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情·释法理】绍兴首例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获判
说案情·释法理
近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绍兴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案件回放
徐某系柯桥某国企负责人,2019年至2022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2021年11月,徐某在收受叶某20万元现金后,放于杨某处,后再让杨某将该20万元转账至徐某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发觉该行为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随即,检察官一方面整理涉案材料,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另一方面采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着重收集言词证据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从主客观方面完善整案证据体系,查清赃款去向。
经查发现,徐某为逃避查处,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所得的其中78万元现金人民币分散藏匿于多个朋友处,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转回44万元。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构成洗钱罪。面对铁证,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7月27日,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同年8月29日,柯桥区人民法院采纳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行为手段日益复杂,“自洗钱”现象不断凸显,为全面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列入了洗钱罪打击的范围,纳入了刑法规制,有效解决了自己清洗本人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只能以上游犯罪定罪的问题,为深入打击洗钱犯罪扫清了法律障碍。
本案中,徐某为逃避查处,借用他人之手,转移受贿赃款,掩饰、隐瞒了受贿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在构成受贿罪的同时,又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两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柯桥检察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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