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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思考与实践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26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来谋划和推进。如何寻“解题之策”、行“突围之举”,创新落实最高检关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工作部署,是当前急需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回答的问题。近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内涵、新趋势、新特点,探索运用专门化理念方法,以职能、机构、人员、机制、规则、理论“六位一体”专门化建设为抓手,努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集中统一履职,持续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一、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实践动因
(一)专门化契合未成年人司法运行规律
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均与成年人司法不同。其价值功能是要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处于不良环境或危险状态未成年人的干预、对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有学者称之为保护、干预、转化功能,有别于成年人司法追求定分止争、准确定罪量刑的目标。不论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还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都有高度专业化的要求。研究数据表明,适用成年人司法程序和规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其心理行为偏常问题,不利于未成年人大脑正常发育及健康人格的形成,极易使其形成封闭心理和反社会人格,从而导致再犯,并且定罪时年龄越小重犯率越高,重犯危害要远大于成年人犯罪。因此,只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适用专门程序和规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尊重未成年人司法特有规律,才能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二)未检专门化建设具有切实的实践引领
从历史发展变迁看,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是社会分工高度精细化的历史演进过程,是现代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与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现代社会在追求效率、崇尚公平正义背景下对法律活动的客观要求。我国司法专门化很早便已起步,并率先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深入发展。我国未检工作是从1986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起步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后,多个省级检察机关设置了独立的未检处。2015年,最高检党组专题研究未检工作,并于12月正式设置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此后,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专门未检机构、人员和制度的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2017年,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2018年1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这是最高检深刻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审慎研究后决定的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不难看出,30多年的未检工作发展史,是未检机构逐渐从依附到独立的变迁史,充分印证了专门化建设是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大格局的必由之路。
(三)未检专门化符合少年司法领域国际共识
当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独立于成年人司法的少年司法制度,颁布了集程序法、实体法和组织法为一体的专门性少年司法法,规定了一些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置措施。少年司法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和司法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域外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司法机构体系化。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少年司法工作是法治国家普遍的做法,各国法律对少年司法专门机构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置、职能、人员组成等。如日本的少年司法机构主要有警察、检察厅、家庭裁判所、少年鉴别所、少年监狱等;美国50个州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全国2700个法院可以受理少年案件,一些地方设有专门的少年检察部门。二是人员组成专业化。美国挑选少年检察官的原则“乃基于候选人之少年法知识、对青少年事业之兴趣、教育程度及经验。”三是规则要素特殊化。普遍采取了未成年人比成年人轻缓的刑事政策取向,强调保护优于惩罚。建立了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特殊制度和法律援助、心理干预、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权益保护措施。四是处遇措施个别化。针对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如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和少年刑罚三大类刑事处分,并确立了优先等级。法国《少年犯罪法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多种非羁押诉讼保障措施,规定了详细的先行拘押条件,只有在非羁押措施不能保障诉讼时才能先行拘押。
(四)未检专门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按照党的二十大部署,最高检作出了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安排。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和“现代化”的有机融合,其应立足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立现代检察理念,推动法律监督制度机制创新完善,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这其中,理念现代化是先导、体系现代化是重点、机制现代化是关键,能力现代化是基础。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检察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通过对案件、机构、人员、机制、规则等诸要素进行归拢,产生“握指成拳”“积流成渊”的集聚效应,有助于打破传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运行上的思维定式和固有流程,既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应急诊疗,又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单兵作战,从而实现以未检工作专门化促专业化,以专业化推进新时代未检工作集中统一履职的现代化。
二、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基本内涵
(一)规范专门化的职能任务
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监督办案和社会治理。这些工作职能的专门化是未检专门化的逻辑起点,也是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核心所在。
能动监督办案是未成年人检察的基本职责。刑事案件应包括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中有未成年人的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和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三大类。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对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积极开展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督促和支持诉讼。行政检察案件包括涉未成年人的行政裁判监督、审判违法监督、裁判执行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
