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业态下政府监管的战略选择——基于战略管理的SWOT-AHP分析
作者简介
谭海波,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政府创新与数字政府治理研究;王英伟,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社群治理。文章摘要
摘要:共享经济业态下新商业模式的快速迭代对传统政府监管理念及监管方式带来了结构性冲击。基于传统经济模式的政府监管战略与共享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当前学界对政府应采取何种监管战略研究不足,未能提出适应于中国共享经济新业态的较为清晰的战略思想。以战略管理的SWOT分析框架为基础,剖析了政府在共享经济监管过程中内部条件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外部环境中的机会和威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层次分析法,构建SWOT-AHP分析模型,通过对SWOT中各要素的定性评价与定量测算进行战略匹配,进而提出有利于增强政府监管能力的战略选择,以明确政府在共享经济监管中的战略定位,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效力。
关键词:共享经济;新业态;政府监管;SWOT-AH
一、引言
美国社会学家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于1978年在《美国行为科学家》(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ABS)杂志上发表的《社群结构与协同消费》中,提出了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概念。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终端的大规模普及,“共享经济”所具有的“三低三高”(低成本、低门槛、低污染,高效率、高体验、高可信)等诸多优势才得以发挥,真正进入产业运营和大众视野,完成了由“话语革命”向“革命话语”领域的转型,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常态。据国家信息中心共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共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共享经济领域共吸纳融资1159.56亿元,市场规模达到52850亿元,较上年增长43.81%。前瞻产业研究院在其发布的《2018-2023全球及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模式与典型案例分析报告》中预计,在未来五年内,中国共享经济的年均增速将会保持在40%以上,到2020年底共享经济在我国GDP中的比重将会超过10%,2025年有望达到20%。共享经济作为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以及产业变革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经济业态,在创造巨大经济增长能力的同时,与现有的政府监管模式、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矛盾甚至冲突的现象,对我国当前的治理理念和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共享经济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共享经济本身,对共享经济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发展状况及其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如Laurell等人利用社会媒体(SMA)对共享经济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并考察了瑞典共享经济中的参与者行为及其影响,指出了共享经济中存在的市场及非市场逻辑,以此对共享经济的概念进行拓展。Acquier将共享经济细化为三个核心层面,即准入经济(access economy)、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社区经济(community-based economy),并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对共享经济自身的矛盾性和争议性进行了评估。对共享经济类型的探讨也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所在。英国经济学家雷切尔·布茨曼在著作《我的就是你的》中,将共享经济类型划分为:基于物品共享的信息平台、二手交易市场以及共享技能三类,初步揭示了共享经济带来的产业变革。
随着共享经济增长潜力的日益凸显及其与原经济模式的碰撞日渐频繁,关于共享经济的作用及影响的研究也逐步深化。焦若水认为,共享经济带来三重范式性革命,即资源配置由看不见的手转向看得见的网;政府治理由保卫社会转变为完善社会;公共管理理念由反对搭便车到欢迎顺风车;组织建构层面则由大小政府之争转向智慧政府构建。Dittmann对共享经济优势进行了重新审查,他认为共享经济中的创业行为与传统经济相比并无实质差异且多有相似之处,共享经济成功或优势的取得,正是因其不遵守现行规制促成的,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在Kim等看来,新经济形式给少数人带来利润,但公共成本却十分巨大;且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扩散效应,共享经济的试错成本更高,问题一旦产生将会放大整体社会风险。
从政府视角出发研究如何对共享经济进行有效监管的成果尚不多见,且多集中于以下三个层面:
其一,是对政府现有的共享经济监管模式与共享经济发展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探讨。如郝凯从政府审批设置、门槛准入、监管手段分析了政府在共享经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误区。吴晓隽研究了共享经济在协同消费、协同生产方面对政府监管构成的挑战。张效羽通过对共享经济与现有行政法规制的多重矛盾冲突进行详细对比,发现当前的行政法规制措施与共享经济发展的诸多不适应性。
