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现代化:技术嵌入与价值重塑
作者简介
徐龙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改革与社会治理;蒋硕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改革与社会治理。
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大数据背景下何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以“场域理论”为理论基础,基于技术嵌入与价值重塑的视角归纳中国传统社会治理路径,即基于权力本位的“管控性治理路径”、基于服务本位的“回应性治理路径”与基于法律本位的“法制化治理路径”,进一步对传统治理路径的局限性分析,得出其失灵的深层逻辑:目标趋利化和主体单一化致使其无法应对社会治理的隐性风险及无法奏效隐性风险的社会治理。鉴于此,提出将技术嵌入到传统治理机制中,构建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并重塑社会治理的人本、效率、主体和技术的价值取向,以期促进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被提到国家治理的层面,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检验国家治理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嬗变,蕴含着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等多个层面的深刻变革。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工具。“大数据+社会治理”有机组合成为国家推动大数据战略和实现社会高效治理的重要举措,2016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战略,要求提高社会治理能力;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逐步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推动智慧政府、智慧城市建设;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化社会治理的科技支撑力,首次增列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把数据、科技放在同土地、金融等生产要素同等重要的位置,并进一步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国家所制定的行动纲要和指导方针为大数据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提供了保障,也为深入研究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支持。但不可否认的是,从长期来看,现行社会治理在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手段等方面尚存在着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不相适应之处。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手段的转变都需要从根本上重塑价值观念,从实践上嵌入治理技术,因此从技术嵌入和价值重塑的视角构建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无疑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鉴于此,本文拟通过总结社会治理的传统路径,辨析传统社会治理路径的特性,并进一步对传统治理路径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得出其失灵的深层逻辑,进而为有效弥补传统社会治理路径的治理失灵,构建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实现“线上”和“线下”两个场域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然而,技术对价值重塑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进一步对技术与价值辩证关系的分析,需要重塑社会治理的人本、效率、主体和技术的价值取向,从而实现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的转变。
二、文献综述
国内理论界对社会治理进行了广泛研究,一些学者研究了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辩证关系,他们认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内容,深受政府改革实践的影响,在战略目标、制度设计和国家发展层面,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都具有同质性,社会治理嵌入国家治理,国家治理规定和引领社会治理,同时社会治理体制具有很强的战略指导性,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导航作用。目前,国家与社会之间职能边界日益清晰,但是依然处于“强国家-弱社会”的发展状态,应该注重政府与社会的价值塑造、制度建构。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辩证关系,新中国成立70年来,治理形态逐步实现了从“社会管控”到“社会经营”再到“社会管理”最后到“社会治理”的演进,实现了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方向的变革。
从长远来看,创新社会治理实践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而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必须立足中国政治制度和社会体系,一些学者基于不同视角和理论进行了有益探索,刘智勇从社会治理社会化维度探索了社会治理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参与再到社会化的典型案例;向玉琼从经验理性视角分析认为社会治理高度依赖经验理性,社会治理必然从工具理性转向经验理性;龚维斌等从治理范式维度提出了由治理结构、治理主题、合作治理、地方治理、治理法治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制基本框架;张国磊等基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案例佐证了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困境,并提出规避基层治理失灵的对策;张诚等以公共领域为切入点分析公共领域发展的诸多困境,认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推动上下治理模式互动,建设法治国家和服务型政府,发展公共空间,推进公共领域建设;唐清利等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认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是社会矛盾的依法治理,并探索了公私权模糊领域社会治理路径。
