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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3月)

凡人李欣 凡人小站
2024-08-27

一、三部委明确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明确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二是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税款计算、税款分摊、缴库或退库地点、缴库或退库比例、征管流程等事项,比照适用于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全部处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在不改变汇总纳税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增加纳税义务,不减少办税便利的原则规定管理办法。

二、三月起再取消一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公布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目前税务行政许可仅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六项。

三、税务总局再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再取消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并予以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包括:纳税困难证明、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残疾人证明、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捕捞养殖船证明、车船产权证、总分机构证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转制证明、退出现役证。

四、两部委公告2017年度、201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等四个公益性群众团体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两部委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明确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六、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按照该个人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判定纳税义务。如果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内支付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七、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明确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明确了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取得数月奖金及股权激励所得按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计算。数月奖金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董监高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稿酬所得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二是明确了无住所非居民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无住所高管人员三种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居住时间条件下,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方法。三是明确了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年度应纳税款的计算,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不减除费用,单独按6个月分摊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税。四是明确了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一般规则。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五是明确了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再分别依法处理。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履行报告义务。

八、税务总局明确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除稀土企业外,其他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企业使用的开票软件应当于2019年6月1日前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九、三部委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一是税率普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二是抵扣扩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运输票据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四是留抵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十、 税务总局配套深化增值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32号)、《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等六份文件,从政策实施、执行口径、申报表格、发票开具、退税安排、纳税服务、工作衔接等方面,深化增值税改革。

十一、全国第28个税收宣传月将主题开展九项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决定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开展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召开税收新闻发布会;开展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开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宣传;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开展“新税务 新形象 新作为”宣传;开展28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回顾展。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并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形成税收大宣传格局,为全年持续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宣传奠定良好基础。

十二、税务总局修订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表(2019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及填报说明、《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及填报说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及填报说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按照各表适用情况分明自2019年度第一季度起、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以及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

十三、税务总局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各类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管,坚决防止借为实施减税降费提供咨询等各种服务之名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一是迅速开展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整治;二是全面排查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三是坚决整治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四是严肃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违法违规行为;五是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形成整治第三方乱收费行为的合力。

十四、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1号),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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