其二,是对某一共享经济领域监管问题的研究。马亮以中国近30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网约车政策文本为基础,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各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地方性网约车监管政策总体趋紧,事实上有悖于中央鼓励网约车的监管理念。宋姝凝对共享单车的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对共享单车的监管应从法律层面着手,吸收网约车监管的经验,同时注重对进入该领域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共享单车行业运作规范的建构和政府部门职能的强化等三个层面的协调、平衡。
其三,是对与共享经济相伴生的某一社会问题的探讨。Reardon认为,新业态的快速推进使得多样化的非传统劳动关系脱离了社会保障安全网,新型劳动关系导致劳动争议与权益保护问题激增,大规模社会风险管控难度大大增加。项飚也对共享经济发展诱发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表示忧虑。他认为,在新的资本体系中,跨国资本流向劳动力成本低下的洼地攫取超额利润,却无需承担任何社会保障成本。也有学者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对如何规范和引导共享经济中的创业模仿行为,防止异常创业模仿可能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等进行了研究。随着共享经济覆盖范围的拓展以及运营模式的多样化,有学者从差异化监管的视角出发,探索推动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监管路径。如赵景华将共享经济的类型划分为个人资源共享的营利性共享经济、组织资源共享的营利性共享经济、个人资源共享的非营利性共享经济和公共资源共享的共享经济等四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共享经济模式提出了差异化的应对策略。蒋大兴则在对共享经济平台与买家、卖家、政府与非参与者内部差异进行划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劳务规制、信用规制、竞争性规制、外部性规制等监管办法。
上述关于共享经济监管的研究文献虽初具规模,但研究方法比较单一,对政府应采取何种监管战略尚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论证。而政府所持监管理念和战略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共享经济的生存空间及其发展进程,战略分析失误必然带来严重后果,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本文围绕政府在对共享经济发展的监管中究竟应运用何种监管战略以及何以采取该战略的问题展开研究,在对共享经济业态下影响政府监管的一系列核心要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SWOT-AHP分析模型,并通过该模型的测算来进行战略匹配,进而明确政府在对共享经济进行监管中的战略定位。
三、分析框架:SWOT-AHP战略管理
1971年,哈佛商学院教授肯尼思·安德鲁斯(Kenneth R. Andrews)在其著作《公司战略概念》中首次提出了旨在提升企业战略管理水平的SWOT战略分析框架。该模型为企业依据现实条件以及外部环境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的论证路径,为此后的私部门及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研究广泛应用。其中,S(Strength)和W(Weakness)是指组织通过对内部资源进行评估、发现其内部具有的优势和劣势;O(Opportunity)和T(Threat)则是指外部环境中可以发掘的机会及威胁。该模型通过对目标企业内部的优势、劣势以及外部环境中存在的机会、威胁的分析,构建矩阵模型,并将各个影响因素互相匹配,寻找和识别有利于组织发展的机遇,同时规避可能存在的威胁,进而拟定适用于组织发展的战略目标及选择适合的战略方案。制定战略方案的关键即在于对筛选出来的核心要素进行恰切的匹配。其中,SO战略是组织在发挥优势的同时把握机会,该战略也被称为进攻型战略。一般而言,SO战略建立在组织内外部优势较为显著且外部机会较为清晰的基础上,而在组织面临的情况较复杂的背景下,战略决策者一般通过其他战略的先行先试,在渐进积累中逐步达成该战略推行所需的基础要件。WO战略是通过充分利用外部机会来补足内部劣势,以起到补短板的作用。然而,在外部优势未被有效利用或外部优势不足以弥补内部劣势的情况下,这一战略将面临极大的挑战。内部劣势同样有可能演变为掣肘外部机会改进内部条件的关键性障碍。ST战略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组织的优势,减少或克服来自外部环境的长期或短期威胁。WT战略则是强调在克服内部劣势的同时,尽量规避来自外部的威胁。在该情境下,组织的战略类型选择一般是保守型或收缩型。
肯尼思·安德鲁斯建构的SWOT分析框架为组织战略制定和选择提供了较好的分析思路。然而,该分析框架并未对其所涉及要素的重要性进行细分,在战略要素识别和战略匹配过程中受个人主观因素制约现象较为明显,其中定量分析的缺失成为限制该分析框架成为战略决策者提供精准战略分析建议的关键障碍。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著名运筹学家、匹兹堡大学萨蒂(T.L.Saaty)提出了层次分析法(AHP)。该方法是依据被描述问题的性质以及既定的总目标,将与决策总是相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不同层面的组成要素。在此基础之上,判定各要素间的隶属关系和相互关联影响,进行聚类组合,进而将问题归结为最低层次(决策时的备选方案等)相对于最高层次(总的战略目标、试图解决的问题)重要性的权重确定,或相对优劣次序排定。该方法适用于具备一系列分层交错的评价指标,而目标值又难以定量方式进行确切描述的决策问题研究。对提升SWOT分析框架的解释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政府外部监管环境的稳定性减弱、动态性增强,必然需要战略决策者充分调动自身的识别判断能力及实践经验,对战略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因而,本文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整合分析框架(参见图1),它有利于将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二者有机统一,为组织提供更为精准的备选战略方案。
四、共享经济业态下政府监管的SWOT-AHP模板
(一)政府对共享经济新业态监管的内部优势
