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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不动产执行不能、无法处置情况应向检察院报备……该实施意见共同破解执行难题

绍兴检察 2021-04-28

为进一步破解涉不动产处置“执行难”问题,近日,嵊州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不动产处置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涉不动产处置执行工作规范化、实效化,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01

明确协作内容,查控、处置全覆盖

《意见》明确,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向自然资源局查询涉案不动产坐落、面积、查封、抵押等等登记信息,可要求协助对涉案不动产进行查封、解封;对涉案不动产是否符合过户条件无法确定的,可向自然资源局函询;对权属证书经法院公告仍无法收回的,自然资源局可依法作废;对涉案不动产需要办理注销抵押、产权过户等变更登记的,自然资源局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权属证书法律文书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解封与新登记的空档期内保证不被错封。


02

明确协作流程,函询、函复有规范

《意见》明确,法院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过户条件的不动产,可向自然资源局函询,但事先须对该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并书面明确受让人应承担的风险,自然资源局就是否符合过户条件及注意事项等进行函复;法院对需要分割转让(包括原为融资抵押而分割办证)的存量不动产,应事先函询自然资源局意见,得到自然资源局同意分割意见的函复后,法院方可处置;对于产权有瑕疵的涉案不动产,法院须向受让人明确风险,自然资源局方可就合法部分办理变更手续。


03

明确协作方式,专业、快捷保成效

《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局分别确定专门的联络部门及联络员开展协作工作,并通过智慧办公系统和钉钉软件进行文书往来,确立“零接触”“一次不用跑”线上协作机制。查控、过户事项须在当日完成,函复事项在10个工作日完成,疑难复杂的,经协商,最长不超过1个月。同时明确,对涉案不动产有执行不能、无法处置等情况均应及时向检察院报备;检察院对两单位在不动产处置及协助执行事项进行法律监督,保障不动产处置执行顺利进行。

文字:孙斌、许夏江

图片:王晗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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