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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困扰你的博物馆法律问题终于有了最专业的回答

2017-10-30 弘博网


2015年4月21日,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为规范博物馆自身管理,实现现代化治理提供了支持,成为中国博物馆事业蓬勃发展,持续奋进的重要保障。


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在为博物馆服务的同时,也成为普通观众了解、咨询博物馆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此前,弘博网曾推送相关文章向博物馆观众征集相关文博法律问题,得到了读者的积极反馈。针对博物馆观众关心的问题,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专家也给予了积极的答复。在这种互动之间,相关的文博法律知识则为更多的博物馆观众所熟悉。


Q

    如果我用某个博物馆的文物进行再创造和设计,需要博物馆方授权吗?


A

一般而言,博物馆只是文物的管理人或所有权人,不是版权人。所以,当文物已进入公共领域,不受知识产权保护,那么,第三人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如修改,再创造等)也不受限制,此时,通常无须博物馆的授权。以故宫博物院为例,其馆藏多为古人作品,而且大都为文物。因为年代久远,绝大多数藏品已不受著作权保护,或因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届满,而属于公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对这些藏品进行再创造和设计利用。如果博物馆藏品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内,而博物馆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可能还需要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授权。


答复人:马忠法  复核人:王迁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博物馆官网的资料能不能用?使用上面的文章,图片等信息,是否需要跟馆方打招呼?


A

官网资料如果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的,一般出于非营利目的而使用的,属于合理使用应该可以;如果以这些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料去谋取商业利益的,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该取得博物馆的同意。


现在很多博物馆都在做“开放数据(opendata)”,将数字化藏品放在官网上,不过,这并不表示公众可以无偿使用。从世界范围内的各大博物馆来看,其中,不少博物馆对藏品图片的使用采用了“创作共用许可证”(CreativeCommonslicenses,简称为“CC许可”),里面能查到具体使用的条件(包括可商业利用与否,可再创造与否等)。例如,《故宫博物院版权声明》:故宫博物院网站刊载的包括但不限于图文、音频、视频、网站版式、网页设计等各项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故宫博物院著作权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事先书面许可,均不得将以上内容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如有未经许可用于商业用途或非法目的而侵害我院相关著作权甚至影响我院声誉的,我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需使用相关资料,请提前与我院相关部门联系。《卢浮宫法律声明与版权》:所用信息只可用于个人、团体及职业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商业和广告用途。如有其它用途,请与我们联系。


答复人:马忠法  复审人:王迁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若在博物馆内因为某些原因损坏了文物,那么应当由谁来负责?具体来说:若在博物馆内因为一些不可避免(例如被推搡、拥挤、地面过滑)的原因损坏了文物,那么应当由谁来负责?

A

第一、损害文物者若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行为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对损害无过错,如因被推搡、拥挤、地面过滑等原因损坏文物的,在推搡情况下,如果造成行为人失控的第三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无须行为人对博物馆进行适当补偿;如果博物馆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合理组织参观人群或及时清理地面积水造成行为人滑倒损坏文物,则相关损失应由博物馆自己承担。如果是博物馆工作人员在维修、管理或看护文物时因疏忽或过失原因损害了文物,应由博物馆承担赔偿与维修责任。博物馆可以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第二、损害文物者若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负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答复人:班天可  复审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古董店购买了盗墓者的东西犯法吗?具体来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古董店购买盗墓者挖出来的东西,被发现后算犯法嘛?如果有关部门收缴了此文物,古董店的经济损失会得到赔偿嘛?


A

盗墓者挖出来的东西,如果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文物”的,因我国法律对文物买卖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古董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盗墓者收购了该文物,如果该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则古董店可能涉嫌倒卖文物罪。有关部门会收缴此文物,其购买文物所支付的款项也将作为赃物被收缴,因此,其只能自负损失;如果盗墓者从古墓中发掘出来的物未被认定为文物,或虽被认定为文物但属于可经营的文物,则古董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文物被有关部门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赃物收缴,其依然能向盗墓者主张违约赔偿。


答复人:李迎春  复审人:袁国何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我家里挖出的文物该上交给国家么?文物是我家传之宝。


A

依据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结合《物权法》第51条和《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第4款第1项、第6条的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一切可移动文物,除确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之外,皆属国家所有。


根据《文物保护法》,传世文物是可以收藏的,而所谓传世是指祖上传下来的东西,但地下、水下出土的文物,是不可以收藏的,地下的文物一概归国家所有。所以,不管是不是自己家里地下挖出来的文物,只要是地底下出土的文物,一概归国家所有,不能认为自家地下埋的东西就归自己。


答复人:涂云新  复审人:杜仪方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在博物馆意外受伤,博物馆需要承担责任吗?具体来说:观众在博物馆参观,摔倒或者滑倒,博物馆需要进行赔偿吗?


