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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检察起诉贩毒案获判 两主犯获刑15年
6月26日,由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伍加、张子呷等5人贩卖毒品案,在新昌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其中2名主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罗伍加、张子呷、石一日博、巫史日、石一曲格单独或者合谋,先后在新昌县、嵊州市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160余次50余克,销售金额合计3万余元。
另,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罗伍加、张子呷时,当场从罗伍加所携带包内查获疑似海洛因块状固体88余克,从张子呷处查获疑似海洛因块状固体3余克。经鉴定,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罗伍加、张子呷、石一日博、巫史日、石一曲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海洛因,其中被告人罗伍加贩卖海洛因118余克,被告人张子呷贩卖海洛因53余克,被告人石一日博贩卖海洛因21余克,被告人巫史日、石一曲格向多人多次贩卖海洛因,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罗伍加、张子呷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石一日博、巫史日、石一曲格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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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昌检察
编辑:吴闻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