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试行)
云南大学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招生制度,切实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不统一组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考生提出申请,导师及各学院、研究院、实验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审查、考核后,经学校审定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选拔方式。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旨在进一步加强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方法,全面深入地考察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创新潜质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考核”制坚持“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招生导师动态调整机制,保证选拔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招生选拔分为申请、考核、录取三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1、 报名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交费,具体要求以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为准。
申请人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的各项报考条件,同时还须达到各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导师及本单位实际要求对考生学历、外语水平、科研情况等学业方面提出的其他更高要求。
2、 提交材料
申请人须按照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提交基本报考材料,并按照各单位具体的“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办法提交指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外语水平考试证书或海外留学证明、在学期间课程成绩单、已有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科技奖励、专利等)、各类获奖证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书、硕士毕业的需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交开题报告)、各单位规定以及考生自愿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考核阶段
1、 资格审查:按照教育部招生文件、学校当年招生章程以及各学科、单位或专业具体要求,审查考生基本报考资格。
2、 材料审查:各单位制定材料审核的要求和标准,组织专家导师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对合格考生,各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材料审查专家导师组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3 人。
3、 综合考核:由各单位组织考核专家组,根据不同学科培养需求,制定相应人才选拔的评价标准,可采用学术报告、现场抽题、专家提问、实验操作以及笔试等考核方法,对考生学业水平、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综合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综合考核中须包含面试环节,每名考生面试时间应不低于30分钟。
综合考核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正高职称。
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招生录取相关工作。
申请考生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相关规定执行。
(三)录取阶段
各单位合理使用多元考核结果,确定各项考核比例权重,制定科学的录取规则,确定本单位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综合考核不合格以及未达到体检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六条 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
(一)集体决策制度。各单位(学科、专业或导师)报考条件、考核办法、录取办法等由各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在考生综合素质的多元考核中,各单位应建立集体讨论、集体决议、集体监督的专家组集体决策制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招生政策、招生信息、招考办法以及录取结果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纪检监察制度。研究生院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程序进行监督,保证招考工作的有效、有序运行。
(四)申诉复议制度。建立健全院校两级招生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逐级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过程可溯制度。在做好各类考核纸质记录的基础上,对面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保证面试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七条 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招生资格,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于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并永久取消其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九条 建立招生导师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招生质量及培养质量动态调整导师的招生资格及招生计划,提高导师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育人能力,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能上能下的导师动态管理和竞争上岗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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