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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跃进 | 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探索与争鸣杂志 Author 景跃进


景跃进,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政治学理论与方法,中国政府与政治。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广为使用的一个基本范畴。在定格于当今的意义之前,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化历程,其中涵义蝶变幅度之大几乎找不到恰当的词汇来加以形容。在一个特定的截面上,不妨将其和“政府与市场”并置起来。在逻辑上,两者可以视为是等值的——皆以国家/政府作为中轴,分别对称于市场和社会;而且两者回答的问题也是同构的:国家/政府究竟应该干什么?国家/ 政府究竟干了些什么?——前者是价值维度的关注,后者是经验维度的设问。区别在于,相比于市场,社会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多元性。正是这一特点为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跨学科运用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


当然,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在经验研究中可以转化为序列关系。对于当代中国研究来说,政府与市场关系在阶位上要优先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因为只有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条件下,我们所要讨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才有机会得以登场。由此可以理解,(为何)国内学界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注发生在特定的时间点——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尤其是作为分水岭的邓小平南方谈话。从那开始,来自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管理学、法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名义下,讨论民主化、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公民权利、国家形成、国家能力建设、社会治理、社会运动、政府机构改革、法治建设等诸多议题。


在这些讨论中,大致可区分出两种不同形式的学术实践:一种本文称之为“直通式操作”,认为(默认)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宜的普遍性,秉持拿来主义的立场;与之相对的是“审慎式运用”——主张在使用这一分析范畴的同时保持一种自觉的反思意识,尝试将中国国情的变量考虑进来。当然,这种区分只是一种逻辑上的操作,实际情形很可能是程度不同的混合。大体而言,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国化/本土化的语境下,国内学者大多承认这一范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诸多修正方案。


在这些充满智慧的方案中,有一种观点以其特立独行的风格已然呈现,这便是林尚立教授的主张——从政党角度来思考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笔者用“将政党带进来”概称这一探索)。自本世纪以来,林尚立教授发表了数篇论文,其中下面这段引语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他的思考进路:“在中国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简单是两者之间关系,因为作为领导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而且是中国社会的组织核心。所以,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必然涉及到党,该变化是在党、国家和社会三者关系的框架内展开的。”基于多年基层政治的经验研究,笔者对这一观点颇为认同,2005年曾发表《国家、政党与社会 :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一文,从一个特定角度对此作出了呼应。


时至今日,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政治研究的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知,相关文章和博士论文的数量正在逐年上升,其中有一些已经直接涉及本文的话题。但笔者以为,学界对政党维度的反思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或与其重要性相比,所得到的关注尚不成比例。导致这一局面可能有不少客观原因,然而反思本身在理论言说方面还有很多空白也是一个很大的成因。为此,本文尝试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做一个比较系统的概念分析,以拓展和深化政党维度的反思,并将相关的学术成果整合进新的分析叙事脉络之中。


政党的位置:从萨托利开始说起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学术研究中,主张“将政党带进来”,究竟意味着什么?具体来说,要将政党带到哪里去?是带进社会之中,还是带入国家之内?抑或在国家与社会之外自设一个独立的节点,从而形成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的三元格局?这样的思考方式提出了一个重要议题——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结构性位置;也捎带提出了一个问题——政党的结构性位置对于我们思考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回应是双重肯定,因为无论是议题的设置,还是提问的方式,皆体现了政党维度思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切入点,与此同时它也构成了本文写作的逻辑起点。两点合一,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大师萨托利——其关于政党政治的学术著述为我们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和知识前提。

 

