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推荐 | 社会组织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都大幅增长。近期有研究者指出转型社会的发展已将社会组织推进了突破困境和寻求发展的新阶段,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构造国家与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期推送选取有关社会组织的4篇文章与读者分享,希望能增进读者对于社会组织的理解,文末有福利喔~
一、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 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摘要:本文对公民社会、第三部门、制度环境、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等概念做了比较和辨析;分别从学术研究和行政管理两个角度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分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着重分析了中国公民社会现存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特征,典型地体现为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的共存。
文献选摘:
在我们看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助于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得益于其制度环境的改善。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修改了宪法,进行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国家等为重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转变了对公民社会的态度,所有这些都是直接促成公民社会迅速成长的制度因素。经过20多年的历程,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现存的制度环境在许多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它进一步生长的需要,其中有些制度性因素已经成为制约公民社会发展的瓶颈,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公民社会给予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防止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对立面,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作者简介:
俞可平,著名学者,政治学家,北京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兼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哲学政治学双学科博士生导师,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名誉博士。曾任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美国哈佛大学和杜克大学、德国自由大学和杜伊斯堡埃森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等校客座教授或高级研究员,清华大学凯风政治发展研究所所长。因倡导“治理”、“善治”、“社会治理”、“全球治理”、“官民共治”、“增量民主”、“政府创新”、“动态稳定”、 “协商民主”等而广受关注,其《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文曾引起极大反响;创办在政界、学界有广泛社会声誉的“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和“中国社会创新奖”;主持研制“中国国家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和“中国社会治理评估指标体系”;主持创立国家级的“中国民主治理数字化平台”;组建由国内多所重点高校参与的“全国治理研究协作网络”;创办国内首个以治理研究为主旨的学刊《中国治理评论》。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2期
摘要:解析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明确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提炼了国家治理视阈下社会治理体制的价值目标,诊断出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存在"维稳"诉求大于"维权"诉求,导致社会治理的价值理性迷失;党政包揽替代多元协同,导致社会治理新格局难以形成;风险控制重于社会建设,导致社会治理的路径依赖本末倒置;"即兴式"举措多于制度规范,导致社会治理体制的法治保障不足等误区。从完善社会政策体系、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优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组织培育体系、建立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创新社区治理体系、巩固公共安全体系、健全社会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八个方面提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策略。
文献选摘:
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力量。首先要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针对目前社会组织“双重负责制”导致入门难的问题,探索建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登记注册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其次构建社会组织的联动监管机制。政府负责探索对社会组织的审批与监管互动机制,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办法和标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社会组织的监督责任,尝试引入社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逐步建立起一个行政监管、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体系。再次要创新社会组织发展的激励机制。制定激励社会资本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鼓励企业等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机制,使民间组织在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发展平台。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增加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作者简介:
姜晓萍,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际行政科学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MPA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政治学会副会长、四川省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四川省决策谘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委首批智库“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发展与社会风险控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协同网络四川大学中心主任。先后被授予: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杰出创新人才”、“四川省突出贡献专家”、“四川省教学名师”等。
三、基于整体性治理视域的社会组织集成攻坚扶贫模式研究 载于《行政论坛》2018年第5期
摘要:研究社会组织扶贫模式是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提升扶贫成效的关键。公开募捐、项目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社会组织扶贫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推进贫困乡村脱贫攻坚工作的需要,创新社会组织扶贫模式刻不容缓。从我国现阶段社会组织扶贫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在探讨整体性治理之于社会组织扶贫模式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整体性治理理论提出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社会组织集成攻坚扶贫模式,在成都市J市脱贫攻坚实践中取得良好成效。根据整体性治理理论从需求、整合、协调和信息等四个层面对社会组织集成攻坚扶贫模式进行研究,得出四点启示:健全主体及资源整合协调机制;增强内容实用性,力促资源供给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提升规划兼容性,确保机构帮扶与党政帮扶深度融合;突出载体实效性,促进方式方法与社会生活动态适应。
文献选摘:
在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应紧扣帮扶对象实际,始终围绕改善帮扶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乡村社区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设计推动受援乡村产业发展、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项目,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增强实用性来增强机构帮扶工作的生命力、影响力和凝聚力。 社会组织作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是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力量,党政部门在安排部署推进地方脱贫攻坚工作时,应结合工作实际,将社会组织纳入帮扶工作主体,统筹规划、部署和推进党政部门脱贫攻坚和社会组织脱贫攻坚,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组织专业资源优势,形成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强大合力。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结合新的实践,创造新的形式,彰显新的特色。政府有关部门要鼓励社会组织发挥自身特长,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探索大数据、互联网和移动社交媒体等在社会组织脱贫中的作用,深入推进网络扶贫、科学扶贫和网络扶智,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网络扶贫行动,提高扶贫工作效能。
作者简介:
邹新艳,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从事公共部门信息资源管理研究。
徐家良,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民政部社会组织与社会建设上海交通大学研究基地主任;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上海交通大学基地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从事慈善公益组织发展研究。
四、社会组织一定促进协商民主吗?——对国外文献的评述和批判性考察 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1期
摘要:社会组织是否真正有助于协商民主的建构与建设,是国外社会科学领域近年来讨论热烈的重要议题之一。其讨论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核心观点:一是"增促论",强调社会组织与协商民主之间存在直接的线性因果关联逻辑,社会组织是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主体性力量;二是"条件论",倡导社会组织增促协商民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相关要素的有力支撑和有效支持;三是"场域论",主张不同场域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实践的角色定位、行动逻辑、发展取向、运行方式、价值结构诸方面存在差别。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辩证把握社会组织与协商民主的内在机理结构,有助于克服基于"西方中心主义"的民主话语霸权,有助于构建独具中国逻辑的协商民主范式。
文献选摘:
社会组织增促协商民主的视点主要基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政治实践经验, 对于“制度赤字”、“治理赤字”的转型国家而言并非普遍适用,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组织增促协商民主是有条件也是有限度的: 一方面, 社会组织品类多元, 内部的异质性、多样态使其可能成为协商民主的“异化”;另一方面, 社会组织可能与公共权力、市场组织勾结, 成为阻滞协商民主有序运行的破坏性力量。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社会组织与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建构与建设, 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化、终极性、普适化模式, 也没有一成不变而皆稳的模式, 在不同的制度、历史、空间、文化、社会语境中表现形态迥异, 每个国家只有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才能取得切实的成效。作者简介:
康晓强,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主要从事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出版了《现代国家治理视域下共青团与青年社会组织的关系建构》《社会治理视野下的群团组织转型研究》等多部专著,发表了《论习近平的群团观》《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等重要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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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