⒈权力资源支持
政府所拥有的公权力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体的主要特征,构成了政府能力区别于其他主体能力的质的规定性。国家的公权力与国家相伴而生,并在政府监管部门运作中发挥着支柱性作用。一般而言,政府权力与政府的监管能力呈正相关,权力的适度扩张有利于促进政府监管能力的提升。监管机构通过监管政策及规范的制定、修正和完善,对其所拥有的监管权力进行合理、有效应用,能够为政府监管共享经济新业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此外,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资源也是吸纳其他社会资源的重要因素,对增强政府的监管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⒉财税资金的保障
政府作为一种结构复杂的公共组织,其存续和发展必然要依托财政资源的持续保障和供给。财税资金是维系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在社会资源生产和供给能力所容许的范围内,拥有足够的权力,获得经常而充分的资金供给,被认为是每个政体存续所不可或缺的要素。政府依托强大的行政权力,通过税、利、债、费等形式吸纳资金,具备私人主体更为可靠且显著的资金募集优势,能够为政府在共享经济监管中作用的发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⒊官方公信力优势
政府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的表征,是政府权威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一种源自政府合法性的力量,它与政府的权力相区别。政府的权力是政府依靠国家机器影响客体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而政府的官方公信力则是建立在客体主观意志是否对政府保持认同的基础上。当前多元、复杂的共享经济平台运行环境有赖于政府监管部门依托其公信力为共享经济的参与者及其受众提供权威可靠的信息及安全支撑。
⒋信息整合优势
政府职能部门在各种行政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信息资源,随着互联网终端的普及,政府通过已建立起来的网络终端,可以获得更为精准的数据信息。政府所掌握的一系列的信息为政府监管战略的制定提供了庞大的基础数据。此外,政府可凭借其特有的权威属性和政策制定者角色,通过与大型共享经济平台合作,将政府外部信息资源优势与内部信息整合,进而实现外部信息资源优势内化,从而拓展更为广泛的信息吸纳渠道。政府在收集、调取、转换、处理信息领域,拥有任何单一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所无法具备的优势。
(二)政府对共享经济新业态监管的内部劣势
⒈传统监管理念的路径依赖
管控型监管思维和理念是与传统经济模式相适应的价值观。然而,共享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形态,二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共享经济主要依靠互联网这一虚拟平台来实现产品、服务与需求的精准匹配,从而以快速、便捷、低成本、多样化的方式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并通过用户及时、公开的评价反馈,对其他具有同种消费需求者的选择产生影响,同时反向推动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及用户体验。目前,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依然沿用传统的管制型思维,共享经济平台的商品可能会因为管制型手段的过多渗透而促使成本增加,诱发价格上涨,平台的进入及运营的便利程度下降,从而丧失部分竞争优势。
⒉机构组成人员的结构性短缺
共享经济的监管水平很大程度上与监管人员的业务素养高低直接相关。无论是政府监管理念的转变、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风险控制,均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尽管近年来具备高学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逐渐充实政府监管队伍,但具有共享经济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才却非常紧缺。从我国目前的人才培养体系来看。国内大专院校未针对共享经济模式开设相关的专业,培养适应于共享经济发展的专门性人才,政府机关单位对内部人员也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⒊监管经验相对匮乏
共享经济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兴起的新业态,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经验总结上均较为匮乏,如何厘清共享经济的监管规律,在激发共享经济的增长潜力的同时,降低社会风险、提升社会福利方面均缺乏有效经验可循,难以对共享经济中出现的常规性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
⒋监管方式相对滞后
一般来讲,共享经济平台企业能够根据市场反馈及时作出管理方式、方法的调整。相对企业而言,政府的监管手段及方式选择则更需保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以维护政府公信力。因而,政府监管方案的出台与市场的变化存在较长的时滞,面临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灵活性不足的问题。
(三)政府对共享经济新业态监管的外部机会
⒈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带来的发展机遇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是政府行动的重要基点,共享经济的蓬勃兴起与我国社会矛盾的转变期相吻合。现阶段主要矛盾的转换也为政府在共享经济领域监管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有效的行动指南和良好的外部契机。
⒉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可供借鉴
