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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抛弃亲骨肉她不言悔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令冷血母亲付出应有代价

绍兴检察 2021-04-28

因担心男朋友知晓自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竟狠心将婴儿丢弃,致孩子生命垂危。直至法院判决仍不知悔改,对亲身骨肉不管不顾。近日,经绍兴市检察院依法抗诉,冷血母亲马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马某于2019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在公厕内产下一子,后将其丢弃在露天垃圾场。为了防止他人发现,还用废弃雨披将男婴身体遮盖。一个多小时后,路过垃圾场的村民发现垃圾场内有婴儿哭声,遂前往查看。发现这个婴儿后村民报了警。男婴被发现时已四肢冰凉,生命垂危,被立即送至医院救治,并先后被诊断出新生儿低体温、脑积水等多种病症,还接受了多次手术。男婴现暂由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发现弃婴现场


原来,马某有一同居男友,还育有一子。2018年,马某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并怀孕,且未选择终止妊娠。为了不让同居男友发现,她在临产时骑着电瓶车去公厕内生产。生下男婴后,她将婴儿丢弃。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通过调看监控锁定马某,于2019年6月14日将其抓获归案。


可是归案后,马某仍拒绝抚养该男婴。“我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面对讯问,马某反复强调,“我怕我男朋友会知道,如果没有这孩子对谁都好……”

案发地公厕

2020年1月3日,越城区检察院以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越城区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于4月9日提出抗诉。

绍兴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赴儿童福利院了解男婴的现状,并收集补充了大量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犯罪行为后果严重,从其案发后一直拒绝抚养男婴,在男婴住院治疗期间拒绝手术、拒绝转院治疗等方面分析可知,马某认罪悔罪态度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审判决不当,遂支持抗诉。

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


在二审开庭期间,检察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被告人马某作为母亲,将毫无生存能力的亲生婴儿丢弃在露天垃圾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且在案发后拒绝承担法定义务,未真诚知罪悔罪。若对本案被告人宣告缓刑,那么等同于向公众宣告“母亲杀儿无需坐牢”,或多或少为他人处理同样事件找到开脱责任的“借口”,也等同于在法外赋予了父母对孩子生杀予夺的权利,无法起到积极引导公众的作用。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告人马某收到二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对被告人马某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


由于马某拒绝抚养男婴,为了让男婴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护,越城区检察院向绍兴市民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马某监护人资格,并妥善做好被害男婴的监护照料工作。


目前,绍兴市民政局已向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马某的监护人资格,越城区检察院也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该案正在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遗弃罪和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常容易被混淆,其关键在于行为人丢弃婴儿的场所、方式是否考虑婴儿可以获得救助的机会。在本案中,马某是在凌晨4时左右将婴儿丢弃在人迹较少的露天垃圾场,从时间、地点来看,该婴儿在短时间内被发现的可能性小,且马某为了防止被人发现,用雨衣盖住婴儿全身,可见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婴儿得到救助,因此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婴儿从母体分娩并独立呼吸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父母选择将孩子生下来,就要对小生命负责,不能以任何理由伤害他/她,甚至剥夺其生命,否则可能构成犯罪。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只生不养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文字:汪姿

编辑:柳佳莹

图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汪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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