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分权体系的制约与协调机制——基于“结构—过程”的分析
作者简介
陈国权,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皇甫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在现代公权力体制中,权力的绝对集中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种多样的分权模式。虽然西方三权分立式的政治性分权不适合中国,但是中国有着自身特色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功能性分权体系,这一体系力图通过构建多重的制约与协调机制实现既保障权力运行效率又防止权力滥用专断的双重目标。中国特色功能性分权体系建基于广义政府,基本要义是政治集权与组织分权、核心特征是功能性与嵌套性。实践中,中国特色功能性分权已初步形成了权力结构与权力过程双重维度上的制约与协调机制, 在总体上呈现出 “强协调—弱制约”、“强监督—弱制约”的特征。基于此,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研究者应从权力结构和权力过程来审视、提升功能性分权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与协调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建构与发展:公权力体制的双重逻辑
对于公权力体制, 可以从国家建构逻辑与政治发展逻辑两个维度来考察。所谓国家建构逻辑,是指公权力体制设计的初始逻辑;所谓政治发展逻辑, 是指公权力体制基于政治运行环境变化进行调试的逻辑。在这两种逻辑之下,公权力体制的目标及其产生的机制会有所不同。从国家建构逻辑来看, 美国建国时期公权力体制设计的核心目标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专断,基于这种考虑设计了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分立且渗透重叠形成制衡关系的方式来保证其初衷的实现, 即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形成相互制衡的公权力体制;除此之外,为了防止立法权专断和平衡各种利益,又将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美国建国至今, 尽管出现了 19 世纪 20 年代至 19 世纪 80年代诸如政党分赃制对权力分立体制的部分削弱、公共工程建设中的官商合谋等腐败问题,但从总体上来看权力确实得到了有效的限制, 起到了防止权力滥用专断的作用。然而,国家建构逻辑的体制设计会与变化的政治环境产生不适, 在美国由于权力的分立制衡, 导致了权力运行的牵绊过多,无法充分发挥公权力的整体运行效率。这从美国联邦政府的经常性停摆即可看出,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自 1976 年以来联邦政府停摆 20 余次,最长停摆天数为 35 天。政府停摆即是立法权对行政权、两党之间制衡关系的典型表现。有学者指出三权分立体制失败了, 因为它设置了太多的否决权,使得联邦政府无法有效运作,到了二十世纪,很明显这一体制使得一个国家不可能有效地管理国民经济,提供社会福利,也不可能保护国家不受外来威胁。基于此,国家建构逻辑逐渐失效,政治体制呼唤政治发展逻辑, 要求不仅注重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专断,而且要注重提高公权力运行效率,实现防止权力滥用专断与提高公权力运行效率的双重目标。在美国,表现为整体上保持三权分立制衡的政治体制,但行政权扩张、行政内部集权可以迅速地对复杂的行政事务做出及时的反应以激活政府效率,建立各种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组织以保障效率等。总体而言,三权分立的政治性分权的国家建构逻辑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专断,而政治发展逻辑则是兼顾防止权力滥用专断与保障权力运行效率的,为之也形成了多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与美国不同,中国国家建构的逻辑是维持政权和社会稳定、扩大生产,在这种目标导向下形成了政治权力集中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公权力体制。总的来说, 在这种逻辑下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实现了经济的飞跃式发展, 其根本原因在于“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良好运作,有为政府就集中体现为公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和运行效率的提升。中国公权力运行的有效性与权力运行效率的提升主要是通过政治权力集中与治理权力分散来实现的。政治权力集中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统一领导, 其特征是目标统一、力量集中,优势在于有利于治理环境的优化以及决策效率、决策权威性的提升,从而为提高权力运行效率提供基础。治理权力分散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统一不分割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分工的形式构建起权力之间的协作体系, 其表现形式有组织内分权、央地分权、部门分权等,其优势在于通过分工专业化提升执行效率。概而言之,中国公权力运行效率提升的关键在于巧妙地将集权与分权实现了很好的融合, 形成了集权与分权相互配合与支持的关系。然而,高效的权力运行效率并不能掩盖权力被滥用、权力专断的现实。从实践来看,中国的腐败曝光率、腐败发生率高居不下,这进一步印证了我国权力有效运行下滥用专断的严重性。因此,近年来我国正在推进的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实践探索就是为了解决公权力滥用专断的问题, 力图由国家建构逻辑转换为政治发展逻辑, 即既保障权力运行效率又防止权力滥用专断。在政治发展逻辑的导向下,试图形成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 我们称之为“功能性分权体制”。
(二)功能性分权双重目标的实现机制
