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山西新政:9项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2017-03-23 弘博网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数量达76万多处,日常看护、保养、维修需要大量人力,其中又有许多地处偏远地区,保护难度十分大。近些年,国家开始强调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鼓励倡导政府以外的机构、个人参与文物保护。3月21日,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份《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实施方案》提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九大项目举措,鼓励、吸引社会力量通过文物修缮、创设博物馆、捐赠、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文明守望“众手搭”项目,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文物建筑“巨手擎”项目,推进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

●流散文物“妙手集”项目,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创设工作。

●文化产品“巧手创”项目,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文物安全“千手护”工程,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日常养护和看护工作。

●文物宣传“小手托”项目,培养青少年对文物保护的兴趣和爱好

●文物保护“顺手帮”项目,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的作用。

●文物追索“联手助”项目,促进被盗和流失文物的回归。

●文物交流“携手援”项目促进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文物建筑可认领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文物建筑“巨手擎”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领认养等方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


也就是说,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选择一批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签订认领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领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经整体维修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辟为文化旅游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化教育场所、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场所,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实施方案》还提出,鼓励城乡居(村)民通过日常养护、看护巡查等方式参与保护文物。通过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组织机关、学校、工厂与附近无人看管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结对子”,协助文物部门开展定期协防巡查、宣传讲解等。


据了解,在意大利也采用了类似的“领养人”制度,政府将部分博物馆、古迹、遗址等逐步租让给私人资本管理,但国家仍掌握其所有权和监督保护权。由于有了固定的维护人和较稳定的资金支持,很多文化遗产得以更好地保存下去。德国政府为吸引社会资金保护文化遗产,提出“一欧元卖古堡”,将一些年久失修的古迹向社会出售,由购买者承担维修费用及日常维护费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特色博物馆


《实施方案》中提出将积极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创办特色博物馆、纪念馆,充分发挥其展示、研究、教育功能,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还会对博物馆创设加以引导,在展陈上提供业务指导,采取“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实施方案》中指出,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收集、收藏社会流散的传统文物、红色文物以及文物建筑构件等,大力表彰奖励文物收藏者向国有博物馆捐赠文物的行为。各级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要积极为民间收藏者提供展示平台,整合国有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资源,举办主题展览,努力让文物“活”起来。


与金融机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


在机制上,《实施方案》中提出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并提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文物风险保障产品,“以险养险”,为文物保护提供风险保障。


在资金上将积极探索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基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模式,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和金融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双赢。并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使用财政文物保护资金,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在原则上坚持投入、受益统一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木子


相关链接:

山西大批文物失而复得  社会力量助力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领域的社会组织现状如何?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实施方案》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