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买房两天,却要交过去三年的万元费用!这事发生在长春国信御湖公馆
长春市民李先生(化名)
7月6日购买了国信御湖公馆的房子
房子是团购房,并且是二手的
想办理手续入住时
却被要求缴纳2015—2017年
三年的各项费用,总数近万元
李先生称自己的房子是在另一个业主手中买到的。“我给了国信售楼处42万,又给了买主19万,当时买主跟我说没有任何的债务纠纷,也没有欠款,我才买下来的。”
李先生说,在6日到国信御湖公馆办理的过户手续,“当时,上一个买主也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只是在售楼处进行更名,我又重新签订了新的团购房买卖合同,售楼处说这一次更名是免费的,不需要花任何费用。”
在此之前,李先生与上一任房主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上面也明确写着“甲方(张女士)保证此房无债务纠纷”。“我当时问过房主了,称绝对没有债务纠纷,也没有欠款,我也没有考虑其他方面,以为交房了就能住进去。”李先生对新文化记者说。
随后,新文化记者致电张女士,张女士称不接受记者采访,随即挂断电话。
李先生称物业方面要他缴纳的钱很多。“我才买房两天,想住进去却要交这么多钱,从2015年到2017年,这三年的钱我都要补上,可是那两年我还没买这个房子啊?还需要我自己交这部分钱吗?”
李先生在一张纸上写下了自己要交的钱。
记者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信息计算,物业方面需要李先生缴纳11784.32元,而按照李先生的想法,只需要缴纳6125.95元。
8日下午,新文化记者致电国信御湖公馆售楼处,负责人钱先生向记者解释:
对于此事,长春市二道区政协委员,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认为,
这是指两个方面的交付,第一是开发企业如期交付商品房,第二是开发企业应当同时交付商品房项下的权利凭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在未能交付商品房权利凭证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因购房者尚未接收房屋办理入住,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入住之前房屋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等。
在交易前房屋存在的合法债务,按照承诺约定应当由房屋前权利人承担。但是,国信物业公司拟收取的违法费用,除非房屋现权利人自愿接受,然后才能向房屋前权利人主张赔偿。
关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根据长春市房地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的九个申请要件,“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商品房预售方案。 9.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要求。”也就是说,商品房项目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然也会具备其他四个证书。
根据长春市房地产市场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所谓的团购房买卖房号行为,属于商品房认购权的转让,大多发生在签订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购房者取得房号以后会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合同。
他人(李先生)与购房者(张女士)签订转让协议取得团购房的认购权以后,便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地位,除开发企业之外不再与任何人形成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有关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购房者享有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
编辑|小甜猫
来源|新文化报实习记者 陆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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