尽管中美两国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但两国政治体制的设计及运行蕴含着权力的一般逻辑。第一,集权与分权都能够对权力运行效率的提升产生正向效应, 但其前提是要对权力本身的类别以及权力运行的环节加以区分。政治权力的集权可以保证良好的权力运行环境, 从而为决策效率、 执行效率以及监督效率的提升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权威性本身也可以助推效率的提升。除此之外, 在公共品的生产环节集权也有其合理性, 集权便于通过对权力过程的及时控制与内部协调提高效率。分权对于权力运行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治理环节, 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权力运行的科学化程度,从而提高效率。第二,分权制衡与监督对防止权力滥用专断有正向效应。“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将权力分解开来,构建起权力联系,可以有效压缩权力滥用专断的空间。总的来说,从现有的政治实践来看,提升权力运行效率的方式是集权与分权融合且分权中协调, 防止权力滥用专断的方式通常是权力分立且制约。
在当代中国, 提高权力运行效率与防止权力滥用专断是功能性分权体系的双重目标, 需要依靠集权与分权、 制约与协调机制的合理配置来实现。详细地说,政治权力的集中统一既可以保证公权力运行环境的稳定,还可以保证目标统一、力量集中、决策有力,以提高公权力运行效率;与此同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权力分离有助于分解繁杂的公共事务,以专业化、科学化的方式运行公权力, 并且在分离的基础上建立起多元的协调机制, 以避免权力分立的碎片化导致运行效率的丧失。当然,防止权力滥用专断也同样重要,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且构建起制约关系可以较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在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权力环节都引入民主化和科学化机制也可以避免因信息等问题导致的权力运行失误。总的来说,制约与协调, 兼之以集权与分权是实现双重目标的可行路径, 功能性分权体系正是在这一路径上探索。
中国特色功能性分权的对象是广义政府,其基本要义是政治集权与组织分权, 核心特征是功能性与嵌套性。中国由于执政党的统一领导,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有分工,但不存在权力相互制衡的政治性分权关系。不过在政治发展逻辑的导向下,中国特色功能性分权体系中也逐步建立起一些制约和协调机制, 且这种制约与协调机制是在中国功能性分权体系权力结构和权力过程的双重维度上同时体现的。在这里,“制约”至少可以有三重理解:一是来自制度规则的约束,通常表现在权力的制度化配置, 意即任一事项的完成都是需要由特定的权力主体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完成,而并非独断专权、任意为之;二是来自其他主体的约束,如全方位的监督;三是基于事权分离的双向限制,权力主体共同参与到权力过程中,任何单一权力主体都无法拥有完整事权。所谓协调,是指参与活动多主体行为的同步化、合作化,通过有效配合达到共同追求的效果。协调机制也可以有内部协调、外部协调和混合协调之分,内部协调又可称为“互动式协调”,即权力主体通过行为衔接与互动进行的功能协调;外部协调又可称为“介入式协调”,即赋予一个独立的权力主体对其他权力主体及其功能进行协调;混合协调是指兼具互动式协调和介入式协调的特征, 在互动行为主体中指定牵头协调主体进行功能协调。组织功能的实现取决于权力结构与权力过程。所谓权力结构, 本质上是一种由不同权力主体相互联系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静态的关系模式。本文试图用“五年规划”制定的例子窥探中国功能性分权体系的权力结构与权力过程以及其间的制约与协调机制。之所以选择“五年规划”制定为例,是因为五年规划具有代表性,与其他党和国家重大事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监察体制改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具有一致性;同时,五年规划制定还具有主体上的广泛性, 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党和国家机关和民主政治力量, 最能够反映出中国公权力体制的诸多情况。
(一)功能性分权体系权力结构中的制约机制
在中国,权力的绝对集中已不复存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功能性分权体系。在功能性分权体系中, 权力结构层面现有的制约机制突出体现为权力的制度化配置和内外部力量对公权力的约束。
权力的制度化配置主要是指权力结构不是任意变动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有一套制度化、法律化的稳定的权力配置体系将权力主体和行为流程进行限制。 “五年规划”的制定过程可以体现制度化的权力配置体系,当然,这种制度化的权力配置体系不仅在“五年规划”中有所体现,在几乎所有的党和国家重大事项中都是如此, 因此这套体系是具有稳定性的。当前,“五年规划”的制定流程现已呈现出如图 2 所示的稳定的结构, 这一稳定的结构使得内部的各权力主体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从参与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党和国家机关都参与其中,且呈现出一定的制度性。国务院发改委负责制定前期的调研总结与思路准备工作, 中央政治局拟定《建议》,国务院《纲要》起草小组根据《建议》起草《纲要》,全国人大负责审议通过,国务院根据《纲要》制定《任务和工作分工》,各部门据此执行。可以看出,在整个“五年规划”制定中,党的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实质上行使的是决策权, 国务院相对于党的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而言行使的是执行权,这是制度化的权力配置。从制定流程来看,制度化的权力配置还体现在流程的稳定性, 以程序制约权力。“五年规划”的制定依据“发改委 →中央政治局 → 《纲要》起草小组 → 全国人大审议 →国务院制定分工执行计划”的流程施行。总之,制度化的权力配置可以对功能性分权体系中各权力主体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
图 2 “五年规划”制定的结构与流程