在《政党与政党体制》一书中,萨托利相当详尽地讨论了政党制度的不同类型。对于中西比较而言,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区分莫过于该书第一章和第二章标题所制作的分类,亦即作为“部分的政党”与作为“整体的政党”。笔者以为,这一区分对于比较政治学尤其是中国政治研究具有双重意义:第一,它继承了战后比较政治学的学术雄心和分析架构,其研究对象囊括了所有的政党制度/政治体制,力求在普遍与特殊关系的脉络中理解政党政治的复杂性;第二,以“部分” 和“整体”作为关键变量,在对照和比较中,揭示了作为“整体的政党”和国家体制之间的特殊联系,从政党学说的角度为“党国体制/政党国家”(party-state system)一词奠定了学理基础。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作为参照系的“部分的政党”以及它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位置。“作为部分的政党”在英文表达上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复数,特定的政党代表了社会中的特定利益——这是“部分”的真实意义。反过来说,社会利益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在政治代表上体现为多党制——这可以理解为由部分构成了整体(政党体系)。二是“小写”,由于存在彼此竞争的众多政党,每一个政党都是政党体系中的一个(a)。按照这样的思路按图索骥,“部分的政党”在经验领域的体现便是西方的自由民主制。

 

政党(复数)代表社会的不同利益这一说法,意味着政党具有某种程度的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政党离开了民众便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另一方面政党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培养和输送政治人才,还是提出政治纲领和公共政策,它始终围绕着掌握或分享国家权力这一目标而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政党不但是竞争性选举的工具,也是连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桥梁。

 

政党的这种双重性尤其是对国家权力的指向性,使政党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权力发生制度性的勾连。对于政治学研究而言,这种联系是非常重要的(使政党区别于各种利益集团),然而强调这一点并没有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谱系上,政党的结构性位置坐落在市民社会之中。尽管卡特尔政党的演变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出现了所谓的“政党国家化”现象。但是,无论发生怎样的变化,政党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政党的卡特尔化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作为部分的政党之性质;在与“作为整体的政党”比较时,这一点显示得非常清晰。为了便于对照,我们用“政党在社会中”来描述自由民主制条件下政党的结构性位置。

 

作为一个对比,党国体制中的政党不是代表部分的政治组织,它代表的是整体。中国学者对于这一观点并不陌生,事实上,人们正是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中共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的。如果说“作为部分的政党”,其位置在(市民)社会中,那么“作为整体的政党”则正好相反。对此萨托利写道:“如果一个政党不能单独产生其自身的系统(政党体系),系统在哪里?……考虑到单一政党不能与其他政党相互作用,它有明确界限的、模式化的和自我维持的相互依赖的领域是什么?一些学者用‘党国体制’(party-state system)这个词恰当指出了这个系统所处的位置。……用抽象的推理语言来说就是:尽管作为部分的政党正由于这个原因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国家,作为整体的政党从概念上讲只能把自己等同于国家。两个整体只有倾向一致才能共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一政党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的复本(a duplication of the state)。”为了区别于西方的政党政治,本文以“政党在国家中”来表达这一点。

 

萨托利关于政党位置的叙述为本文的讨论奠定了坚固的基石,沿着他的思路,我们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作更为详尽的分析。

 

第一,在萨托利关于“作为部分的政党”分析的基础上,增添一个新的参数或维度——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在适当限定的情况下,它可以用“党政关系”来加以表达。由此形成表1。


表1提醒我们,在西方政党政治中,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层面的党政关系: 就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这一特点而言,政党与国家机器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谓“党政结合”便是这个意思,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现代政府称为“政党政府”。然而,在实行多党制和定期竞争性选举的背景下,特定的执政党与政府的结合并非恒常如故,而是经常变更,所谓铁打的衙门(国家机构),流水的政党。就此而言,政党与政府是可以分离的(所谓“党政分开”)。故而,政党与政府的必然结合和具体政党与政府的必然分离(成为在野党)是两个可以同时为真的命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做的第二件事情是,建构一个包容不同政党制度/政体类型的分析框架,以辨析和比较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位置及其意义。为此,可以将萨托利关于部分与整体的政党分类与本文新增添的维度结合起来,形成下面的矩阵(参见表2),其中政党与国家-社会关系可视为外部维度,党政关系可视为内部维度。


表2为我们提供了四种具体的类型,其中:

A:政党与国家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且这一联系是制度化的、长期性的,不存在政党轮替的现象,因而也不存在党政分离的问题;所谓“政党在国家中”便是指这种类型。在经验世界与之匹配的是党国体制。

