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愿等“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到法院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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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
一对矛盾不断的夫妻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
其中,备受关注是“离婚冷静期”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来看看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我院东湖法庭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均称婚姻生活难以继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的可能,双方一起来到法院,希望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立案当天,法官当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了解,夫妻双方婚后因彼此生活理念不同,导致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因婚姻冷静期限较长,遂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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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经过法官先行调解仍无法和好后,综合考虑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离婚是经过双方深思熟虑后的决定,法官当场组织双方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为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民政部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希望双方都能冷静下来理智处理婚姻问题。但该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离婚冷静期并非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经过认真思考,确实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二人自愿调解离婚,双方均可以从不幸福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开启新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供稿|东湖法庭 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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