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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反家暴法五周年,频上“热搜”的家暴事件背后(上)——億方公益沙龙第四十一期

亿方公益 2022-06-29



时间:2021年3月27日(周六)下午 15:00-17:00

地点:线上 腾讯会议


主讲主持人:

夏天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研究员

分享嘉宾:

曹苧予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反家暴法系列监测报告主笔

曲若菲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助理,哈佛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

嘉宾点评人:

冯媛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负责人,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

王曦影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篇实录包含沙龙活动的两篇专题报告:


  • 反家暴法五周年检测报告——媒体信息专题,通过对信息主体发布反家暴信息的变化梳理,总结特征,并尝试给出优化建议;

  • 当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2020年257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研究,通过对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的数据和情况分析,以展示在《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之际,此法是否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得到适用,以及每位家暴受害者选择诉讼离婚时,在法庭上面临什么。


主题分享一


反家暴法五周年检测报告——媒体信息专题


分享嘉宾:曹苧予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反家暴法系列监测报告主笔


今天的分享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四大类信息发布主体发布反家暴信息数量变化、家暴个案信息概览、检测报告的结论与建议。报告所引用的案例和数据除特别说明外都始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之日,截至2021年2月28日,覆盖5年时间,信息来自6大新闻网站、12个国家级责任单位、省级妇联的网站,以及5-8家民间反家暴公益信息平台。尽管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本报告的数据和信息绝大多数仍为不完全统计,许多关键数据因官方信息披露不足、民间力量有所不及而无法得到全貌。


一、四大类信息发布主体发布反家暴信息数量变化:


新闻媒体网站、相关部门官网、妇联系统官网、公益组织自媒体 四大类信息发布主体


图1:媒体发布反家暴信息整体趋势变化


这是五年来媒体发布反家暴信息的变化,从2016年《反家暴法》实施开始的3227条,持续下降到第四年的856条,第五年略有回升到了1185条。之所以第五年有回升,可能是由于疫情许多人长期留在家里,导致家庭矛盾更容易激化。


图2:四大类发布主体发布信息数量对比


四大类发布主体所发布的信息数量年度变化,新闻媒体由47%下降至32%;妇联网站在第二年度较少,五年来在22%~29%间波动;责任部门网站约占2%;公益机构自媒体+网站由13%上升至41%。

图3:妇联网站发布的反家暴信息统计


各地反家暴信息数量对比的反差比较大。最多的湖南省妇联发布的信息与发布最少的西藏自治区相比差了上百倍。发布信息总量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湖南省(322条)、四川(105 条)、重庆(102条)。


图4:责任部门发布的反家暴信息统计


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最高检察院是发布信息最多的3个部门,全国妇联网站发布信息的数量远超其他责任部门。公安部的官方网站在监测的第五个年度发布了1条。

图5:公益机构自媒体+网站反家暴信息统计


监测的公益机构由8家下降到5家,但是公益机构自媒体+网站发布的反家暴信息数量却在持续上升,占比比重超过了妇联网站;公益机构发布的信息与妇联网站发布的信息之和占监测信息总量的半边天。


二、家暴个案信息概览


图6:家暴个案信息概况


在525个监测到的家暴个案中,受害者85%为女性,15%为男性,有1例其他性别(间性人)。从受害者年龄的分布上,未成年受害者占比22%,成年人占比78%。结合受害者的年龄和性别来看,在男性个案中未成年和老年男性遭遇家庭暴力较多,而女性个案中则是18-60岁之间遭受家庭暴力的更多。

图7:个案发生区域——城乡比


在每年报道的家暴案中,城乡比几乎一致的约为8:2,而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 2011年发布的第三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以及其他一些数据显示,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城乡之间差别并不大,而且农村发生率略高于城市。由此可见,媒体对城市家暴的关注度远远高于农村。

图8:家暴类型占比监测


我们将家暴类型分为5类: 


  • 家暴1类:指法定夫妻之间或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

  • 家暴2类:指追求暴力或恋爱、同居结束后的暴力或离异后的暴力; 

  • 家暴3类: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暴力或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暴力;

(此处的父母与子女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岳父母、公婆与女婿、 媳妇。近亲属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的血亲)
  • 家暴4类:指因为性取向和性别表达等发生的家庭暴力; 

