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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扫荡”十余家商户,他们撬开了这个设备……

绍兴检察 2021-04-28

近年来,因为便利,电瓶车自助充电站、自助洗衣机频频出现在街头巷尾。然而,无人看管的自助设备却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自动取款机”。2019年11月的一天,新昌、嵊州两地的十几家自助设备一夜之间纷纷被撬,令人咂舌。


当晚,贾某等三人趁着天色昏暗,手持液压钳、螺丝刀,鬼鬼祟祟地摸到了新昌县大道西路某电瓶车修理店,他们“看上了”修理店的自助充电站。“搞快点!”负责望风的周某低声催促道,不一会儿,200多元的硬币就落入了他们的口袋。


随后,他们又出现在附近的一条小路上,趁四下无人,一人放风,两人动手,偷盗了另一家自助充电站的钱箱,得手100多元。


100元、200元、600元……从半夜到凌晨,从新昌到嵊州,十几家商户的自助设备遭窃,赃款共计1800元,被三人均分。


现在的自助设备大多采用现金投币的方式收款。很多设备拥有者并未足够重视防盗,一把大锁就是钱箱的安全保障,使得不法分子轻易得手。然而伸手必被捉,仅仅过了三天,贾某等人就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贾某和周某在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在宁波慈溪、余姚等地也用相同的手法实施盗窃4起,窃得财物1000元左右,被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但他们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技重施。


新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贾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新昌县法院判处贾某、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自助设备是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福利机”,而不是不法分子的“自动取款机”,切勿以为其价值不高,就肆意妄为。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在设置自助设备时多增加安全防范,及时收取钱箱内钱物,以免遭受不法分子侵扰。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字:俞珂尔、王智成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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