社会治理的评估研究也是学者关注的焦点,目前,治理领域的评估研究比较有影响力的如“国家治理质量监测指数”“中国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国内一些学者从主体能力、过程监督、治理绩效、满意度,制度支持、社会支持、参与能力、参与效能,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平台、治理对象、治理绩效,公共性、社会性、有效性,公共服务产出水平,党委领导、人大立法、政府主导、司法维护、社会自治、公众参与等多维指标构建了社会治理评估体系。朱懿等基于民族和区域比较视角的第三方评估,实证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绩效,得出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绩效差异不明显,而东、西、中和东北部地区之间社会治理绩效差异显著的结论,而南锐基于29个省域,从社会安全治理、社会保障治理、社会参与治理、公共服务治理构建社会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也得出同样的结论。
近几年,“大数据治理”专题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智慧政府、智慧城市、智慧治理、大数据统计、大数据评估等方面。大数据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主要表现出两种思想倾向:一是大数据社会治理的机遇与价值;二是大数据社会治理的挑战与风险。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了“技术治理”的概念,将技术治理和社会治理协同起来,如乡村“技术治理”、教育“技术治理”、城市疫情防控“技术治理”等。而“技术治理”这一概念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正如罗梁波所言,技术治理是用技术定义实践,单一的技术维度不能替代行政整体,技术治理犯了单一维度局部定义经验事实的错误定义方式。
综上所述,已有相关文献为本文进一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但现有研究主要是基于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视角分析了社会治理的困境、路径及大数据治理的政策文本、技术赋权逻辑、技术赋权风险等,而对于社会治理的传统路径认知、大数据背景下社会治理路径深层次的问题,诸如治理路径失效背后的逻辑、技术路径对传统治理路径的弥合、技术对价值重塑的影响等缺乏关注。因此,本文基于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从技术嵌入和价值重塑视角分析传统社会治理路径失效的深层逻辑,并将“技术路径”嵌入传统治理机制中,完善技术构建路径,重塑社会治理价值。
三、从传统路径到技术路径: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的技术嵌入
(一)社会治理的传统路径:起源与特性
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末治理在全球范围兴起,治理理论主要创始人罗西瑙认为,“治理是应用于规制空隙之间的制度设计,当不同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或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则和决策程序”。因此,治理本质上是解决利益者间的冲突并调和利益者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治理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包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公共治理、私人治理等内容,而社会治理是治理的一种存在范式。西方治理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纳为三种治理路径:政府权威下的“权力治理路径”、公众参与下的“回应治理路径”、利益驱动下的“市场治理路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强调的社会治理与西方语境中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在中国,社会治理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主体协同参与治理国家中的社会性问题,以维护公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完善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中国政策语境下的社会治理更多地体现党的领导、公共利益、公平正义,这是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在中国治理实践中的传承和发展,既发挥了国家主体职能,又优化了社会治理能力,还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梳理中国语境下的社会治理历程,可以归纳为三种路径:一是基于权力本位的“管控性治理路径”;二是基于服务本位的“回应性治理路径”;三是基于法律本位的“法制化治理路径”。
1.基于权力本位的“管控性治理路径”
“管控性治理路径”是指政府为达到某特定目标,依据其法定权力对社会经济主体所从事社会活动的强势管理控制。“管控性治理路径”的主要特性是权力本位,集中体现在权力集中、政社不分、大包大办、社会弱化等方面。管控性社会治理权力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缺乏自主性与积极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事务性的分配。此外,该阶段经济在国家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而社会仍含混于政治与经济之中,缺乏独立性,造成政社不分以及社会弱化,从而导致我国社会结构跟不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形成社会与经济、政治的结构关系割裂。
2.基于服务本位的“回应性治理路径”
“回应性治理路径”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发挥政府与社会组织、公众、企业、媒体等利益主体的参与作用,通过沟通与交流以及自下而上的反馈,实现政府对社会的回应性治理。“回应性治理路径”是杰斐逊、登哈特所倡导的“宪政主义”的重要体现,它关注的焦点为公正性与回应性,一定程度上限定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回应性治理路径”不同于“管控性治理路径”,它更强调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通过反馈与协商推动社会治理,实现共同目标,表现为一种柔性服务导向型的社会治理。因此,“回应性治理路径”的主要特性是服务本位,该路径与我国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相契合,捋顺了治理主体、治理制度、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有效激发了治理效能,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与有机组成部分。正如美国学者彼得斯所言,“回应性治理路径”所强调的参与更注重过程中发生的程序而不是结构,在现存的社会治理参与中,很多都是事后的运作而不是事前控制,政府可以很好地处理公众对社会治理质量不佳的抱怨,却难以在方案设计上让公众参与,也难以保证公众有充裕的信息来参与复杂的社会治理。
3.基于法律本位的“法制化治理路径”
