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2002年
关于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部署,在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审核新增部分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主要原则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行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在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中,要注意掌握好以下原则: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要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出发,体现分层次办学的指导思想,促进高等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数量上要严格控制。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申请单位的条件和地区布局,在数量上适度把握。
(二)根据学位授予单位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的基本原则,本次审核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高等学校,一般不接受科学研究机构的申请。
1、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只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高等学校的申请。
2、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除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高等学校外,原则上不接受科学研究机构的申请。对于已经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机构,属于国家特别需要的,可以接受其申请,但在推荐和审核中应严格控制。
(三)审核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首先要考察其整体条件。有关主管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下同]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其整体条件和学科条件应符合本通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
二、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的条件
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的整体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的标准掌握。
申报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博士点、硕士点)的基本条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02]48 号文件附件二所列的有关标准掌握。
三、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推荐和审核
(一)申报
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2、申请单位须填报附件三的有关表格。其中《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C)或《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D),请选择5个二级学科(含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填报。艺术、体育、语言院校填报的学科可少于5个。如拟申报的博士点或硕士点数量多于5个的,可如数填报表C或表D。拟申报的博士点或硕士点不另报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抄送,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决定)。
(二)推荐
对提出申请的单位,由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对其新增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必要性、特殊性、条件和水平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本着从严掌握、慎重选择的原则,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本部门推荐名单。
(三)整体水平评估
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单位,由专家对其办学条件、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估。
(四)复审
整体水平评估合格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其申报的博士点,通讯评议合格的,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整体水平评估合格的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其申报的硕士点,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以及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复审。
四、材料报送及时间安排
(一) 主管部门的推荐材料
请主管部门将《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推荐表》(表A,表格样式见附件二)一式二份,于2003年1月20日前送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为便于抽查有关材料进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专项评估,请主管部门于2003年1月10日前将确定推荐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选择的主要学科、专业名单传真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传真号:010-66021964,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以及由主管部门汇总的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请主管部门按以下要求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以下简称评估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科技园学研大厦A201,邮政编码:100084,联系电话:010-62773577,传真:010-62782214。
1、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
(1)《申请新增列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表B,表格样式见附件三,下同)一式二十五份。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名单》(表B-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表B-2)以及本单位人员担任外单位兼职导师的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C)或《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D)一式二十五份。
2、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材料
(1)《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数据》(表E,表格样式见附件四,下同)、《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数据》(表F)以及相对应的数据文件(数据录入要求见附件五,下同)各一式二份;
(2)《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基本数据》(表G)、《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基本数据》(表H)以及相对应的数据文件各一式二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评估所承担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的部分工作。有关评估所承担工作的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五、坚决制止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各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所有申报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应具有充足的证明材料,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的详细清单,获奖成果证书的原件等。为增加申报工作的透明度,各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院、系(所)、教研(研究)室公布拟上报的申报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申,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影响和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对评审专家和有关方面施加影响,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
二、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推荐表(表A)
三、申报表格(表B、表B-1、表B-2、表C、表D)
四、基本数据表(表E、表F、表G、表H)
五、数据文件录入要求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2005年
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2011年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是否仅列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
如果某高校的一级学科被评定为国家重点学科,那么该一级学科所包括的二级学科是否都属于国家重点学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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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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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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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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