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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不能成为撒泼打滚的理由

2017-07-15 方亚平 温州徐雪芬律师

 

来源:断牙虎

原标题:“人之常情”下的“坏人变老”折射出的不止是执法能力的缺失

 

        凡事讲究合情、合理、合法;法大于理,高于情。人之常情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这是在建设法制中国中,包括警察、法官、良心律师在内的无数涉法工作者长期宣传实践,使得公众普遍接受的法律思维。

 

但是,事实上,在执法和审判实践中,不可能不关注人之常情。人之常情也时时误导了一些公民以身试法。


尊重老人是不是人之常情当然是。于是“坏人变老了”,其实多数是“老人变坏了”。把老人推到法庭的闹庭的,把老人抬到公安机关要求释放违法犯罪亲属的,老人自发堵门封路的,有的老人替子女讨债到债务人家吃喝拉撒的……现实中却习以为常。

有人说“坏人变老了”

“坏人变老”这句话挺招人恨,但是恐怕大家都没有细想它背后的现实困境:你老人家占了人家年青人的地盘,还与人家动手动手,年轻人拿他们没办法,也不敢与你对打。政府和法律呢,能像对待青壮年那样对待老人吗,警察敢采取正常行动吗?

 

尊重妇女是不是人之常情? 当然是。于是就有妇女脱裤子给你看的,就敢于“勇斗”警察,你碰她一下就说你耍流氓,甚至很多人以敢于“勇斗”警察为荣……媒体暴光的虽然不多,现实中却司空见惯。


山东省寿光市一名王姓女村长,多年来在村里横行霸道,欺压村民,警方前往调查时,口口声声称自己“爱民如子”,还谩骂警方,甚至脱裤小便,随后脱光了衣服,并试图用身体阻挡警车离开。警方最后用被子包裹住王女,将她强制带回派出所。




真相没有公布前,这个视频在朋友圈疯传,那时几乎一边倒地辱骂警察执法不文明,就因为她是女人,就因为她脱了裤子。有境外媒体称:“政府都逼得老百姓脱裤子了”。真相公布后再也没有人说三道四了。据报道该女村霸已经被判刑。

7月6日,贵州六盘水市女司机蔡某(1968年生)驾车在双实线违章掉头,交警对其处置时竟脱掉裤子向交警撒泼,僵持近一小时。“由于认错态度较好,交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后,将其放行”。由于蔡某脱裤子,导致车人另一人离开现场,无法对其进行调查。但根据执法经验来看,蔡某涉嫌非法运营。



        看看,这勇敢的一脱,妨碍公务不处理了,非法营运也无法处理了。如果是个中年男人警察能轻易地放过他吗?

 

流氓脱她裤子也许她拼死反抗,说不定还会打110,恨不得警察立即飞到她身边,可是遇到了警察人家自己主动脱,如此之大的反差难道不令人深思?其实不是警察软了,是法律软了。


        2017年6月19日9时50分许,山西省阳泉市桃南岗民警接到政府岗民警对讲机呼叫,一位身着粉红色长裙的中年妇女,驾驶一辆红色电动车在政府岗岗区闯红灯,向桃南岗方向驶去,随即桃南岗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拦截,但是该驾驶员被民警拦下后态度极其恶劣,并且教训起民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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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不等于泼妇!(徐雪芬律师)


        如果不是女性,交警能轻易地放过她?如果交警当场摁地把她拿下,网民会怎么说?其实是人之常情硬了,警察执法软了。


尊重儿童是不是不是人之常情当然是。于是,夫妻俩闹矛盾都不要孩子,将孩子往派出所一扔就走的:老婆把孩子放到派出所就走人,声称丈夫进去了,自己养不活孩子了;还遇到孩子上不了想上的幼儿园,打110后,把孩子交给民警就走,声称“上不了这个幼儿园,孩子不要了”……以孩子为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数见不鲜。


2017年7月2日,安徽省颖上县因开发商没有兑现学区房承诺,集体堵马路,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制止违法行为,伤了现场的的一小姑娘的眼睛。这个小姑娘上衣上写了自己的名字,明显成了大人们“维权”盾牌。



结果是媒体一炒作,现场处置的民警关禁闭的关禁闭,处分的处分,这孩子的家长却没事,看样子还可能获得赔偿。其实是法律比人之常情更温情了。


有人说:

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联系上下文和这话的出台背景,这话似乎没有毛病。


但是看到这些铺天盖地的口号式的宣传标题,难免就使人产生疑问,必定它不仅只关乎司法审判,也关乎执法者的执法理念,还关乎到公民的行为导向,甚至还关乎到立法者的立法思想


疑问一:法律与人之常情到底是什么关系?