“法制化治理路径”也就是治理法治化,基于法治思维、凸显法治体系,通过法律手段及法律程序,依法处理社会经济主体从事社会活动中所生成的各种问题的行为模式。如果说“回应性治理路径”更强调的是一种人治,那么“法制化治理路径”更强调的则是法治。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厉行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法制化治理路径”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本位,是一种“正式”“标准”的治理路径,也与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相契合,该路径依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社会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二)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内涵与特性
通过对传统治理路径起源与特性的分析可知:在现有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安排下,传统治理路径都是政府主导的单一治理模式。此外,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现代化的特征即为“风险社会”,现代化社会中的社会风险比任何传统社会更大,因此现代化也标志着社会风险已放大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中的社会风险可分为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传统社会治理路径对显性风险的治理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成效,然而,对隐性风险的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谓隐性风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尚未显现或尚未被识别的潜在风险,风险处于潜伏期阶段;二是指在高度连接的网络社会中,各种类型的流动性风险、冲突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叠加共生,催生风险乘数效应,演变为高度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风险。为有效弥补传统社会治理路径的治理失灵,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线上”和“线下”两个场域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1.“技术路径”的内涵
“技术路径”是专门弥补传统治理路径无法奏效的隐性风险而提出的。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治理的技术路径包括多重含义:一是依技术的治理;二是治理的技术化;三是治理技术的工具化。但治理的技术化表现为技术理性遮蔽价值理性,治理技术的工具化表现为工具理性遮蔽技术理性,治理的技术化和治理技术的工具化都是技术理性的变异,因此都不符合技术之于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本文所述的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主要是指依技术的治理,技术是社会治理实践的基本方面,技术辅助社会治理。此外,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是一种依托大数据技术追求社会治理绩效的治理程式,这种程式是一组可以有效计算、复制、推广、评估检验的治理流程。基于“技术路径”,政府部门可以超越那些具体的、特殊的甚至琐碎的治理情境,通过大数据场域中的信息技术来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活动,因此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更加凸显程式化、科学化和精准化。随着社会风险的复杂化、风险社会的高危化,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需要实现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技术路径主张通过技术赋权重塑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话语结构”和“权力结构”。其中,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由“中心-边缘”转变为“去中心化”;社会治理的话语结构由“一家之言”转变为“百家争鸣”;社会治理的权力结构由“权力集中”转变为“权力分散”。
2.“技术路径”的特性
(1)“技术路径”在维护“人”的权利的同时更强调治理中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大数据技术向政府与人民双向赋权是“技术路径”的本质属性,在社会治理流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是“技术路径”的应有之义,也是最大优势保障。“回应性治理路径”和“法制化治理路径”均是在社会问题发生中或发生后通过信息传递与反馈,采取回应性措施进行社会治理。两种路径本质上都是事中或事后对“人”权利的回应与维护。而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依靠大数据网络信息技术,搜集海量的信息数据,预警社会问题的发展阶段和趋势,可事前把社会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并预防和研判问题的发展。
(2)“技术路径”更注重社会治理手段的科学化、标准化、精准化。社会治理“技术路径”的科学化、标准化、精准化是由“技术”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会有越来越多被积累的社会问题凸显出来,可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社会问题进行精准监测、预警和研判,通过大数据分析全方位搜集信息,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利用AI技术对重复或相似的社会事件进行归纳与演绎,制定、发布和实施统一标准,以获得最佳的秩序和社会效益。
(3)“技术路径”更注重多主体的实质性参与以及政府的弹性化。“回应性治理路径”“法制化治理路径”都强调政府主导,多主体身份地位、权力力量的不对等、不平衡造成公共价值失灵,多主体参与“名大于实”。而“技术路径”中的多元主体的实质功能和“回应性治理路径”“法制化治理路径”并不相同,技术双向赋权政府与公众,政府失去信息绝对优势,公众实质参与社会治理。此时政府主要扮演引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加强对信息平台、社会治理过程的引导和监督。此时的政府和社会治理更弹性化,更突出弹性治理模式,政府部门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政策。
综上,“管控性治理路径”“回应性治理路径”“法制化治理路径”与“技术路径”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四种社会治理路径基本特性比较