A

观众在博物馆参观时摔倒或滑倒的,博物馆是否负赔偿责任,要看博物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意外伤害若因博物馆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引起的,如因地面积水而滑倒,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1款,博物馆属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意外伤害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如其他观众推搡而摔倒,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2款,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推搡系因博物馆管理混乱队列无序导致的,那么博物馆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赔偿损失的一部分。


答复人:班天可  复审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关于国外掠夺文物的问题,具体来说:半封半殖时期外国掠夺走的文物怎么算?应不应该还?还不还?怎么还?如果不还那就是违背博物馆伦理道德,通过非法手段掠夺。不过博物馆藏品的归还则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因素。道义上好像都承认文物来源的不正当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文物面临政治、所有权的模糊、举证难的障碍。想知道国家文物管理局有没啥方针预案来处理?怎么处理?莱斯特大学Marstin认为应当在道德反思的基础上寻找技术、伦理、政治都能接受的方案。


A

首先,从现行有关于文化财产返还的国际公约框架来看,因法不溯及既往,故确无法直接基于上述而就殖民时期掠夺的文物进行索还。


其次,国际博物馆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也不能代替法律,但由于文化财产领域现存的法律规则尚普遍存在不完善、不周延的缺陷,它可以起到补充法律的作用,同时也在国际实践中展现了比较重要的激励或劝诫作用。


第三,诚如提问者所言,博物馆藏品来源的非法与否及基于此上的返还与否,在法律层面上会涉及到藏品所有权流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而很多藏品年代久远,认定其非法流失且现藏博物馆有获取过错的举证难度非常,情况也是各不相同,因此,各国的成功做法可以相互借鉴,但操作层面基本都需要针对个案一事一议。


最后,我非常赞同您提到的这位Marstin给出的方案,而事实上国际社会有很多通过法律手段返还成本巨大且难度极高的案件,最终能够得以解决也都是采取这种各方磋商达成妥协的方式。


例如,在1995年“美第奇案”后的意大利,在此后近20年的时间里向美国多家顶级博物馆机构追讨100多件涉案精品文物,并最终达成了一系列附博物馆交流条件的返还协议;2011年,韩国政府与学术界在经过20年不断推进的追讨努力,终于以要求法国以永久出借形式将1866年法军自江华岛外奎章阁劫走的297册王室图书讨还回国;以及2015年,中法就原藏于法国吉美亚洲艺术博物的甘肃大堡子山金饰片的讨还问题进行磋商,最终采取了不违反国内法的技术变通以实现其返还等等。


这些成功的例子,都是在各国在尊重法律和伦理的对话框架上,在文化和政治的交往中运用外交智慧开展灵活博弈获得的结果。


答复人:钟鸣  复审人:张越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关于博物馆对文物版权所有权范围界定的问题。具体来说:博物馆是国家保护文物的职能单位,博物馆的文物属国家所有。我国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推之,博物馆的文物,至少是关于文物的版权使用,普通公民或者相关研究人员利用某一博物馆藏品时,利用范围如何界定?如果非商业用途,博物馆要求收取费用,是否存在合理性?


A

涉及文物的版权使用问题,应首先关注文物的版权状况,如果文物已进入公有领域,则普通公民或研究人员可以使用文物的版权范围不受限制,也无需经过任何人的许可;如果文物尚在版权保护期内,则版权的使用范围要受到版权人授权的限制。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文物使用一般分为非商业使用和商业使用,所谓非商业使用,是指学术研究、科研、公益活动等;所谓商业使用,是指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非商业性使用文物的版权,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如果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无需征得版权人许可亦无需向其付费;如果不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博物馆收取费用是存在合理性的,因为博物馆付出了成本。使用物理意义上的文物,如近距离观赏文物、触摸文物等则涉及到文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须征得文物的管理人即博物馆的同意并可能需要支付相应费用,而不问其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答复人:孙惟伦  复审人:张舜玺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以上文博法律咨询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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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本会系中国博物馆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受中国博物馆协会直接领导。本会是由博物馆、博物馆法律工作者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博物馆法律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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