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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检普法小课堂】第3期:最具“人情味儿”的法律制度——暂予监外执行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府检普法小课堂。这一期我要带大家了解一个最具“人情味儿”的法律制度——暂予监外执行。



主讲人:田巧萍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党支部书记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对患有疾病的罪犯,经法定程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不适宜在监管场所(最常见的就是监狱)里服刑,而暂时在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的制度。这个原因消失了,就要收监执行。






为什么说它最具“人情味儿”呢?答案就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或者说适用情形里。

虽然说“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但是在这些生命的重要时刻,人们最需要关心和帮助,即便是罪犯,也是如此。而暂予监外执行,就是在罪犯“生、老、病”之时,给予制度的关怀,让罪犯在监外接受更好的医疗和家人的陪伴。

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适用情形,分别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女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


























是不是对于所有罪犯都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答案是否定的。

最有“人情味儿”的法律制度也有它的“底线”。基于维护公平正义、刑罚的严肃性以及社会安全稳定的考虑,对特定罪犯会限制或者禁止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

二是上面所说的三类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通常称为“三种疾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也就是说,患有三种疾病的三类罪犯,只有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时,才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留言评论!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各类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府检普法小课堂】专栏  将在下期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为您答疑解惑!

音频、文字|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审核|苏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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