企业在推动共享经济的产生、发展中走在了政府之前。诸多的共享经济平台在先行先试中积累了大量的自我管理经验以及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管措施。例如,食品分享平台“回家吃饭”对供应商的食品供应制定了严格的审核标准和信用评估机制,平台制定了10级厨房环境准入标准,商家入驻由线下平台工作人员进行上门审核,只有各项环境指标满足条件方可参加培训上线,并通过相应的信用机制、惩戒机制和保险理赔机制为顾客提供规范的服务。该平台通过内部管理手段不仅缓解了政府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压力,而且能够为公众享受更为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环境提供保障。
⒊外部智囊机构助力政府监管方式探索
共享经济以其发展增长势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吸引了众多外部专家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笔者通过对CNKI、EBSCO、维普等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时发现,以共享经济为研究对象的科研论文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2年仅为97篇,2017年达到3750篇,5年间增长达40倍,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且在深度和广度上均有较大进展。智囊机构的研究为政府理清监管思路,矫正监管失当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机会。
⒋国外共享经济发展经验
当前,西方大部分国家政府采取了鼓励和支持共享经济发展的态度。如英国通过制定鼓励性的共享经济监管政策,积极消除短期租赁领域的法律障碍,通过减免共享经济平台的部分税款,敦促保险供应商出台能够有效减缓共享经济平台运行风险的保障政策来辅助共享经济发展。在这一监管政策的引导下,英国的共享经济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居于欧洲领先地位。此外,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国家也相继推出了针对共享经济监管的具体办法。不同国家的监管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的经验缺失。
(四)政府对共享经济新业态监管的外部威胁
⒈共享经济的虚拟性制约
共享经济不同于线下实体经济,具有显著的互联网虚拟特性,线上活动的认证系统、准入资质、监管系统和运作方式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当前,政府的监管方式在实体经济中的优势更加明显,而对具有互联网虚拟性质的经营平台则显现出监管乏力。共享经济所具有的虚拟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监管办法的有效施行。
⒉海量数据带来的信息处理压力
共享经济覆盖面广、运行速度快,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海量的数据信息。仅从交通领域来看,截止2020年8月4日,哈罗出行APP累计注册用户数量超4亿,覆盖全国360多个城市,短途出行数据量累计超过百亿。滴滴出行在线注册司机数量达到了1800万人,服务用户数超5.5亿。海量且不断变动的数据为共享经济数据的处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对数据合法、合规性监督管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已远超现有政府监管系统的能力和水平。
⒊共享经济平台链接关系的复杂性
各共享经济平台连接的节点较多、关系复杂,为政府监管增加了难度。一般来讲,传统交易是对一个成品整体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发生转让。而共享经济则就传统经济中产品某一时段内的使用权进行交易,时间上并不具有持续性,授权他人特定时间内的付费分享,存在着临时性、偶然性的特征,使交易对象空前分散和模糊化。此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平台已不局限于产权分离、收益共享的传统领域,而是逐步向生产、消费、流通和分配等更广领域扩展。由此,共享经济平台链接网络更趋复杂化,加剧了政府监管难度。
⒋与共享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稳定的、单一的经济关系进行规制,对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呈现的新特征则反应迟缓、监管乏力。以共享经济领域的劳动保障为例,新型雇佣关系的产生与该领域法律规制的空隙,使得用人单位避开现有劳动法规定,压缩用工成本成为可能,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传统法律法规在共享经济监管领域的失效,间接促使共享经济平台管制重心倾向平台的自我规制。高科技人员和资本拥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裁判者和制裁者的角色,通过制定内部规则,进行“自我赋权”,对网络用户形成一种如同“公权力”的管制力量。平台自我规制本身是共享经济发展所需,但过分强化平台自身监管力量,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不对等关系将得到强化。此种关系的演化与构建良性经济秩序的理念相悖离。
综上所述,并结合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对初拟的影响要素进行补充和修订,建立了AHP三个层次分析模型,即研究目标层、分类标准层、指标层(参见表1)。
五、共享经济业态下政府监管战略SWOT-AHP模型的验证
本文运用德尔菲法,通过邮件、信函或面对面的形式发放问卷,邀请15名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对确定的SWOT组中的要素进行两两比较,并按照1-9标度法(参见表2)进行赋值,在这一过程中遵循德尔菲法匿名性的要求,依据专家对其中各个要素优先顺序的判断结果构建分析矩阵,应用Excel计算判断矩阵的归一化特征向量和最大特征值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得出一致性的指标CI,结合一致性判断指标RI计算一致性比率CR。
其中,表3-7各行的几何平均值:
各几何平均值归一化:
最大特征值:
当CR<0.1时,认为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可以被接受,否则需对判断矩阵进行修正或调整。