四种社会治理路径并非各自独立存在,而是具有一定的内生链接和逻辑关系。首先,随着时代的发展,四种社会治理路径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改变。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管控性治理路径”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其他治理路径的地位和作用较为弱化,但随着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和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回应性治理路径”“法制化治理路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和强化,而“管控性治理路径”地位日渐弱化。而今,在风险社会,“技术路径”的地位和作用更为凸显和强化,“回应性治理路径”“法制化治理路径”成为社会治理“技术路径”的重要补充,“管控性治理路径”地位和作用更为弱化。其次,“技术路径”是大数据时代一种新兴的治理路径,它是对传统治理路径的补全而非击碎或取代,是对社会治理路径的优化和完善。最后,传统社会治理路径对显性风险的治理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成效,而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风险放大为风险社会,传统治理路径失灵,技术路径能够更有效地治理社会隐性风险,因此应针对不同的社会风险,采取不同的治理路径,使得社会治理的传统路径和技术路径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三)“大数据+社会治理”内在契合的逻辑基础
“大数据+社会治理”并非两个领域的简单累加,两者存在内在契合的逻辑基础。大数据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如下:
1.理论逻辑
首先,从技术产生的背景看,社会技术的产生并非完全依附于经济要素。人类文明产生以来,人类通过制造工具从事生产劳动并试图改造世界,当人类将社会看成需要改造的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于生活之外的外化世界时,技术概念的结构主义、实体主义应运而生———技术自然而然地流入了社会或政治领域,而非独立于经济领域之中。伊德以技术现象学为视角,分析了从经济领域到非经济领域的“技术扩散”,他认为“技术扩散”发生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而技术并非中性的,它可以作为改造自然界或自身的工具和手段。由此,社会治理形态可以认为是由工具改造和技术创新共同构建,这为技术嵌入社会治理提供了方法论意义上的逻辑可能。
其次,从技术的本质看,技术与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相关联。技术本身不具有能动性,它是在人类的主观意识能动性下转化为客观实际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所以社会技术成为人类协调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的工具或手段。而社会治理正是为了处理利益者间的矛盾冲突,调和社会利益者间关系,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因而技术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辅助工具和手段。
最后,从大数据的特性看,政府管理社会,需要处理庞大的人口、生产等数据,大数据实现了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内容与现实的突破。政府通过对社会活动中的各项信息进行搜集整合形成汇合全部数据的大数据库,通过大数据库对社会事务进行相关关系分析,进一步预测、判断与处理社会事务。因此,大数据中海量的数据信息为复杂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可能。
2.现实逻辑
首先,当技术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扩散转移之后,它就成为政府俘获的重要对象,并用于权力再生产与社会控制,从而技术手段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性工具。Mouzelis认为如同技术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一样,技术赋权于政治同样可以被转换和改变以适应不同的统治关系。因此技术于社会治理而言就如同生产力于经济发展而言,两者都是人类进步的一重要标志。通过该视角可以认为技术嵌入社会治理领域可以实现低效治理到高效治理的转变。
其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才进入了公众视野。早期的社会管理更多地局限于全能政府,社会治理主张引入企业管理中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正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遗憾的是社会治理中“政府独自行动,公众不参与不行动”成为常态。因此,破题社会治理困境,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关键是将理论转化为技术,应用治理技术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合作,推动协同治理。
最后,我国积极推进电子政府建设,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智慧城市”“数字农业”等应运而生,而“智慧中国”建设必须依托于大数据技术。反之,随着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技术与社会治理之间存在着倒逼效应,技术发展混含着倒逼社会治理转型的强大动力,只要存在一个不完美或有瑕疵的社会,技术嵌入将倒逼国家或政府持续不断地寻求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因此大数据技术与社会治理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四、技术构建途径: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大数据背景下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发生了深刻变革,对政府权力与职能、治理体系与法律、社会形态与协作也提出了相应的配套转型要求。因此,构建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技术路径,需要在民主化、法治化和信息化的框架体系下,推动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价值观念、治理主体、治理体系、治理手段、治理网络、权责配置、法律法规等系统性变革。
(一)重构智能政府架构体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随着人工智能引发新的信息技术革命,急需重构智能政府架构体系,即在大数据背景下构建“人工智能+政府生态”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大数据场域中的智能政府是电子政务发展到以技术赋权为基础的智能政务的产物,是对技术赋权政府治理的回应,是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也是对电子政务智能化和高效化的最大保证。通过大数据技术赋权,重构智能政府架构体系,进一步推动社会事务一站式办理无障碍、在线服务无缝隙对接无误差、智能监管全链条对接无阻隔。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从智能政务的需求端和体验端追溯智能政府的架构体系,加强对智能政务的统筹规划,溯源政府职能,追根政府架构,提高政府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透明化;二是运用大数据技术为智能政府多维布局、精准蓄力,推动政府单层级或跨层级一体化管理,形成良性的“行政生态”;三是优化政府间权责配置,厘清权责边界,破除政府内部层级制约,推动政府机构改革,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政府主体与政府客体以及其他社会系统的能量交换,形成良性的政府生态环境。
