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祖坟里的宝贝,是归自己还是归国家?
泱泱华夏五千年历史,有着辉煌的物质文明,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也埋藏着数以亿计的历史遗物。近些年来,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土地、祖坟挖到“宝物”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已经屡见不鲜,也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陕西旬阳县石门镇王家坪村李某在自家祖坟挖出来一罐银元宝,总共25个,但当地文管所要将出土物收走鉴定,但村民觉得是祖先留下的遗产,两相争执中,文管所收走23个,给村民留了2个。
1976年,大吕村大队进行规划建设,村小学要迁至李家祖坟所在地,遂通知李氏族人将祖坟迁至别处。在迁坟过程中,李氏族人将祖坟中的随葬物品取出。“我清楚地记得当时出土了很多随葬物品,其中有一副黄金手镯和一个红玛瑙玉坠,还有很多玉镯,很具珠光宝气。这些物品还曾展览过,村里50岁以上的人都还有印象。”赵县文保所当时的会计李某和公社的一名副书记、一名秘书通过大队找到李氏家族族长,以破坏古墓葬为由,让李氏家族将随葬品交公。他们把随葬品逐一核对,统一收到大队又展示给村民观看。时任1976年的大吕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朱乱申、副书记李某和党支委员张某、及部分老党员都见过这些东西。后来,县文保所将这些东西收走。县文保所收走这些东西时间不长,李氏族人曾去文保所索要未果。文保所给予的答复是,这些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予归还。
自家祖坟或是宅基地挖出的文物到底是归自己还是国家所有呢?各有说辞,因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各国对于捡拾文物的归属权与处置各不相同。看看国外对挖出的宝贝的态度是什么?
美国
“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国,私有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土地下的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人自己开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国
归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法国
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咱们再来看看中国古代是怎么处理这个棘手问题的。
唐朝
挖到文物需送官,可获一定报酬,也就是说,在唐朝时,如果在土地中发现古器、钟鼎之类的文物,要及时送交官府。不过,官府也不能白拿,要“酬直”,即按照文物的价值,支付一定的报酬。
宋朝
宋时对“文物”归属的规定与唐时相类似,通俗的讲,如果从地里挖出文物就要送交官府,并可获得一定报酬。如果隐匿不报,将会被按盗窃罪减三等论罪,以发现人得到的“宿藏物”价值计赃。
明清
上交文物不奖励,不交要受杖责,如果明朝时的农民,在自己地里挖出了“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限期送交官府,否则就要受杖责。至于唐宋时期的“酬直”,就想也别想了。不仅如此,《大明律》还规定,“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也就是说,不仅挖出来的“文物”要及时上交,而且平常得到的“文物”也要交给官府,否则也要挨打。
民国
两人上交古物,获奖“平均月薪”,但实际上,官府对于一些并无“实际价值”的文物并不重视。比如发现敦煌藏经的王道士,屡次将经卷送交当地官府,并报告发现藏经之事,但并未获得重视,更不要谈王道士获得什么奖励了。
一般老百姓可能都会认为自家祖坟挖出来的宝贝理应归自己所有,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文物不同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它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价值并不属于个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即使是“祖坟”挖出的文物,也不是发现者的私产,理应上交国家。同时,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保护文物,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信息来源:腾讯财经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心儿#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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