B:政党虽然居于市民社会,但其生存目标是通过竞争性选举成为执政党,掌握或分享国家权力。尽管如此,政党组织本身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经验意义上,它是西方国家中的执政党。

C:是一个逻辑矛盾,因为政党不可能一方面与国家紧密结合在一起,与此同时又与国家机器相分离。翻译成经验语言,这等于说在党国体制中,执政党变成了在野党。

D:政党在市民社会中,但尚未与国家机器结合在一起,这意味着该政党处于在野地位,或在刚结束的大选中丢失了执政的权力。

 

上面四种类型在逻辑上穷尽了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居位置的可能性。严格地说,在经验世界中只存在三种可能的状态(排除了类型C)。这一分类为我们在比较视野中思考中国问题提供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分析工具。据此,可以对本节开头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某种形式的重构:如果说从西方引进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在经验性上与“部分的政党”联系在一起,那么,当政党的结构性位置从市民社会移向国家,从“作为部分的政党”转向“作为整体的政党”时,这种结构性的位差对作为原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产生了哪些影响?这些影响是否重要?是否值得在方法论层面展开讨论?具体而言,这些设问可以表达为三个相关而递进的子题:

 

第一,如果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结构性位差所产生的影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那么基于西方政治现代化经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应该做出怎样的调适,以适应新的政治场域?具体到中国语境,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国家与社会二分法中的“国家”?在讨论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我们是否需要为政党的角色留出某个位置?

 

第二,如若根据本土国情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做出相应的调适,那么对特殊性的关照是否有可能伤害这一分析范畴的普遍性?由此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在深化认识中国政治的同时,拿捏好这一分析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平衡关系?

 

第三,将“政党带进来”为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增添了新的内涵和向度,这有助于提升范畴的区分度和精准度,与此同时也提高了分析范畴与具体场景的匹配要求。这对研究者的问题意识和经验敏感度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具体的经验分析怎样才能做到恰当使用,而不是机械套用?


本文以下三节将分别围绕上述三个问题而展开。


政党位置的变化对国家-社会关系

范畴的影响


(一)概念的变化:作为公权力的国家


当政党从市民社会的位置移向国家领域时,一个概念问题产生了:此时我们应当如何来看待“国家”?这一设问的意指可化解为两个层面:首先,学术界是如何看待国家的?其次,将政党带进国家,对国家概念会造成何种影响?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下,国家一词是在两大知识传统中加以运用的:一是在马克思主义脉络内、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学说;一是与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理论,以马克斯·韦伯的界定为经典范本。两种国家观虽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但分享了一个核心观点:即国家是一种暴力工具,而且是一种具有垄断性或排他性的暴力工具。若用一个最具兼容性同时又最少争议性的关键词来表达这种理解,则非“公权力”莫属,国家就是行使公权力的机器/工具。

 

在这一意义上,所谓“将政党带进来”(带进国家)意味着政党成为公权力的行使主体——这正是“党国体制”一词所包含的意义。如果说学术界对此还存有争议的话,那么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一点可谓毫无疑义。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并不区分党的机构和国家机构(甚至非国家机构),在他们眼中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等都是“政府”。

 

此处我们可以作一个简单的对照。当政党位置在(市民)社会中时,可以得到如下的概念公式:公权力=国家=(广义)政府。

 

在这一语境下,国家与政府在用词方面通常是可以彼此替换的。例如“政府与市场”也可以称为“国家与市场”。在治理理论中,国家/政府、市场与社会是三个最为基本的思考单元,在这一用法中,政府与国家具有同一性。


当政党的位置从社会移向国家领域——从复数变成单数,从小写变成大写,并与国家发生体制性联系时,“公权力=国家=(广义)政府”的公式不复有效。所谓“党在国家中”是指党组织作为公权力的构成部分而存在的。谁也不会忽视中国政治生活中的这一基本事实: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文是一种常态,而非例外。中文有一个专门的组合词来指称这一现象,叫做“党和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在“党和国家”这样的表述中,“国家”的含义已经发生了某种重要的变化,它不是比较政治学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因为它不再等值于公权力,而只是公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与政党一起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公权力概念。为此,我们需要对公权力(国家)概念进行必要的调适,构建一个立体型的新概念(参见图1)。


