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申请学位被拒,法院判定:这所双一流高校构成违法
因发表论文数量已达学校要求却未达院系“科研量化指标”,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毕业逾1年未拿到学位,为此起诉母校。该案曾于2019年7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判。
南都记者获悉,3月10日,柴丽杰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定,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方式驳回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此外,在此案审理期间,上海大学于2019年12月对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做出了“不授予学位”的结论。对此,柴丽杰已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起复议,尚未得到受理。3月10日下午,南都记者与上海大学取得联系,被告知学院受疫情影响暂未复工,正在了解情况。
3月10日,柴丽杰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因论文未达学院标准被拒授学位,上大博士生起诉母校
南都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披露,经法院审理查明,柴丽杰于2014年9月进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攻读应用经济学专业(法律金融学方向)博士学位,学制3年。
2017年12月9日,上海大学组织博士论文答辩,柴丽杰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以5票通过、0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其后,校方向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柴丽杰“已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同年12月11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但柴丽杰并未获得学位。经济学院方面认为,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未能达到学院现行《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的标准要求,属于“科研不达标”,因此在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当天,就让他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内容为请求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准许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毕业近1年后,2018年11月28日,柴丽杰向上海大学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所需的全部材料,再次争取获得该学位。2018年12月5日,经济学院秘书(兼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通过微信回复柴丽杰,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驳回他的博士学位申请。此后,上海大学未就柴丽杰的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
柴丽杰不服。他认为,自己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数量虽未达到所在学院的要求,但已符合现行《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对文科类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要求,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中,也并没有涉及发表论文数量。经济学院突破校级规定,自行提高了获得学位的门槛,学校却未加干涉,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为此,柴丽杰曾三次致信校长,于2019年2月22日获校方书面答复称,他作为博士学位申请者,未能满足经济学院的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
2019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019年3月20日,柴丽杰以“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为案由,对母校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颁发博士学位,同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渊,以及行政法领域的知名律师曹竹平,共同为其代理此案。
一审判决上海大学违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2019年7月24日,该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接近4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围绕上海大学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相关程序是否正当等展开了质证,并花了较多时间辩论,经济学院在校方规定的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上再“加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上海大学在庭上辩称,原告柴丽杰作为2014级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学校也已经通过学生手册和官网的方式向学生周知了现行规定和科研量化指标。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
2018年底,校方收到柴丽杰邮递的申请材料后,交由经济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因其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仅发表了2篇论文,未达到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所要求的3篇,且其中有一篇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判定其不符合博士学位的申请条件,于是驳回了申请,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通过微信告知,其后又以面谈的形式告知。
此外上海大学还强调,这并不是最终结论,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达标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学校组织审核评定。
该案未当庭宣判。之后,在审理期间,上海大学主动于2019年12月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核评定(结论为“不授予学位”),柴丽杰选择不撤回此案起诉。
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
法院判定,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大学负担。
3月10日,柴丽杰的代理人之一、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渊对南都记者表示:“上海大学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属于延迟履行和事后履行,并不能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这是原告不撤诉的原因。我们后续会继续维护合法权益。”
博士生主张学院“加码”指标不合法,未获法院采纳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案判决书还显示,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浦东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浦东法院认为,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我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学位获得者除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应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而上海大学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将之具体化,并未违反上位法。
不过,浦东法院也指出,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譬如在此案中,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下设的应用经济学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实行的科研量化指标与校级规定不一致,且并非是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这些院级规定并不能仅仅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就上升为校级规定。
此外,浦东法院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法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
年轻研究生不幸身亡!8个脏器5个衰竭只因做了这件事!抗疫当下提醒所有人
中共中央党校关于2020年博士研究生 (统一考试)招生考试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体育学院关于推迟举行2020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生考试的通知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推迟提交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材料时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