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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联合召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信息量很大!

绍兴检察 2021-04-28

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今天上午,绍兴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系两院首次以联合形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绍兴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飞介绍了绍兴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开展情况。


丁飞副检察长在通报中指出,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20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件,追偿治理生态环境费用270万余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3900余吨,增殖放流鱼苗1290万余尾




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案件类型“两高一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占总案件量的比例高,涉水案件又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比例最高,分别占比51.27 %和51.64%;案件类型多,涉水、涉大气、涉土壤等各类案件均有办理。


办案质效“双一百”。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在法定回复期内的回复整改率100%,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的认赔服判率100%。


两个“日益”彰显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治理成效。恢复性司法理念日益深入,探索适用补植复绿、放流鱼苗、替代赔偿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日益凸显,既惩治直接行为人,又注重打源头、追幕后,为绍兴的环境综合治理融入了浓重的检察力量。




公益诉讼主要工作





在服务大局中彰显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价值



全力开展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办理包括高检院指定管辖、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在内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7件16人。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对“黑色”加油站、“白色垃圾”、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共护蓝天碧水净土。

积极参与“违建别墅问题清查”专项整治,助力行政机关有效推进违建别墅清查工作。

以案促治提升法律监督治理成效。力求在办案中发现共性问题、普遍问题,市检察院针对辖区内部分基层院发现的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废水处置不规范的现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摸排后依法向市级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全市2500余家医疗机构进行拉网式专项检查整治,实现了1+1>2的监督效果。




努力践行“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理念



推动加强矿山资源保护。强力打击盗挖乱采乡村矿山等违法行为,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价值77万余元。

开展水源地安全专项监督。督促关停和整治合计占地220余亩的建于水源地附近的垃圾填埋场2个,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300余平方米。

开展“守护海洋”专项监督。共办理该类案件10件9人,会同多部门出台《上虞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成立浙江省首个“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

力促受损农用地恢复原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修复职责,共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90余亩。

联动开展“大运河”保护工作。根据浙东运河在省内的流经区域,主动牵头,协同杭州、宁波等地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协作保护机制,促进浙东运河文化长效传承和发展。




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

作为最佳司法状态



诉前磋商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诉前磋商机制,诸暨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山塘水库水污染案,运用诉前磋商方式,不到10天时间涉案地块40余吨垃圾全部被清运整理。

公开听证化解分歧意见。在办案过程中引入公开听证,借助“外脑”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刚性,提升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精准度。

跟进监督夯实公益保护基础。将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作为规定动作,扎实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行政机关不当履职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

下一步,绍兴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坚守公益保护初心,以对标“重要窗口”建设为新要求,以纪念“两山”理论提出15周年为新契机,全力以赴,用“检察蓝”为“重要窗口”增光添彩,为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市域治理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发布会上,绍兴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建民介绍了绍兴环资审判工作情况。


2018年以来,绍兴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注重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和专业化审判,优化完善“二合一”或“三合一”审理模式;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案件审理中亦注重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纠纷;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层次水平,深入推进对公益诉讼的探索和生态损害赔偿审判工作,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凝聚保护合力,深化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发扬“枫桥经验”,同时加强司法宣传保障公民有效参与。

绍兴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芸

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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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何某、俞某非法猎捕、

收购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还会对野生动物生存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本案中,何某采用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俞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致野生动物死亡,二者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加大对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法律权威,对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注重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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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李某甲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并邀请全省检察机关及地方人大、政协、政府部门人员旁听观摩,以案释法推动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警示和教育潜在环境破坏者。本案虽案涉金额较小,但个人小作坊式的污染环境案件极具代表性,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经营,都不能因一己私利,不计后果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本案的办理旨在警示潜在环境破坏者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的认识,以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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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陈某滥伐林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初,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购买活立木的方式,雇佣他人在诸暨市浣东街道东兴村山上采伐林木,共计蓄积36.5738立方米,陈某将其中的13000余斤林木运至磐安出售给张某,非法获利3000元,剩余林木留在现场。经鉴定,陈某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为22046.51元,滥伐林木面积计14.7亩,且现场大部分林木已被砍伐,留存林木平均郁闭度在0.1以下。

2018年11月,诸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损害费用人民币22046.51元、鉴定费3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26046.51元。

【典型意义】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公益诉讼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能有效惩罚犯罪,也为违法砍伐的人敲响警钟,唤醒更多的人保护森林,实现警示教育意义。同时,本案系涉农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培育“生态法治”理念,让本来就处于生态建设“洼地”的广大农村地区,能够尽快形成“法治”概念,自觉呵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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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发布会还收看了柯桥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昌夫出庭支持公诉的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庭审直播。绍兴市检察院还制作了《绍兴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白皮书》。


照片:吴闻哲

编辑:董佳丽 沈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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