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东艳】国际经贸规则重塑与中国参与路径研究

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创新与变迁是研究国际问题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研究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法学、制度经济学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动力、趋势进行了探讨。然而,这一领域的研究不仅存在急需填补的“交叉的裂缝”,更需要深入的分析框架来透析“规则重塑”的内涵及运动规律。

本文基于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原理出发,探寻世界经济运行与全球治理体系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由此把握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本质、内涵与模式。国际经贸规则重塑是国际上层建筑对国际经济基础变化的适应与反作用过程。国际经贸规则作为国际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和发展变化由国际生产分工及分配模式这一国际经济基础决定。中国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过程中,应自觉完善上层建筑,以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通过不同规则构建、国际制度安排选择及自主制度型开放,在新一轮全球经贸治理结构调整中,更主动的谋求与自身经济实力适应的国际地位,构建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更高水平开放的制度环境。



一、国际经贸规则:理论整合与评述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Akerlof)在2020年发表的文章中指出,“过度专业化导致学术界对2008年金融危机等重大现实问题无法提供准确判断”。国际经贸规则重塑是处于各学科交叉地带的重要问题,近十年来,研究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法以及制度经济学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国际经贸规则重塑进行了研究,制度经济学将国内社会和国内制度因素引入分析框架,研究规则背后的战略考量,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对具体规则的含义和性质进行分析,国际经济学的最新发展为贸易协定总体为视角的制度分析演化为以文本规则为支撑的制度分析提供技术支持。但这一领域的研究不仅存在急需填补的“交叉的裂缝”,更需要深入地分析框架来透析“规则重塑”的内涵及运动规律。  
基于唯物主义历史观来审视现有研究,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侧重在经济基础层面,关注规则的效应;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侧重在上层建筑层面,关注规则本身的条款解读;制度经济学基于理性人假设,分析制度的作用及其演变等问题,这三个领域的研究对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某一个侧面进行研究,而对“规则重塑”所体现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过程没有提供有效的分析框架。本文拓展现有研究,基于唯物史观分析国际经济规则重塑的理论基础,探讨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动力和方向,探讨崛起国在实力攀升的过程中,在规则重塑中面临多重抉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经贸协定所具有的地缘政治关系重塑和规则构建双重属性,并将这两个维度的相互作用进行研究,从规则构建、国际制度安排及国内制度型开放三个层面,探寻中国参与规则重塑的路径选择。
二、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理论分析 
 国际经贸规则重塑是国际经济基础和国际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过程的体现。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中,基于唯物史观,评述了路易·波拿巴政变的原因和过程,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视角,分析了该政变所体现的历史运动规律。随后,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国际经贸规则作为国际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和发展变化是由国际生产分工及分配模式这一国际经济基础决定的。分析国际经贸规则重塑时,应当以全球化时期的生产力发展为出发点,而不能脱离与此,仅停留在上层建筑层面,直接讨论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对标。正如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的,“我们判断这样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依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国际经贸规则变化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全球化模式调整及其引发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构建及发展,使生产跨越一国发展,要求规则协调。二是技术冲击、数字经济的新型国际生产和分工模式,需要构建对应的新规则体系;三是大国经济实力的变化,使利益分配格局发生调整,国际规则制定权结构发生变化。
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本质是国际上层建筑对国际经济基础变化的适应与反作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矛盾运动过程既包括向上发展的运动,也包括向下发展的运动。向上发展体现在,在新经济基础发展中,规则主导国构建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国际新规则体系,在新一轮全球化中,谋求更大的收益,同时促进了高标准经贸规则与全球化纵深发展的适应性构建。向下发展体现在,原有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国要积极巩固有利于己的原有经济基础,通过规则约束其他经济体的发展,维持原有的竞争优势及分配利益。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价值理念输出,推广相应的经贸规则,实现政治上层建筑与观念上层建筑的互动。
三、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新图谱
对贸易协定中规则内容分类的研究(The content of trade agreements)一直是国际一体化协定研究领域讨论的重要基础性问题。本文基于国际经济基础与国际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过程,对现有国际经贸规则重新分类和审视,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全球生产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引发监管一体化的制度需求,本文在规则措施分类中体现了国际贸易协定向监管一体化协定转变的新趋势。第二,传统对贸易规则分类的研究没有关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互动关系,以及政治上层建筑与意识上层建筑关系,本文关注国家经济实力变化所引发的战略调整意图,特别是美国新国家安全观对其贸易政策的影响。第三,对规则载体,即国际经贸制度安排的研究对象范围进行了更新和扩展。不仅分析了最新的区域一体化协定中的规则,也对其他治理框架下的规则发展进行了研究,如中美第一阶段协议、美日欧三方贸易部长级会议相关提议、美欧提出的WTO改革方案内容等。
图1展示了战略-规制视角下的国际经贸规则重塑图谱。将上述规则新趋势的主要内容分为四方面,在图1中,用四个区域来表示:
规则对等:以就业安全,解决贸易失衡为主要目标,距离左下角最近的区域,表明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政策。规则一致:加强国内监管政策协调,促进生产一体化,对规则进行协调,实现投资资本安全。规则锁定:制度协调型措施,对所谓“非市场经济”进行规制,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补贴等问题的规定,约束其他国家行为。规则引领: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在技术、创新领域的优势,构建高标准新规则,确保本国在未来竞争中处于领先。
国际经济基础中权力结构调整引发国际上层建筑的变化,在制度变迁所体现的矛盾运动过程中,制度创新,即国际上层建筑的调整通常落后于国际经济基础的变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考克斯(Cox,1996)指出,制度和物质力量关系有时存在不一致,兰斯·E.戴维斯(Lance E.Davis)和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中,采用了“滞后供给模型”,他们认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对制度的新需求,会引发制度创新,但这些创新通常是为适应新需求而进行的滞后调整。同时,受路径依赖等因素制约,制度体系的变化滞后于国际权力版图的改变。
图2展示了国际经贸重塑所经历的矛盾运动过程。其中纵坐标反映经济实力或规则制定实力,在从初始均衡到C1之前,规则竞争已经展开,而C1C2之间时,制度失衡处于爆发阶段,规则竞争异常激烈,而在C2之后,重新达到均衡状态。目前全球贸易治理体系正在经历从旧规则体系向新规则体系转变的过程中(图2中,从C0C1C2方向演进,美国试图利用既有的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主导权,利用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特点,从几个方面加强制度构建,其一是在经济实力相对下降过程中(PEusPEcn线的差距缩小),减少本国原来承担的国际责任,要求崛起国承担更多的责任;其二是利用其在现有规则体系中的主导权(PBusPBcn线的差距大于PEusPEcn线的差距),加紧推行更多非中性规则,以求维护其竞争优势;其三加紧为未来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型全球化构建制度框架。
四、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路径:不同规则的差异化选择
国内研究国际制度竞争学者近年来的诸多研究成果指出,从整体看,中国参与国际制度进程体现了渐进式特点,即从利用现有规则体系寻求自身利益,到主动参与制度并在其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再到改变、转制及建制,当前中国在全球治理中正在从简单的参与者向承担更多责任的管理者角色转变。然而,对具体参与规则重塑解决方案的讨论仍然欠缺, 与现有国际政治经济学相关研究的加总视角,将制度集合作为整体来研究不同,本文关注了制度集合中的规则的差异性,对规则竞争中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更细致地分析。一国规则制定的参与形式取决于在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在同一阶段,各项规则所涉及领域的经济发展程度及制度结构存在差质性,导致各规则所处的权力结构中的位置有所不同(图2在此处可以理解为各规则不同发展阶段图),所以,崛起国在同一阶段面临的制度集合约束中,对各规则的参与形式有差异。
下文基于规则差异性,以典型规则为代表,探讨崛起国参与规则重塑的不同方式。