在这一新的概念结构中,国家这一术语出现了两次,分别居于概念的不同层次。在顶层,国家是一个与公权力等值的普遍性概念;在底层,国家与政党并列(党和国家),是公权力的分享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我们用“政府”一词来加以替代(党政关系也是中文的通常表达)。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概念图式中,国家与政府是不能相互置换的,前者居于逻辑的高阶位,后者只是公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国家概念的变化传导到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

 

在党国体制中,作为公权力的国家概念同时包含了政府与政党两个要素,这一变化为我们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维度。林尚立在描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经历的变化时,这样写道:“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党、国家与社会三者关系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相对于传统的党、国家与社会关系来说,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原先党、国家与社会三位一体的‘一元格局’已被党、国家、社会各自相对独立的‘三角关系’所取代。”清华大学徐晓全在其博士论文中用下面的图示来展示这一观点。

与国家和社会关系不同,政党、政府与社会三分框架要求我们考察三组关系,它们分别是:(1)政府与社会的关系;(2)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党群关系是其中 最为重要的部分);(3)政党与政府关系(党和国家、党政关系)。换言之,在党国体制的场景下,上述三个维度的综合才能充分显示(西方意义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全貌。

 

除了丰富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分析维度之外,政党-政府-社会三分法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政治的一些关键特征。例如,在党国体制的背景下,学界所讨论的“国家自主性”主要体现为政党自主性。在国家公权力结构中,政党是一种能动的因素。这一点对于理解当代中国政治的一些基本关系,诸如政治与法律关系、政治与行政关系、法律与党规关系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经常出现的各种不同样式的运动式治理亦可视为党国体制之政治性(能动性)的一种表现方式。


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争论与重构

政党的结构性位置→政党在国家中→国家概念的重构,沿着这样的叙事逻辑,我们导出了政党、政府与社会的三维框架。这已经叩响了本节主题的柴扉: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应当如何重构?


(一)二分法抑或三分法


在党国体制中,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在逻辑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构思方式。第一种是将政党组织充分纳入国家结构之中。20世纪80年代学界曾有建议,将政治局这一决策核心纳入到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之中,从而消除中国政治中形式与实质的分离现象。这是一种将党政权力合一的思路。在这种情形下,将政党和国家视为同一体并无不当。也就是说,虽然西方自由民主制“政党在社会中”,而党国体制“政党在国家中”,两者看上去是完全不同的,但国家与社会关系二分法可以分别描述这两种不同的极端情形。第二种方式是政党部分进入国家机构,与此同时又在国家机构之外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形成两套相互重叠但又不完全重合的官僚等级组织。



从现实经验来看,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了第二种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西方意义上的政党,以及西方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都面临了概念拉抻(conceptual stretching)的风险:用西方的政党概念来套用中国的执政党虽不能说风马牛不相及(毕竟在渊源上有某种亲缘关系或家族相似性),但至少难避“张冠李戴”之嫌疑。

 

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研究中国政治时,更准确地说,在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从事经验分析时,我们究竟是否应当将政党与国家区分开来?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回答方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党国体制下,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以至于在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将政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变量来处置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换言之,在经验研究中可以将政党和国家作为一个分析单位来处置。

 

第二种观点与之相反,认为这种做法有所不妥。“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我们可以把党作为政治力量归结到国家的范畴,并由此来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但是问题在于党作为一种组织力量,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权力关系与一般国家(包括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我们不能像研究其他国家那样,直接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来研究中国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党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虽然党国体制中政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但在进行学术分析时应做适当的区分。

 

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对于党国体制的基本特点并无分歧,分歧发生在如何回答下面的问题:在承认政党作为国家公权力一部分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将政党作为一个独立变量来处置?换一种方式来表达,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渗透是否构成了无差别对待的充足理由?抑或相反,恰恰因为如此才构成了区分党与国家的逻辑依据?