内外部力量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约束是功能性分权权力结构中制约机制的第二个体现, 这种制约既体现在公权力体系内部的约束也包括外部力量对公权力的约束。具体来说,内部约束主要包括纪检监督、国家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其中纪检监督、国家监察和司法监督作为独立的监督机关对决策、执行、监督过程中公权力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约束;人大监督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约束通常是基于业务决策、 业务执行以及业务监督的约束。外部约束主要包括民主党派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公民监督、网民监督、 社会组织监督等。这些外部约束具有及时性,在决策、执行、监督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发挥作用。总体而言,中国功能性分权权力结构层面的制约机制更多地体现在权力的制度化配置带来的约束以及内外部力量对公权力的约束, 而非基于事权分离的双向限制式制约, 不具有双向对称性等特点。
(二)功能性分权体系权力结构中的协调机制
权力结构层面制约机制的建立意在防止权力的滥用专断, 而协调机制的建立意在保障和提高权力运行效率。总的来说,在权力结构层面,功能性分权体系的协调机制主要有介入式协调机制和互动式协调机制两种。
介入式协调机制在权力结构维度主要体现为党的系统与集体决策机制。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为了加强对国家的领导,成立了多个“系统” 。在中央层面上, 每一个主要的系统都由一位政治局常委领导。在省一级,这一职能由省委常委的每位成员承担。例如,地方上省委书记通常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委副书记兼任省长,其他常委也都兼任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重要地市书记等职。所以,常委制度与党的系统的制度化对接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协调提供了平台。与此同时,集体决策又为常委之间的讨论协调提供了平台, 这种决策体制是中国政治体制的中枢系统,也是决定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换言之,不同的广义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集体决策进行协调,同时也广泛吸取各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的意见,从而做出合理决策。如此做法,不仅可以体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还可以增强决策的可执行性。
互动式协调机制在权力结构维度主要体现为党组协调机制。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事实上全盘负责政府机关里的行政工作, 党组书记对部门的重要事务有最终发言权, 并通常批准和发布重要的文件, 党组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它所属政府机构的一些重要举措(如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人事任免)。实际上,从横向来看,作为决策者的党委可以通过设置在其他国家机关的党组进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协调。
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 由权力构成的权力结构与权力过程是极为复杂的。宏观地看,不同配置形态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过程共同形塑了不同的公权力体制。在美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形成了政治性分权的公权力体制;实践和理论都证明,政治性分权的公权力体制不适合中国。然而,我国并不否定分权与制约的实践价值。从公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来看, 要想实现提高权力运行效率和防止权力滥用专断的双重目标, 在中国最合适的路径是集权与分权、 制约与协调机制的合理配置。基于此,近年来中国的政治实践正在探索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力图通过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实现提高权力运行效率与防止权力滥用专断的双重目标,我们将之概括为“中国特色功能性分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功能性分权的对象是广义政府(即党和国家的统合整体),在广义政府内部进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横向与纵向划分;功能性分权的基本要义是政治集权与组织分权, 政治集权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与社会建设的统一集中领导,组织分权则是基于有效治理的分权;功能性分权的核心特征是功能性和嵌套性, 功能性是指权力主体的多功能性和功能的相对性, 嵌套性是指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层级化形态。总体来看, 中国特色功能性分权体系呈现出“强协调—弱制约”、“强监督—弱制约”的特点,在广义政府内部存在着诸多组织化或程序化的协调机制,但相对来说制约机制较为缺乏。与此同时,已有的制约机制也多是约束机制 (即来自制度与其他力量的约束),而非基于事权分离的双向强限制。当然,本文所描述的制约与协调机制不是中国公权力体制的完整写照, 但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状。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从权力结构和权力过程来审视、提升功能性分权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体系,无疑具有极大的政治与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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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本期编辑 /高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