  • 家暴5类:指其他类型家暴。如保姆杀害老人的案例,由于发生在家庭,也属于家暴。


家暴1类的案例最多,占55%,其次是家暴3类,占到29%,第三是追求或者离异后的暴力,占到16%;另外两种类型在公开的报道中是比较少的。

图9:责任部门的干预介入情况


在监测到的525例个案中,提供介入服务帮助受害者维权的政府部门,以服务被提及的次数为序主要是公安、法院、妇联,尤其是公安部门,在监测案例中,有72%(378个案例)明确涉及警察参与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图10:责任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统计


在525例个案中,仅有182个(约占35%)为施暴者被警方拘留或者逮捕关押,警方向施暴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做法在这些个案中占比不到十分之一(40个案件)。公益代理在这些报道中仅出现1次。法院为受害者提供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占30%(156件);其中由其他主体代替受害者申请到保护令的有13件,其他主体包括:各级妇联、村/居委会等政府部门或机构;《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的实践,在新闻报道中非常少见,零星报道过有医生和护士发现受害者疑似遭受家暴而报警的案例。

三、检测报告的结论与建议

1、重大案件引发关注也强化了某些误区

重大家暴事件固然极大地引发了社会大众和有关部门对相关个案和家庭暴力现象的关注,但是也容易强化某些误区,如只有肢体暴力、产生严重伤害的情况才属于家庭暴力,精神虐待、经济控制和剥削等更隐秘更不容易看见的家庭暴力表现没有得到足够的讨论和重视。乃至出现了一些舆论认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以更“重”的刑事犯罪名称进行报道,如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等,“家庭暴力”罪名听起来比较“轻”,有为施暴者“洗白”的嫌疑。此类言论是对《反家暴法》的错误理解,反家暴法与刑法并不冲突,也不会减轻施暴者的罪行。

2、媒体报道值得改进的地方

(1)现在的报道中重病人、残障人士、孕产妇、性少数等群体在个案报道中不多见; 
(2)一些引发高度关注的家暴个案,没有后续处理的报道,当事人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支持和服务,施害者是否处理、承担了责任,其他负有反家暴责任的机构和个人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并亡羊补牢、防范未然,公众都不再知晓;
(3)报道家庭暴力案件,尤其涉及重大刑事责任的案件媒体应该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报道中应有客观的事实真相阐述和支持社会公正的人文关怀,但目前很多新闻报道被社会大众诟病,如:报道中写出不必要的受害者隐私信息和大量刊登受害者轻码照片。

我们希望,各类媒体、大众传播的机构进一步重视性别平等和反家暴信息的传播,并提升报道质量,发挥预防家庭暴力的潜力;进一步增加反家暴服务信息的发布,让受害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的方式以及渠道,特别是将反家暴宣传和热线号码纳入公益广告范畴,鼓励各类传媒经常发布。长远来看,我们建议在新闻教育中、在对媒体工作者的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中,纳入性别平等理念和报道性别暴力的伦理和技能方面的内容。以上是我的全部分享,谢谢聆听。


主题分享二


当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2020年257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研究


分享嘉宾:曲若菲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助理,哈佛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


在普遍认知中,离婚是终止家庭暴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之际,此法是否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得到适用?以及每一个家暴受害者选择诉讼离婚时,ta会在法庭上面临什么呢?

分析使用的是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抽取了257份涉家暴离婚诉讼判决书,这些案件都满足四个条件:离婚诉讼的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日期在2020年、判决书中含有“家暴”或“家庭暴力”关键词、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了家暴行为(因为研究的是将离婚作为终止家庭暴力的方式,所以只研究了受暴方起诉的情况)。

通过对257份判决书进行逐份检阅和统计分析,本研究报告主要试图回答以下问题:

1. 当原告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时,有多大比例会认定家庭暴力?
2. 当原告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时,有多大比例离婚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3. 当离婚诉求得到支持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离婚损害赔偿等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图11:人口占比与样本占比对比图

在地域分布方面,我们尽量在抽样时按省级行政区划人口数量成比例抽样,期待能够更好地反映离婚案当事人所面临的平均情况。但由于个别省份在数据库中的判决书数量较少,无法达到其人口比例对应的样本数量,本次研究只能尽可能使样本分布与人口分布总趋势保持大体一致。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当事人特征

