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将出台政策 促进非国有博物馆高质量发展
为提高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功能,促进非国有博物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家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物博发〔202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财政厅制定《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从推动规范化管理、加强帮扶指导、完善扶持政策、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等方面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引导。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功能、丰富公共文化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促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家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物博发〔202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动规范化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非国有博物馆开展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深入挖掘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跨越时空的思想理念、价值标准、审美风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
(三)非国有博物馆应加强对藏品当代价值的挖掘阐发,促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展览、教育资源。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人民文化生活新风尚。
(四)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公告展览内容、服务项目和具体开放时间等,充分发挥博物馆在文旅融合发展、促进文化消费中的作用。
(五)非国有博物馆探索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六)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办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帮扶指导
(七)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管理,指导非国有博物馆规范运行,努力提升办馆质量。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立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与健康发展。
(八)建立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机制,选派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定点、结对帮扶,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全藏品账目及档案、协助展览提升。对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九)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介非国有博物馆,将其纳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促进博物馆发展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
三、完善扶持政策
(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本地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措施。
(十一)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落实国家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各项政策,赋予其在等级评定、人员培训、科研活动、陈列展览、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享有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十三)非国有博物馆按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帮助非国有博物馆减低运营成本,其符合条件的捐赠收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十四)省财政优先支持能够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的非国有博物馆,对运行状况评估为“优良”的非国有博物馆,在年度奖励补助资金预算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奖励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四、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要求
(十五)申报奖励补助资金条件
申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江西省内相应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且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已列入江西省非国有博物馆名录;
2.上年度年检合格、正常对外开放一年以上(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十六)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申报奖励补助资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审重点考虑博物馆等级、展厅面积、藏品数量、免费开放天数、年参观人次、社会教育、举办临时展览、信息公开等情况,提出评估评审意见和拟奖励补助单位名单,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拨奖励补助。
(十七)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江西省非国有博物馆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运行工作情况;
3.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十八)非国有博物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奖励补助:
1.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
5.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并发生安全事故的;
6.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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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