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推荐 | 社会组织知多少?
市场化改革之后,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到现在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本次推文选择了两篇文章——纪莺莺老师从理论和经验层面展现了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黄晓春老师关注科层结构内部的差异性导致的社会组织泛专业化的问题,扩大了我们的研究视野,具有趣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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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理论视角与经验研究
作者: 纪莺莺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社会学研究》 2013年05期
选摘1、“公民社会”视角中的社会组织
(1)公民社会视角及其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外研究者同时开始讨论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大陆社会科学界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旨趣,主要在于应用舶来理论分析改革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致力于澄清理论源泉以及辨析其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适用性。讨论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为阵地,焦点实际是在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格局被打破、国家权力逐渐撤退之后如何再造社会。具体地说,“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的规则,以自愿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
(2)20世纪90年代的经验研究
王颖等人通过对浙江省萧山县社会团体的调查将社会团体统称为“社会中间层”。“中间层”是指经济改革打破原本的总体性社会格局,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单位与家庭之外出现了新型组织方式,成为社会结构的新组成部分。“社团组织不是作为政府的对立面出现的,它并不代表某些独立的社会群体与政府对立。相反,中国社团组织在观念、行为、目标上与政府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3)公民社会视角的挑战
一是公民社会不仅是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它也需要一些社会与政治的前提条件为基础。
二是单单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远近未必能触及公民社会的本质,当下研究之中缺乏对道德和文化维度的讨论,未能充分揭示社会组织内部群体生活的质量和特征。
三是公民社会视角强调对抗性的、此消彼长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并预设公民社会组织应该逐渐有能力制衡国家权力。这种视角因此无法处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不同于西方经验的丰富特征。
2、法团主义及其批评
(一)“法团主义”的基本涵义
施密特视法团主义为一种有关利益中介的制度安排,学者张静指出法团主义“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并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
(二)经验研究的证据
陈佩华认为社会主义中国实际上也利用国家法团主义的结构组织社会,她以工会为例说明,工会担负着自上而下传送指令与自下而上表达权利与利益诉求两种功能,但是政党意志太强,常使得自上而下的指令压倒自下而上的诉求,结果导致工人不满与抗议。
安戈和陈佩华认为法团主义不仅可以用来解释台湾和日、韩这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中国在改革过程中也形成了法团主义结构,只是变化的方向不同。证据是,改革以后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建立了大量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具有国家与地方的层级结构,在各级政府部门登记并受到监管,承担了许多由政府下放的职能。
(三)经验研究的挑战
一是缺乏相应的政治涵义。运用法团主义模型并不能捕捉到中国政治的核心特征,以及其未来变化趋向。
二是缺乏实质的阶层基础。法团主义强调的利益代表之实质功能受到质疑。
三是缺乏利益中介的实质过程。福斯特对山东烟台社团的调查说明,行业协会其实是一些嵌入在官僚体系上的“空壳子”,或是各个利益相关部门所利用的工具,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与权力。
四是缺乏相应的社会条件。中国没有一个利益分化的、至少应当是相对强大的公民社会作为基础。
五是法团主义不能解释一些自主性较强的草根NGO的生存和运作逻辑。
(四)法团主义的分析适用性
法团主义视角的局限:1、它关注制度安排而可能忽略诸多其他要素,例如是否具有同质性的社会群体基础。以制度特征为出发点,可能会预设现实的制度安排为法团主义,预设社会组织一定是利益团体。2、法团主义被视为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的后果,因而无法用以解释政府维持或改变这种制度安排的动因,无法解释政府意志本身。3、法团主义关注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主导,可能会低估社会的能动性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其他真实的互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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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
——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一个理论框架
作者:黄晓春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博士 研究领域:当代中国治理变革 ; 嵇欣 复旦大学博士 上海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文章来源:《社会学研究》2014年06期
当前关于中国社会组织泛专业的问题引起了不少学者的注意,但就现有理论而言,”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均不能对其提供很好的解释,这篇论文从科层结构的角度出发,关注政府内部科层结构的差异(“条”、“块”、“党群部门”)对社会组织行动策略的影响,从而为该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解释。
(一)“条”的制度逻辑
“条”指的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业务内容性质相同的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劳动、绿化、民政等部门。“条”上部门往往都有相对具体的业务领域,强调的是标准化的技术化的行政职能履行。
“条”在面对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时的制度逻辑如下:
1、仅支持这类组织在有限领域活动。
2、对这些组织自主选择活动地域持宽容立场。
3、鼓励这些组织在运作过程中自主决策。
(二)“块”的制度逻辑
“块”指的是由不同职能部门组合而成的各个层级的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
“块”在面对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时的制度逻辑如下:
1、允许这些组织自主决定活动领域。
2、倾向于控制这些组织的活动地域。发展社会组织不仅意味着公共服务模式创新,而且还是重要的工作绩效指标。
3、象征性地引导此类组织的运作过程。“块”难以有效渗透到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内部从而对后者的决策及时加以干预。
(三)党群部门的制度逻辑
党群部门没有明确的公共服务目标,它更侧重通过组织建设逐步加强党对基层社会的价值引领和组织领导。这决定了在其认知结构中,社会组织实际上被视为开展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
党群部门面对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制度逻辑如下:
1、对此类组织自主选择活动领域持宽松态度。党群部门缺乏清晰定义的公共服务目标。
2、活动地域的维度上,党群部门与其所嵌入的“条”或“块”具有相近的制度逻辑。
3、以引导这些组织内部运作过程为工作重心。党群部门倾向于对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内部运作过程进行高水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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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Er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