付款比为30%;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贷)的居民家庭,商贷首付款比调整为不低于60%;并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虽然从政策面上来看,公积金门槛并没有明显提高,但实质上,随着去年以来个人住房贷款的大幅上升,全国多地出现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快速增加、公积金余额偏紧的现象,房地产市场活跃、房价上涨快的区域尤其如此。天津作为房价快速上涨的城市之一,公积金贷款资金更是吃紧已久,不少购房者更是早就不得不放弃公积金贷款途径。
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公积金缴存的主要群体和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群体明显分化。一方面,缴纳公积金的低收入群体人数多,但贷款人数很少;另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在缴存中占比低,但在贷款中占比高。住房公积金越来越难以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涉及对缴存基数和比例实行“限高保低”,放宽提取条件,增强资金流动性,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等内容。天津即将实施的公积金新《条例》也正是上述修订方向的体现。
不过业内也指出,虽然《条例》的修订会进一步考虑到低收入者的现实情况,但却不能解决首付款的问题——由于公积金的存缴比例是和收入呈正相关关系的,即收入低、公积金存缴额就低,所以在低收入的基础上,其首付款的积累就一定有限,这一点,并不会因为条例的修订而改变。
而要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仅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有难度的,在金融方式中,可以针对低收入群体有贴息、补息等支持措施,更重要的是在金融措施之外还需要政府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发展租赁市场等方式满足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部分新闻内容来自: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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