 

笔者以为,任何概念范畴都是人们认识现实世界的分析工具,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只是合适与否,以及相比之下,哪一种概念工具更为适宜。以此作为中国政治研究的衡量标准,笔者倾向于在概念建构中使用三分法,这一选择策略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兼顾国情与逻辑)的考量:

 

第一,就历史起源而言,政党与社会关系在时间上要早于国家(政府)与社会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甚至在地方性政权建立之前,党与社会的关系便已存在。在建党之始,中共将发动群众和社会动员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工作,如何处置党与社会的关系是取得中国革命成功的一个关键。建国之后,政党与社会关系并没有随着中共成为执政党而消失,相反在国家权力的扶助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这意味着在学术分析中我们必须将其作为相对独立的因素来处置。

 

第二,就政治原理而言,当代中国政治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政治关系:一是国家维度的政府与公民关系,主要通过法律和政策工具来进行调节;二是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党群关系),主要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政治关系。这双重关系基于不同的政治原理(集中体现在两种不同的代表理论之中),又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将政党与社会关系简约为国家与社会关系有可能遮蔽当代中国政治中最为重要的变量。

 

第三,就经验分析而言,在考察政治体制的复杂关系和运作机制时,政党、政府与社会三分法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分析维度,有助于打开被折叠的现实。若将政党与国家(政府)作为同一物来处置,则有可能丢失许多非常有价值的信息。打个比喻,如果采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你得到的结论或许是A,但如果同时考察政党、政府与社会三维关系,你得出的结论很可能不是A, 而是A1甚或是B。

 

第四,就逻辑关系而言,国家与社会二分法与政党、政府和社会三分法并非全然对立。两者皆致力于考察国家公权力与社会的关系,所谓本自同根生,差异主要体现在经验维度——由于公权力的构成不同而导致关系形态的变化。从政党政治的发展来看,党国体制是后来者,政党、政府与社会三分法是针对它的特殊情形而建构的。然而有趣的是,三分法的逻辑空间却要比二分法来得宽广,也更有回旋余地。例如,当政党以国家/政府的名义且政党与社会关系和政府与社会关系高度一致时,在经验分析时便可将三分法简化为二分法。但是反向过程并不存在,亦即二分法在逻辑上无法包容三分法。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政党、政府与社会三分法更适合于分析党国体制条件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中国政治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二)比较视野下的重构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二分法”向“政党、政府与社会关系三分法”的转换,提出了一个学术问题:国家与社会关系二分法还是一个普遍性分析范畴吗?如果说政党、政府与社会三分法只适合于分析党国体制,那是否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二分法只适合于分析实行多党制的国度?

 

从方法论上说,从原有的概念中分离出一种亚类型具有双重的意义或后果:第一,它确立了一个新的分类标准,以克服原有概念的缺失;第二,在发现新亚类之特殊性的同时,它也将原先概念所具有的普遍性(部分地)沉降为特殊性。换言之,新发现的亚类与原先得到确认的类别在逻辑上是同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普遍性进行某种程度的重构,以包容新的亚类带来的丰富性/特殊性。

 

具体到本文的分析场景,对中国特殊性的强调不是否定普遍性的理由,否则我们只是以新的二元对立替代老的二元对立;表现上看起来很热闹,但两种做法在思维方式上是一致的,或至少是同构的。恰当的回应方式是基于特殊性,重构普遍性。换言之,任何对特殊性的强调必须在普遍性的视野下进行,而且也只有在承认普遍性的前提下,特殊性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任何将特殊性和普遍性割裂开来的做法都不是正确的思考方式。

 

因此,尽管政党、政府与社会关系三分法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认识论意义,但它只完成了概念调适任务的百分之五十;接下来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在比较政治学的知识脉络中重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分析范畴(参见图3)。


经过重构之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畴具有两个特征:(1)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已经脱离了它的原型意义,其普遍性建立在更为广泛的包容性基础之上;(2)比较恰当地表达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畴在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问题上的辩证立场,既能避免用西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畴硬套中国的经验世界,也能避免在追求本土化和特殊性的过程中否定比较政治学知识的普遍性。


