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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场关于315和博物馆的“连线”活动

2018-03-15 弘博编辑部 弘博网


央视举办的晚会中,春节联欢晚会已经走过30余年,早已深入人心,成为除夕夜家家户户必看的节目。春晚之外,还有一个晚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那就是3·15晚会。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博物馆作为“非营利组织”,和这个节日有联系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小编自己心里也没底。但博物馆身处“市场”这个大环境中,应当也确实是与这个节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空谈不如实干,小编也是催着办公室的小伙伴们,来一起找一找“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博物馆到底会有怎样的联系?



Double L

提到315、提到维护权益,我马上会想到的是前两年爆出的西安假兵马俑事件。


真正的兵马俑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是这样的:



假的兵马俑呢,是这样的:



据说最猖狂的时候,竟会有运营假兵马俑馆的人,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门口招徕生意。

 

其实这个例子不具有普遍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博物馆都拥有如兵马俑一样的文物资源。但是从这个例子谈起:在这个过程里,如果把观众看做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并不仅仅是观众,博物馆的利益,甚至形象和品牌,同样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目前国内博物馆数量猛增,势必要求从一个更高的层面来进行管理或把控。对于博物馆自己来说,可能要考虑的并不仅仅只是内部的管理,也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如旅游局等等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有的时候,维护博物馆自身利益,也就是在维护普通公众的利益。



大侦探

说到打假,首先想到的就是冀宝斋事件。2013年7月,作家马伯庸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博文《少年Ma的奇幻历史漂流之旅》,讲述了他参观某博物馆的经历,并配发大量图片。马伯庸在文章中称,该博物馆展出的藏品包括大量赝品,造假手段非常离谱,包括汉代的五彩和青花(实际上,五彩创烧于元代后期,青花的创烧年代有唐代和宋代两说,但现存都是残片,且与景德镇元青花没有明确的传承关系)、晋代斗彩三英战赵云葵口盘(斗彩创烧于明代成化年间)、多件鬼谷下山罐、写有白话文的唐代御赐五彩葵口盘、“炎帝制造”青花瓷器。藏品中有一件题款“大清雍正年制”的“粉彩十二开光金陵十二钗大缸”,然而雍正皇帝逝世时曹雪芹年仅21岁,因此其有违历史常识。除此之外,在博物馆内还有诸多藏品的线条粗陋、笔法敷衍。同时,历史仅存孤件的著名文物如长信宫灯、元青花鬼谷子下山图罐,在该馆中也有多件做工粗陋的放大版赝品,而标识均显示为真品。此外,该馆中有多套的十二生肖主题的瓷俑,不仅造型粗陋、诡异,且有性别区分。


这些频频爆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假藏品丑闻,使得社会公众普遍对非国有博物馆存在着“不正规”、“质量差”的偏见,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公众口碑极具破坏性,从而影响到非国有博物馆获得公众支持和社会赞助。因此,我们首先要健全的是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监管机制,而非国有博物馆自身也需要爱惜自己的声誉,严格把握藏品来源,确保藏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获得公众口碑以获取社会赞助。



西北锅巴

说到博物馆“维权”我认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博物馆维护自身权力,比如博物馆文创的设计和销售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另一个则是博物馆主动引导社会公众维权。

 

2010年“国庆节”期间,西安市临潼区法院骊山法庭全体法官走进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景区为游客维权服务,并走进商户和服务场所开展“执法为民 满意政法”活动;2017年8月1日—10日,滁州博物馆开展“青少年维权服务”宣传活动。活动中,围绕青少年心理关爱、法律援助、安全自护、权益维护、医疗急救以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等十余项内容进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过去,人们普遍认为,有关宣传和处理维权的工作主要由法律部门来做,而现在,博物馆也开始用简单的展览或活动对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但这只是个开始。法律对普通公众来说是比较陌生和难以理解的,他们需要清晰明了的解读,而博物馆刚好可以通过这类展览活动向公众传达知识,引导公众维权;同时这也是博物馆探索自身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更加多样化的一个途径。



猴皮皮

不知道有没有人注意到,大部分博物馆是需要刷身份证取票进入的,如果那天刚好忘记携带身份证,就很有可能没法进去参观。久而久之,大家也就习惯了刷身份证参观这个行为。那么,为什么博物馆能够要求观众刷身份证入馆?博物馆在后台是否会收集这些观众信息?若是被收集,那博物馆是如何使用这些信息的?又是如何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的呢?


这些,我们都不知道。


为了解决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普及现状下,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的问题,《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标准》)已于2017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标准》中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和住址界定为“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的控制者需在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下才算获得授权。在《标准》中我们可以找到似乎与博物馆相关的两条是“出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和“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学术研究机构,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其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可以免于征得授权同意。这又引发出了新的问题。


1.如果是出于公共安全等需求,必须出示身份证入馆,那其它公共场所如商场、电影院为什么不需要刷身份证进入呢?


2.若是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进行观众信息的收集,虽然可以免于征求授权同意,但是合法性要求中提出,不得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博物馆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告知义务?


此外,若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这些个人信息的,博物馆是否对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安全能力进行过评估并监督,等等。



会飞的小鱼

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是以博物馆文化资本为基础的,凝结着知识产权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研发成本高但复制成本低,于是不法分子便以此为契机,制造大量复制品以谋取个人利益,严重侵犯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损害博物馆的权益。因此,博物馆界应对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予以关注。


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文创产品的著作权主要表现为各种产品经数字化后产生的图像以及博物馆的图书影音等;专利权主要表现为玩具、文具、服装的设计,博物馆开发的APP、游戏等;商标权隐含在博物馆的名称、馆徽和出版物名称之中。


各博物馆可参考大都会博物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采取授权的方式保护文创产品著作权。而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种申请或注册后才产生法律效益的权利,博物馆除了积极进行申请和注册外,还应在借助司法、行政的力量的同时,加大保护力度,创新管理放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身权益。



OP-D

这里谈一谈博物馆藏品的复仿制问题。就藏品复(仿)制品的性质来说,并不能“一键确认”其是好还是坏。鉴于原件的稀缺、易损、珍贵,普通观众很难有机会直接接触到原件。相比于原件,文物的复(仿)制品虽同样珍贵,但普通观众还是有机会可以接触到。如果复(仿)制品用在博物馆的展示、社教等内容,最终目的是讲授知识、传播文化,那复仿制品是有积极意义的。南京博物院、长沙博物馆就都在展厅里放置了文物的复(仿)制品可以让观众触摸感受,这对文物的展览展示具有积极的作用。


南京博物院用来让观众亲近文物的仿制品


当然,如果复(仿)制品用在市场交易中,用于获得收益,那复(仿)制品的消极作用就更大一些,甚至涉及到法律问题。总体来说,如果复(仿)制品使用得当,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同时也要注意,复(仿)制品应当慎用。


各位小伙伴,你认为博物馆与“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还有哪些方面的联系,欢迎留言与我们一起探讨。


整理:弘博编辑部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等

编辑:Double L#西北锅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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