 1. 参与规则创建:以数字经济规则为例(略)

 2. 促进规则重塑:以竞争中性为例(略)

 3. 加强规则协调:以监管一致规则为例(略)

 4. 适应规则对等:以“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为例(略)

 5. 弥补规则赤字:以发展规则为例(略)

五、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路径:国际制度安排选择
在崛起国参与规则重塑过程中,如何选择有效的国际制度安排路径,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已经提出了FTA等国际经贸治理机制所包括的两个维度。然而,这些研究将贸易机制中所包括的机制和地缘经济合作两层面作为两个不同的维度来分别分析,还没有考虑两个维度之间的互相作用。由于成员国的差异,在不同机制安排中,某一国家的相对规则制定实力PB或相对经济实力PE将发生变化,因此,在考虑参与规则重塑方案时,需要加入对最优的国际制度安排的讨论。
在制度安排选择中,需要考虑三个要素:其一是考虑不同机制中,经济基础的特点,如成员国经济发展程度水平及国际分工关系等;其二是现有规则自身的发展阶段和特点,某一机制的成员国是否具有不同的、代表各自利益的竞争性规则方案;其三是需要关注路径依赖,应考虑已有规则的发展历史和现状。面对具有不同竞争性方案的规则,谈判各方成员结构差异越大,各方为了让渡权利而需要投入的资源越多;而在处于治理赤字范围的一些规则,各方成员结构差异较大的南北协定中,可以反而利于推进。此外,在分析中还需要避免单项规则加总谬误,贸易一揽子协定谈判中,为达成协定,各国通过不同规则来进行利益交换,由此对规则重塑分析路径产生影响。
六、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路径:制度型开放高地建设
习近平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思想。我们要勇于全面深化改革,自觉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激发社会生产力发展活力,自觉通过完善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符合规律地向前发展。”
自主的制度型开放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解开束缚。制度型开放通过自觉完善上层建筑,以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当前制度型开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构建适应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以及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更高水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制度型开放与更侧重促进商品和要素流动的传统开放模式有所不同,更侧重于解决结构性问题。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应 “先行先试”那些反映了国际生产方式变革制度需求的贸易投资新规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践,探索和引领高水平开放。
七、结论
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本质是国际上层建筑对国际经济基础变化的适应与反作用过程。国际经贸规则作为国际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和发展变化是由国际生产分工及分配模式这一国际经济基础决定。国际经贸规则变化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全球化模式调整和参与国实力相对变化及其引发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规则对等、规则一致与规则锁定体现了原有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国要积极巩固有利于己的原有经济基础,通过规则约束其他经济体的发展,维持原有的竞争优势及分配利益。而规则引领体现了向上发展中,为适应新经济基础发展,规则主导国加紧构建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国际新规则体系。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中,应深入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和观点,通过不同规则差异化选择、国际制度安排选择及自主制度型开放,在新一轮全球贸易治理结构调整中,更主动的谋求与自身经济实力相当的地位,在全球贸易规则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构建适应新发展格局的更高水平开放的制度环境。


(本文发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3期。此为缩减版,注释从略,查阅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致谢: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冯维江、马涛、田旭、徐秀军、杨盼盼、杨原、赵海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往期精彩回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