性别分布方面,女性仍然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群体,在 257 名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中,251人是女性,占97.67%,只有6人是男性。

年龄分布方面,原被告年龄都最多地集中在 30~40岁这个年龄段,其中原告为106人,占总数 41.2%,被告100人,占总数38.9%。91.8%原告和87.9%的被告年龄在50岁以下。

2、案件基本信息

离婚起诉次数和支持情况方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257 人中,离婚请求得到支持的有90人,占比35%。其中有173名原告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占比67.3%,但只43人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得到法庭支持,第一次起诉离婚获得支持率约24.9%,第二次起诉离婚获得支持率约54.5%,第三次起诉离婚获得支持率约 67.7%。另有3人已经是第4次起诉离婚,但这3人中仍然有2人的离婚请求被驳回。
在 257 份判决中,只有一份判决书引用了《反家暴法》。该判决来自广东省,引用了《反家暴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个别判决书引用了《反家暴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但没有注明出处。其余判决中,即便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也并没有引用《反家暴法》中的条文规定,可见《反家暴法》存在感不强。

3、原告主张

图12: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行为分布

在很多案子里,原告只是提出“家暴”或者“家庭暴力”但没有具体说是什么行为。这种情况,我们结合语境,觉得可以都把它默认为原告指的是被告有殴打行为。在原告主张的所有家庭暴力行为中,殴打是最普遍的一种。绝大多数(234 人,91.05%)原告主张被告曾对其实施过殴打行为。近三分之一(85 人,33.07%)的原告主张被告曾对其进行辱骂。29 名(11.28%)原告主张被告曾对其进行过恐吓或威胁。少数原告主张被告曾对其实施残害、经济控制、跟踪骚扰、冷暴力、限制交往、毁谤、限制人身自由、泄露隐私或性暴力等行为。

4、被告人意见

我们发现有1/3的被告其实并没有出席审判,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即使被告没有出席,法院还是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一方面是因为原告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一种法官整体的劝和不劝离的倾向。多数的被告人没有对家暴问题作出表态,其中大概有一半是因为他本人没有出庭,另外有39%的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家暴行为,只有极少数,也就是13个被告人承认了自己存在家暴行为。在全部257个案件里面,只有90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离婚,167个的结果都是不予离婚。

二、结果分析

1、家暴得到认定的比例只有8%

在257个样本案件中,几乎三分之二的案子中法院都没有对原告提出的家暴问题作出任何回应;在另外26%的案件中,法院提到了家暴问题,但没有认定被告有家暴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22件,占样本总数的8%,其中还包括有3件是施暴者自己承认施加了家庭暴力。对于原告来说,法官对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未做任何回应,也相当于是变相地驳回或否认了家庭暴力。

法院不认定家暴的理由有哪些呢?

最常见的理由就是证据不足。比如有的法院可能会说,原告提供的照片只是受伤部位的照片,不能证明这个受伤的人是谁,或者说可以证明原告受伤了,但是并不能证明是被告打的,所以证据不足,这就能看出家暴的证据认定标准还是相对比较高的。

另外一种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殴打行为,但是原告的受害程度,受害次数不足以认定被告有家暴行为,因此没有认定家暴,这反映出现在对家暴的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

还有的情况,法院会认为原被告是互殴,所以不能算家暴。

此外还有一些恐吓、威胁行为,也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家暴。

2、家暴认定对支持离婚作用明显,但仍存在不予离婚个例

多数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家暴行为就会准予离婚。但有三个案件,法院虽然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明确认定了家暴行为,还是没有准予离婚。其中有两篇判决书提到,“被告虽然有家暴行为,但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所以不准离婚。”,还有一篇判决书认为“原告应该多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给被告一个改错的机会”,这些判决我们认为显然是有悖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

3、家暴认定并不作为子女抚养权分配的考量

因为我们关注的是抚养权问题,所以在计算子女数量的时候,我们排除了所有不涉及抚养权问题的子女,包括已经成年的子女、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子女、一方在本次婚姻之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已经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最后得出了每个家庭需要分配抚养权的子女数。

我们计算了是否认定家暴和是否支持原告的抚养权诉求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结果属于极低相关,也就是法官是否认定家暴事实存在,对于法官是否支持原告的抚养权诉求,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通常认为,若一方当事人被法院认定存在家暴行为,其暴力倾向往往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不具备成为一位适格监护人的适格条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夫妻双方育有子女,且法官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并判决准予离婚的 13起案件中,仍有 7 起案件中的子女被判决由被告抚养。

法院在分配抚养权时没有太考虑家暴因素,主要考虑了什么因素呢?

