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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分】身患“疾病”为何不能保外就医?

绍兴检察 2024-03-19

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生动鲜活的素材。“绍兴检察”推出【说法时分】专栏,立足“说法”的特色定位,检察官“十分”用心挑选具有典型意义和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普法案件,阐释办案背后的法理、情理依据,把法律知识通俗呈现,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近日,罪犯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绍兴市新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得知自己将被送往监狱,张某急忙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身体不能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委托医院对张某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张某患有遗传性小脑共济失调可能,胼胝体发育不良,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随后,法院依法就是否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向新昌县检察院征求意见。

新昌县检察院认真审查了本案相关证据,发现张某自述其30年前就出现不适症状,但于本案判决前数日才第一次就医,且从未接受过系统治疗。同时,询问了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检察官,得知张某虽因病导致部分身体机能退化,但其能够独自到检察机关配合案件调查,并且能清楚、详细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见其头脑清楚,行动可自理。后检察机关就张某的诊断结果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材料仔细核对,参考其判决前的状态,建议法院不予决定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在收到回复函后,重新委托医院对张某进行病情诊断,经专家诊断,张某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最终,张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检察官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不适宜在监狱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外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保外就医就是其中一种情形。保外就医作为一项温情的监外执行制度,有利于保障罪犯能得到有效治疗,但也需要严格把关,防止“温情”成为“漏洞”。

来源:新昌检察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鲁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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