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小心!家乐福、物美、永辉等多家商铺!被检测出售不合格食品!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45期)》,相关单位组织抽检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食用农产品,肉制品,糕点等26类食品855批次样品。
北京家乐福、北京海之肴
出售的部分生鲜镉含量超标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冰鲜鱿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海之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甲壳类水产品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新鲜蔬菜镉的限量值为0.05 mg/kg。
北京永辉超市出售不合格韭菜
多菌灵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苯并咪唑类高效低毒内吸性杀菌剂。主要用于防治麦类赤霉病、瓜果枯萎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韭菜中多菌灵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 mg/kg。
北京物美超市出售不合格酱猪头肉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26-2016)对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中的菌落总数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5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
北京万丰运泽商贸有限公司
出售防腐剂超标的蛋糕
标称宁晋县福顺食品厂生产,北京万丰运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海绵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按照标准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是安全可靠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北京金掌勺餐饮有限公司
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北耿新社
出售不合格鸡蛋
氟苯尼考是一种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但产蛋家禽禁止使用氟苯尼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公告)规定“家禽(产蛋禁用)”,即禽蛋中不得检出。
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出售不合格黄花鱼
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冰鲜黄花鱼,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规定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限量值为100μg/kg。
北京华诚为民农副产品市场
出售不合格乌鸡
定兴县众成禽业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华诚为民农副产品市场一层012号陈毅经营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磺胺类(总量)的限量值为100 μg/kg。
北京平凡胜利商贸有限公司
售卖不合格豇豆
北京平凡胜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农业部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杀虫剂、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豆类蔬菜中氟虫腈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北京南口济安蔬菜店出售不合格黄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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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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