首先是子女意愿,有11份判决书提到了子女个人意愿,而在这11个案子法院都是按照子女的意愿来判的。当然我们不知道子女表达出的意愿是否是真实的,是否受到了哪一方的压力,或者只是基于经济条件做出的一种可能不太成熟的判断,这个在我们的研究里并没有办法得到体现。

第二是子女年龄,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由母亲抚养,但在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把年龄小的孩子给母亲抚养,年龄大的给父亲。

第三是子女目前的抚养状态(生活环境)。一些法院会认为忽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所以会倾向于保持现在的状态。从现实的角度讲,保持现状也会让判决的执行更加容易,避免让法院陷入到判决没法执行的尴尬局面。但这种做法也会对家暴受害者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很多受害者在情急之下,为了自保只能尽快离开家庭,ta可能连自己都保护不好,更没有能力带走孩子,这可能导致了很多受害者不敢选择离婚,因为ta不能接受跟孩子分开,或者说失去抚养权。

第四是抚养者的经济能力。抚养者的经济能力通常是被法官主要的参考标准,法院会倾向于把子女分配给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

最后一点是裁判者“一人一个”观念的影响,当原被告双方有两个孩子的时候,法院经常会判决一边一个,这是一种非常省事的做法,但是未必是公平的,也未必是对孩子最好的做法。

4、与家暴相关的损害赔偿问题

在这257个案子中,只有23名原告(8.95%)主张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损害赔偿。其中只有14名原告最终拿到了离婚判决。在这14个人里面,6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得到部分支持,只有一个人得到全部支持,这一个人的情况还是被告承认了重婚罪,并且自愿给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金额范围大概是在5000~100万元之间,而最终得到支持的范围是在2000~87000多元之间,87000多元里面应该包含了伤残赔偿金。因此总体来说,在涉家暴离婚案件里面,能拿到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告,可以说是少数中的少数。

三、对策建议

1、将《反家暴法》明确纳入法官业务培训范畴,不断提高法官对家暴本质和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实操处理技能; 

2、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拓展法律中“精神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实施暴力行为的“经常性”等相对模糊的概念,并考虑跟国际接轨,完善家庭暴力的定义,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明确纳入规制范畴; 

3、明确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矛盾”、“家庭纠纷”、“互殴”,增强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降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家暴案件举证规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5、明确离婚时未成年子女不宜直接判给施暴人,贯彻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优先化、特殊保护原则; 

6、明确家暴案件中受害人可以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不低于 60%的比例); 

7、更多支持家暴受害人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提高家暴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获赔数额,以更好地体现立法的受害人本位原则和家暴零容忍理念。

以上内容为北京市千千律所事务所研究团队研究成果,大家可在网盘中下载完整报告:链接:https://pan.baidu.com/s/1ZMdcc0ZT4RdYtA8zD72xFQ
提取码:bixp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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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联结研究和实践是当下中国公益面临的大挑战之一。如果不了解实践,研究者可能无法提出有针对的研究问题,这样的研究很难有效总结实践经验,也解答不了实践者的困惑。另一方面,实践者因为缺乏理论和方法上的严谨训练,往往难以系统地梳理过往的经验并将其提炼至普适的理论,导致好的问题解决方案成为偶然个案,困于不能复制与推广。

億方公益沙龙由億方基金会菁莪伙伴主持,秉承億方公益基金会“激发民间智慧行动,创建公平美好社会”的愿景,践行菁莪计划项目“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理念。我们希望通过沙龙,促进公益研究者、实践者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多方对话,思考公益研究和实践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惑,达成各方协作共同推动研究与实践的更好联结,最终促进公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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