(二)转变社会治理整体范式,实现共建共治
共享运用大数据人本思维,技术嵌入社会治理,从根本上和整体上转变社会治理范式,主要包括转变社会治理价值理念和行政思维、培育社会治理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政府向社会和市场放权、驱动“线上”和“线下”联动及“线下”向“线上”集聚等,从而形成一种价值层面人本与公正、工具层面高效与善治的社会治理范式,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行政价值观以及对大数据的认知,同时也蕴含着合作开放共治的理念以及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的深刻变革,践行“以人为本、科技支撑、服务至上、平等共享”的价值理念;二是培育社会治理多元参与主体,推动社会治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构建社会治理一体化平台,推动“线上”和“线下”联动及“线下”向“线上”集聚,畅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通过技术赋权社会组织、公众、企业及媒体等多维主体,运用大数据对社会治理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三是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加快社会结构性变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社会治理各领域形成“政府-社会-市场”生态治理体系。
(三)建构服务平台治理网络,实现智能服务、智能决策、智能监管
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构建服务平台治理网络,而服务平台治理网络以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发挥技术优势和资源禀赋,对社会各领域进行全方位智能服务、智能决策、智能监管。社会治理一体化服务平台需要完善三层体系:一是平台层,主要以公共信息平台、数据资源库和云数据设施为主,主要负责数据搜集整合、分析加工与储备维护;二是功能层,主要由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和视频监控工程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区和生活区的监管服务;三是网络层,主要由接入端口和网络资源组成,主要负责数据网络接入和网络资源整合。通过构建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及社会治理服务一体化平台,建立动态跟踪、信息畅通的全覆盖大数据治理网络,提高政府对大数据信息的动态采集分析预警能力,拓宽社会、市场及媒体线上参与及线上监管社会治理通道,有利于促进多主体的智能服务、智能决策和智能监管。
(四)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规避治理技术风险
大数据技术是把双刃剑,大数据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若没有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保障,容易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产生负面效应,如数据泄露、公共安全隐患、社会风险、隐私侵犯等,此外,大数据易催生出信息权力,如技术门槛和信息垄断等。因此,维护信息安全、规避治理技术风险也是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推动信息安全立法,同时兼顾大数据信息的挖掘运用与社会安全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危害社会安全及信息窃取行为的惩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提高政府公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技术赋权社会治理、规避治理技术风险的能力,加大社会普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三是降低技术进入与合作门槛,促进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与严惩信息垄断行为,规避“信息异化”和“技术异化”风险;四是加强大数据社会治理的“线上”与“线下”安全监管,构建大数据风险预警和网络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智能监管功能。
五、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技术对价值重塑的影响
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的价值重塑是实现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的重要基础,大数据技术成为价值实现的基本保障。从技术与价值的关系来看,技术是由价值到实践的中间连接环节,技术是价值的实现方式,价值是技术的目标指引。从技术的特性来看,技术是价值无涉的,本身并不具有能动性,只是一种中立的工具。但任何技术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与人类的主观能动性活动密切相连,即与价值紧密联系。从技术运行的表面看,技术赋权社会治理的直接对象是“人”,而如何处理大数据技术所造就的“机器”与“人”之间的功能架构、权责配置、协同机制成为社会治理价值重塑的直接导向。因此,大数据背景下重塑传统社会治理价值理念成为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
(一)重塑人本的价值取向
从目标导向看,大数据技术赋权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必须摆脱传统的强烈行政化倾向,克服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的“内卷化”,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树立“为人”及“人为”的价值理念。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亟须嵌入大数据技术,逐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高水平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大数据技术赋权的人本主义倾向。此外,在现实的大数据技术赋权社会治理的运行程序中,大数据技术与人本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大数据技术在推动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价值风险和社会挑战,即数据异化导致人性异化,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大数据治理的人本价值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合理定位。但是数据本身不能否定人本,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技术与人文有效融合。