在经验分析中如何将政党作为

独立变量来处置

至此,本文已回答了三个问题中的前面两个,它们偏向于概念和理论分析。现在我们来回答最后一个问题,一个与经验研究有关的操作性问题:是否在任何时候以及在所有的经验研究中,都需要将政党作为一个独立变量来处置?笔者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政党、政府与社会三分法只是提供了一个逻辑性的分析范畴,至于在具体的经验研究中应当如何使用,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并不存在一个标准的操作手册。尽管如此,如若我们对于党国体制的组织和结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于经验分析中的策略选择还是有帮助和启发的。

 

本文第一节中的表2(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位置)从内外两个维度对政党制度/政治体制进行分类。这一逻辑可以延伸或拓展到党国体制的分析之中。大致而言,在政党-政府-社会三维关系中,政府与社会、政党与社会可视为一种外部关系,而政党与政府是公权力的内部关系。

 

在外部关系方面,党国体制的历史起源方式意味着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是直接的,而政府与社会关系可以看作是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一种间接方式。用萨托利的话来说,“在党国体制中,公共行政大体上只是党务的副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党国体制中政党执政的灵活性在于,它既可以通过政府渠道来治理社会,也可以对社会发挥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基层党组织,虽非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却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施政工具,它们在各自范围内发挥着政治领导、组织动员和落实政策的作用。

 

在内部维度方面,政党既可以在政府系统之外独立存在,亦可内嵌于政府系统之中。所谓“既可分,又可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探索“党政分开”,还是强调“党政融合”,两者皆存在某种结构性的限度:一方面,党国体制无法实行百分之百的党政分开;另一方面,也无法实现完全的党政融合,它只能在脱离两极的居中状态里移动。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心放在“党政分开”的情况下,政党与国家机构之间也从未彻底分离过。中共十九大明确否定了“党政分开”的思路,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没有也不可能将政党和国家机构全部合二为一。

 

基于上述分析,同时根据研究的需要,表3设置了两个区分维度:一是政党组织的设置情况,具体分为三种类型(设置在社会之中,设置在政府之中,独立设置);二是党政关系的状态(分开与融合),由此得到政党、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若干种逻辑类型。


对于上表提供的六种类型,可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A1:党组织在政府/国家机构之外独立设置。例如,各级党委与政府的分设;执政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组织结构上处于国家正式或法定机构之外,并对后者实施政治领导。

A2 :党组织设置在国家机构之内(不同层次和功能领域的党组),其中行政首脑与党组领导分设。

B:这类的情形比较复杂,因为“社会”是一个具有很大包容性的词汇。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在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包括厂商企业)中成立党组织,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一是在实行居民自治的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与社区主任分设。

C1:党的职能机构与政府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C2:政府机构内设的党组与政府机构领导人一肩挑,亦即党组书记兼行政首长。

D: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领导人一肩挑(党支书兼社区主任)。

 

上述六种类型的区分是逻辑的,经验世界的丰富性肯定会突破这个分类框架,但对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来说,这一分类已经足够了。它所具有的分析意义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政关系的形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政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关系趋于分离时,政党作为独立的分析变量的可能性趋于上升。如果政党与政府在组织上高度分离,通常情况下,政党发挥作用的方式需要进行独立的考察。反之,当政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关系趋于紧密时,政党成为独立分析变量的可能性趋于下降。可见,政党与政府关系的紧密程度与政党作为独立分析变量的可能性之间大致呈现一种反向关系。

 

第二,在党组织内设于政府机构的情况下,政党作为独立变量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大量的公共管理研究可归入这一类型。

 

第三,在政党组织与政府组织相重叠(合署办公)的情况下,政党作为独立的分析变量呈现为二元极值:或趋于百分百,或趋于零。在这种情况下,分析单位究竟是选择政党,还是选择政府,取决于提问的方式和研究的语境。

 