 

严格地说人之常情一旦升华为法律规范它就不再是人情常理,也就是情归情、理归理、法归法。

 

        由人之常情升华为法律的并不少,比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首先,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刑法》不仅专门规定了以妇女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予以制裁,这些都为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关于犯罪年龄、不适用死刑等立法的保护条款上,还体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老年人、儿童违法达到拘留条件的不予执行,对殴打孕妇、老年人、儿童设定了从重处罚的条款等,从而行使法律政策上也反映出宽严相济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明显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其他《婚姻法》等民法法规中也明确了对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关心,还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专门法律。这些正是人之常情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相关法律规范很多,不一一列举。

 

        疑问二:民心是什么?

 

        显然不是村民之心、居民之心、公民之心、网民之心、名人之心、高官之心,因为上述“之心”未必就“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未必就是“人民”之心,何况法律有它自身的规律,也不是法外人都能懂的,都说得清、说得准的。由上面的“疑问二”不难看出立法实践是充分体现人之常情和“民心民意”的,既然立法者已经充分考虑了人之常情,审判者、执法者所依据的自然是法律。否则,他们如何判断法律精神与人之常情是相违背的?就是判断出法律与人之常情相违背的是不是放弃法律,用人之常情来审判、来执法?或者依法判处无期,充分考虑人之常情的因素后就可以判处五年?

 

      疑问三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人之常情显然是不应该受到法律规范的,如何把握个案?

 

      风俗习惯是人之常情的核心内容,中国素来有“十里一俗”之说,同一件事,在同一个乡镇可能有多种合乎当地情理的做法,司法与执法实践不仅不应该兼顾,也无法兼顾。

 

浙江温州人可以拿姐妹开玩笑,却不能拿嫂子开玩笑,拿嫂子开玩笑很可能双方矛盾会瞬间激化。温州的“人之常情”是嫂子虽然外姓,但是自家人,姐妹虽然同姓,但是迟早要嫁给外人;江苏一带相反,可以拿嫂子开玩笑,不能拿姐妹开玩笑,拿姐妹开玩笑很可能双方矛盾会瞬间激化。江苏的“人之常情”是姐妹嫁出去也改变不了血缘关系,嫂子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却是可以改变的。如果温州与江苏两地分别发生一起因为拿嫂子开玩笑引发的命案,对温州的那个嫌疑人是不是要轻判,对江苏的要重判?如果真是这样,法律的前途在哪里?实现依法治国的路程到底还有多远?

 

人之常情”不能造就“法外人群”可是眼下多少国人扛着人之常情的大棒横闯天下,他们正用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支付能力去对抗执法、对抗法律。执法者面对老人、面对妇女、面对以孩子作盾牌、面对残疾人,在人之常情的支配下,已经早已突破法律底线,大踏步后退,有的甚至全面投降。这不都是人之常情作怪的结果吗?这叫守法的公民情何以堪?“人之常情”下的“坏人变老”折射出的不止是执法能力的缺失,更是法律的原则性、严肃性、权威性的丧失。


        总之,人之常情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如果非要说人之常情在司法审判、执法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倒不如说是立法的缺失。否则,只能说是人之常情在司法、执法中的泛滥,是对法律的破坏。

 

腐败成风,始作俑者可能正是人之常情这个含情脉脉的温柔美女。

 

        最后看看美国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温度,执法者是如何对待人之常情的。

 

1月20日,《纽约邮报》刊发大幅照片和消息,讲的是纽约84岁华裔老人黄春康(音)乱穿马路,在警察要给他开出罚单时,没有听从警察命令,后被警察制服,结果头部受伤脸上出血。据报道,此案正进行内部审查。目击者称,老人似乎不懂英语。也有消息称,警方已起诉黄春康拒捕、妨碍治安等。


 19日下午约5时,85岁华裔老人黄春康因为闯红灯被警察拦住。据一位目击者证明,黄春康当时沿百老汇大道向北缓缓前进,穿越96街东侧的人行道时,信号灯已转为红灯。虽然警察命令其停下,但他似乎听不懂英语,仍继续前进。警察于是跟随他步行穿越马路至东北角的街口,要他靠墙站好,准备开乱过马路的罚单。但黄春康似乎仍不明白发生何事,想要离开现场。这时出现多名警察,将黄春康包围了起来。根据英文媒体的报道,黄春康被戴上手铐时血流满面、一脸茫然。经送医后,已在当晚11时半出院。

 


媒体拍下的警察逮捕84岁华裔老人黄春康时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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