(二)重塑效率的价值取向
重塑社会治理效率的价值取向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追求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的目标,它包括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率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大数据背景下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在运用大数据全方位搜集信息,通过大数据相关关系分析预测社会事件的发展规律,提升社会治理的科学性与精准性,实现从“经验管理”到“科学治理”,“粗糙治理”到“精准治理”的转变,从而有效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效率。此外,对于国家而言,大数据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社会而言,大数据是必要的管理资本和管理手段;对于个体公众而言,大数据是判断市场走势和消费需求的重要依据。因此数据对于国家、社会和公众都是提高效率的重要资源,从技术理性的角度看,理解并应用数据资源能够实现国家利益、社会效益、公民权益及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三)重塑主体的价值取向
技术是人类实践活动中的经验总结,只有经过人类的改造和使用才能体现技术的价值,而由于各类人群所从事的实践活动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经验或技术,多元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我的技术禀赋、优势信息,协同应对治理难题,这也体现了多元主体的自我价值。此外,大数据时代,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促使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主体结构关系从“中心-边缘”向“多元平等协同”转变,提高了市场和社会治理的主体价值。从社会与公民的关系看,社会是国家的社会更是公民的社会,参与社会治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政府应通过大数据技术加强理论宣传,引导居民自我赋权、自我增能。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看,政府与公民的多元协同治理并不是对政府治理的否定,而是培育多元共治的社会环境,在此环境下优化社会多元协同关系,突出社会共治优越性。
(四)重塑技术的价值取向
新时期,急需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技术工具箱”,重塑社会治理的技术设计、技术应用和技术评价机制。其一,重塑社会治理的技术设计主要涵盖对知识技术、操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重塑,知识技术和信息技术倾向于软技术,是社会治理的方法论和传导器,操作技术倾向于硬技术,是社会治理的手术刀。其二,重塑社会治理的技术应用是指依靠专业化人才队伍,应用大数据技术推动治理体系算法化、治理手段技术化,但是技术应用并不只是纯粹调整社会技术关系,还强调对某些自然科学技术的综合应用。其三,重塑社会治理的技术评价主要是对治理过程和治理效果的评价,一是以大数据技术评价技术赋权社会治理过程的合理化、合法化以及技术赋权社会治理效果的可复制性、可持续性;二是以大数据技术评价治理技术的规范化、具体化和系统化。因此,只有在大数据的基础上,技术赋权才能推动数据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把数据转化为新的生产力要素和新型社会资本。
六、结语
新时期,社会治理正经历着从显性、简单到隐性、复杂的嬗变过程,社会治理的显性风险趋于隐性化,隐性风险趋于复杂化。回顾并梳理已有对社会治理相关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借鉴西方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语境下的“管控性治理路径”“回应性治理路径”和“法制化治理路径”,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复杂期,大数据、5G、区块链等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传统治理路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地方政府“按图索骥”式的遵循传统社会治理路径易造成“治理失灵”。由此本文从“技术嵌入”的视角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并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现代化技术构建途径,有效弥补了传统治理路径的弊端。但是“技术路径”并不是对传统路径的完全替代和否定,而是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问题下打好“管控性治理路径”“回应性治理路径”“法制化治理路径”和“技术路径”的组合拳,有效应对社会治理风险。
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强调“技术嵌入”和“价值重塑”的双重作用。因此,技术与价值作为并列的内容范畴,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治理的格局和层次。技术是价值的实现途径,价值是技术的导向引领。技术只有在行动与价值发生作用的关系中才能发挥连接效应,因此技术层次决定着价值层次,但是技术不能被价值虚化,价值也不可技术化,两者相互作用、互为共生。大数据技术因其具有多维价值特性与社会治理的伦理目标高度契合,因此也决定了技术赋权社会治理的现实格局。同时,作为一项新兴的技术手段或生产要素,大数据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各种风险在于其可能跨越了治理活动的边界。因此,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应该警惕大数据技术的价值偏离。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不能取代治理,更不能凌驾于治理之上,大数据时代技术风险、技术异化、技术不确定性也是社会治理中需着重关注的问题,规避社会治理从“数字民主”滑向“技术利维坦”的潜在风险,形成社会与技术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的技术嵌入和价值重塑,促进社会治理形态从“为民治理”到“与民治理”、从“经验治理”到“精准治理”、从“静态治理”到“动态治理”、从“模糊治理”到“清晰治理”、从“碎片化治理”到“整体性治理”的跨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文章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本期编辑:蔡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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