第四,在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方面,政党因素是否需要独立考量取决于具体的经验场景。如果政党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内嵌的,构成了政府活动的一个内生环节,则政党变量不需要加以单独处置。在许多场景下,党和政府是联合行动体,在基层治理中尤其如此,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面分系统,下面当总统”。在这种情况下,党与社会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趋于“合二为一”。但是,如果政党发挥的作用是独立的,或构成了一个重要的外部环节,则政党的变量需要独立处置。例如,一些地方作为公权力构成部分的基层党组织(街道和乡镇)直接创办社会组织,形成了所谓的“PONGOs”。

 

由此可见,政党、政府与社会三分法是指导经验研究的分析性工具,而不是用来套经验事实的罩子。如果说三分法是对二分法的一种逻辑精致,那么它对研究者提出的相应挑战是,如何提高对中国政治现象的观察力和敏感度。


总结

从学术演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畴形成于西方社会,从黑格尔、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到韦伯对国家概念的经典界定大致勾勒了这一现代范畴的起源脉络。在某种意义上,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政治(尤其是“作为整体的政党”)的登台,在时间上要晚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畴。当竞争性选举的游戏从上层精英扩展到普通民众时,(作为部分的)政党政治便与民主政治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政党的功能在于连接市民社会与国家,由此在理论上形成了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问题。

 

在比较政治学中,为这一研究奠定知识基础的是萨托利。他关于政党体系的研究及其分类为本文的叙述既提供了学术灵感,又充当了写作向导。这也是为何笔者将萨托利的研究作为逻辑起点的缘由。

 

考诸历史轨迹,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是历史演化的。理查德·卡茨(Katz)和彼得·迈尔(Peter Mair)关于卡特尔政党的研究,揭示了西方政党从市民社会向国家领域移动的基本趋势。这种变化是非常重要的,但需要指出的是,西方政党向国家领域的移动与政党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部分的政党”所呈现出的“政党国家化”趋势可以看做是同一政党制度类型的内部演化,而从“作为部分的政党”到“作为整体的政党”的变化,则是不同政党制度/政治体制的质的变化。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国体制的出现带来了一个全新的现象;作为整体代表的政党嵌入于国家权力结构之中,与此同时又没有脱离于社会。这一事实带来了两层递进的变化:首先,作为公权力的国家概念在外延方面增添了新的要素;其次,国家公权力的概念变化传导到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畴。

 

这两重变化对于中国政治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认识论意义。对政党位差及其后果和意义的思考,将有助于研究者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当公权力既包含国家又包含政党的情况下,简单地套用西方原型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畴会遭遇诸多的不适。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概念拉抻,更重要的是避免扭曲现实,有必要基于中国的政治现实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正和重构。既有的研究和本文的努力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在党国体制中,党对国家的全面渗透是一个基本事实,但是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在逻辑上和概念上将党归入国家范畴的理由;(因为)即使在全面渗透的背景下,党依然保持了自身在组织上、功能上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生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维度,由此主张“将政党带进来”,将国家与社会关系二分法发展为政党、政府与社会关系三分法。原先国家与社会的单维关系扩展为三维关系,亦即政党与社会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以及政党与政府关系。

 

第二,在比较政治学的脉络下,将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为一个具有三层结构的分析范畴。新的概念结构为我们思考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提供了新的想象空间。西方意义上的国家(政府)与社会关系与党国体制中的政党、政府与社会关系,都可以视为这一新建构的、具有普遍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中的两个亚类型。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可以较好地平衡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中国学界和西方学术界的对话与沟通。

 

调适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为人们从事经验研究提供了更多的分析性选择。为了避免选择的困惑,本文辨析了政党、政府与社会三维关系的若干具体类型,试图提供一个参考性的策略方案。当然,在做具体研究时,是否需要将政党作为一个独立变量来处置,取决于特定的分析场景。因此,笔者愿以下句来结束本文:“将政党带进来”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学术主张,它带来了概念范畴的一场“革命”,但并不提供现成的操作工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学术研究的活的灵魂,也是科学探索活动的精髓。


The End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

本期编辑:徐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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