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废止、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取消,出入境证件费、行驶证工本费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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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新文化记者获悉,长春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另外,近期吉林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其中,房屋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抵押手续费全部取消。
长春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据了解,此次长春市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水利、农业和知识产权等5部门。其中,公安部门降低了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与居民生活最密切相关。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 元降为每本160 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 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 元降为每证15 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 元降为每证80 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 元降为每证80 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 元降为每证40 元。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 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 元降为每件30 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 元降为每件80 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 元降为每件120 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 元降为每件160 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 元降为每件240 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 元降为每证80 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 元降为每证15 元。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 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 元降为每件80 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 元降为每证200 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 元降为每证40 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 元降为每证8 元。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 元降为每本10 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 元降为每本10 元。
此外,长春市发改委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此次,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从即日起开始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于此次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目录,单位和个人可到省物价局网站 http://wjj.jl.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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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
近期,按照有关规定,吉林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废止文件详见下文目录)。
其中,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的房屋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抵押手续费全部取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
附:废止文件目录
1.《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9号)
2.《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4〕2号)
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5号)
4.《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儿童入托(入园)体检、保健人员体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联发〔2010〕23号)
5.《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正式下发〈吉林省环境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7号)
6.《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29号)
7.《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10号)
8.《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砂石资源管理问题的批复》(吉财非税〔2010〕733号)
9.《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水渔字〔1993〕50号)
10.《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参茸类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吉省价收联〔2010〕40号)
11.《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吉林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实施细则》、《吉林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暂行收费标准》、《吉林省各项卫生监督监测频次的规定》的通知》(吉卫防发〔1989〕43号)
12.《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吉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收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吉农(种)联字〔1994〕第301号)
1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聚乳酸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2015〕24号)
14.《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277号)
15.《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5〕19号)
16.《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797号)
17.《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43号)
18.《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12〕25号)
19.《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27号)
20.《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批联字〔2008〕5号)
21.《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药品经营质量认证费(GSP)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148号)
22.《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3〕5号)
2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尿液分析仪等八个品种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3〕16号)
2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临床医学生化分析仪、医用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310号)
25.《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38号)
编辑丨无双
图文丨新文化报记者 李德庆
这次举措惠及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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