(一)各组比较矩阵、各指标优先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由表3至表6中各组比较矩阵所计算得出的CR值均<0.1,因而认为各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可以被接受。
(二)SWOT各要素的优先级分布
从表7中的SWOT各要素的权重排序可知,共享经济业态下政府监管所面临的外部威胁影响最为显著,内部优势次之,内部劣势、外部机会的影响强度较小。根据表8中SWOT各要素总优先级计算结果可知:T4、S1、T1、S4,即与共享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威胁、监管部门所具有的权力资源优势、共享经济虚拟性的制约以及政府的信息收集与整合优势这四个单要素影响最为显著。
(三)SWOT战略四边形与方位角
SWOT战略四边形综合了总的优势强度、总劣势强度、总机会强度、总威胁强度四大要素,是对影响战略选择的内、外部要素影响强度的直观反应。根据总S、W、O、T影响强度大小,可在二维坐标系绘制战略四边形。其中P点(战略四边形的重心)所在的位置反映了四个要素综合的作用的焦点。据总优势、总劣势、总机会、总威胁的计算方法,即:
可得出总优势强度S=0.0640,总劣势强度W=0.0289,总机会强度O=0.0226,总威胁强度T=0.1288。
(四)战略类型的判定
我们将战略方位角θ引入SWOT-AHP模型中,用于判别具体的可选择的战略类型(参见图2),以角θ表示各要素对战略选择影响最终作用的具方位,tanθ=Y/X(0≤θ≤π)。此处tanθ=-0.0532/0.0176=-3.023,位于第四象限[3π/2,7π/2]区域内,落于抗争型战略区的调整型战略区域。由此可知,当前我国政府对共享经济的监管虽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新业态快速演进的过程中,面临来自外部的威胁更为显著,因而在战略选择中应以抗争型战略中的调整型战略为主。
六、结论与讨论
政府在共享经济领域的监管战略是共享经济监管问题研究的重要面向,对探索适应于共享经济发展的监管路径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文从战略选择视角出发,依托SWOT-AHP分析框架,对影响政府监管的核心要素及战略类型进行了探索性分析。研究发现:第一,通过对影响政府监管要素的权重测度,发现与共享经济不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威胁、监管部门的权力资源优势、共享经济虚拟性制约以及政府信息整合优势,这四个方面单要素对政府监管战略选择影响最为显著。第二,就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四大类要素间的相互关系而言,政府面临的外部威胁对政府监管战略选择影响最大,政府内部优势次之,内部机会则最不明显。第三,总体来看,战略方位角落在第四象限即抗争型战略中的调整型区域,即政府在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中应以渐进性的调整为主要战略安排,在补足自身对传统监管理念的路径依赖、机构组成人员结构性短缺以及监管手段灵活性不足等劣势的同时,针对其所面临的外部压力进行逐步调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
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构建了一个联结宏观战略分析与微观作用要素的整合分析框架,通过对影响共享经济监管战略选择要素的细分建构模型,邀请专家对各个影响战略选择要素的权重进行判别,为政府在共享经济领域战略类型的确定提供了良好的测度方案,使其能够在呈现宏观战略结果的基础上,对影响共享经济监管战略选择的微观作用要素进行清晰的透视,为此后的战略规划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与此同时,本文将战略方位角引入SWOT战略分析,使二者能够在同一坐标轴内呈现更为清晰的匹配关系以及共享经济监管战略选择结果。此外,该研究对其他相关领域战略选择问题同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本文对于政策实践有一定的启示。首先,在针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中应强化以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监管理念,从被动监管转变为主动帮助企业发掘出现违规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策略。有必要适当限定政府监管权力边界,规范政府监管权力的利用方式,强化主动服务能力及与企业的协作能力,以使政府的监管权力与监管目标、市场需求相符合。其次,法律规范不仅是共享经济平台发展的参考底线,也是政府监管战略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托。当前,共享经济的发展势头很大程度上受到来自传统法律规制方面的弹压,因此,应进一步对现有不适应新业态发展模式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并及时修正,以发挥法律法规对共享经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再次,依托虚拟网络进行信息交互、客商匹配是共享经济的关键特征,也是建构新型商业交易网络的重要基础,而这恰恰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短板所在。因此,政府监管部门需强化前瞻性思维,树立针对性人才投入优先的理念,从吸纳、培育具备高水平共享经济知识的人力资源层面着手,及时为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能力补充和素质提升。最后,信息收集与整合是政府部门的优势所在。共享经济新业态使政府监管面临更为复杂监管环境的同时,也为适应性监管模式的构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外部数据资源。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快推进自身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破除部门信息梗阻,进而整合各监管部门的数据优势,提高监管战略推进的协同性和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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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电子政务》,2020年第9期
本期编辑 / 小胖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