融入社会治理是未成年人检察的延伸职责。一方面,通过法律监督促进诉源治理。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着力点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为依托,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强化调查研究和总结分析,把法律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为治理规范。找准主动融合其他五大保护的结合点,以检察办案的刚性力量和推进诉源治理的柔性智慧,真正以“我管”促“都管”,以司法保护、能动履职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整体落实。另一方面,深化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推动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质化、规范化履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做实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以上涉未成年人保护各类案件的办理和延伸融入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统筹适用,涉及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协调配合,涉及检察监督方式方法的探索创新,涉及未检工作现代化的进程,需要更好的依法界定、分类规范,也需要更好的集中行使、强化效能。
(二)设置专门化的组织机构
独立的机构设置是专门化建设的有效载体,也是推进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衡量未检工作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
未检工作实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无论将其合并到哪一个“大部”都难以兼顾未检工作与其他业务的差异性,必将削弱其职能的完整性和专业性,造成部分职能履行的弱化。因此,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案件办理实际需求,设置完整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体系,将未检人员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运行的机构,是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大势所趋。
近年来,全国四级检察院未检专门机构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这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以陕西省检察机关为例,2019年内设机构改革完成时,全省仅有9个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11个市级检察院中只有1个独立机构,半数以上基层检察院还没有设置专门的未检机构。2021年开始,陕西省院加强顶层设计,将未检专门机构分为检察部、检察办公室、工作团队三类,自上而下推动设置,着力构建覆盖全省三级检察院的未检专门化组织体系。其中,在市级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部,在县区院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体量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或者工作团队。未检办公室或者工作团队必须有人专职负责、实际运行、独立考核,不走形式、不挂虚名,不轮办或兼办其他案件,切实解决基层未检“专人不专”问题。通过情况通报、对口问诊、实地调研督导等方式,至2022年底,全省设立各类专门机构123个,实现了三级检察院全覆盖。
(三)培养专门化的未检人员
培养一支有人文情怀、有未检理念、有专业素能的未检专业化检察队伍,是未检专门化工作的重点,也是保证未检工作质效的根本。
首先,贯彻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理念。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对象建立起来的,其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和评价标准都与成年人有显著区别,因此要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引领未成年人专门化司法不断发展。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构建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帝王条款”,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方向性、统领性作用,要将这一原则作为个案办理的权衡标准、解释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制度发展与体系建构的动力。
其次,着力培养专业素能。目前,未检业务逐步演进为纵向“捕、诉、监、防、教”的一体化履职,横向“四大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未检检察官不仅要精通刑事检察业务,熟练运用证据审查能力和法律适用依法办案,也要了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流程;不仅要掌握未检业务的特色和规律,更要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门知识,兼有过硬办案能力及帮教救助、沟通协调能力,在具体案件中扮演好“国家公诉人”“国家监护人”“公共利益保护人”和“涉未法律监督者”等多重角色。
最后,汇聚专兼职辅助人员。一方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社工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司法社工、司法雇员、心理咨询师等各类专兼职辅助人员的培训、督导力度,提高司法辅助人员参与未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比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团省委自2019年起开展未检司法社工的培训、聘任、考核工作,将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等纳入培训范围,三年来培训上述人员1500余名,正式聘任90名参与全省司法办案,相关经验写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白皮书》。另一方面,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将司法服务经费列入办案预算,扩大政府购买、培育、聘任辅助人员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支持体系的优化升级。规范特邀检察官助理履职方式、内容,建立与妇联、团委、教育、民政等行政机关特邀助理到检察机关交流锻炼长效机制,保证专兼职辅助人员参与未检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探索专门化的程序规则
遵循程序规则是司法的基本属性,也是未成年人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重要保障。
首先,探索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程序规则。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表明简单强调“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应探索特殊程序规则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办案规范化、监督精准化、保护体系化水平。要进一步与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在司法理念和政策适用导向上达成共识,统一儿童证言的采信标准、性侵犯罪入罪标准、“明知幼女”和“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避免过度依赖司法解释造成机械司法。依托各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重点监督对性侵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问题加大抗诉力度。结合当地案件特点和“一站式”办案区现状,会同公安规范询问、取证、救助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实提前引导侦查和同步保护救助工作。
其次,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程序规则。未检部门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基本形成了以支持和督促起诉为主,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为辅,协调多部门开展综合保护救助的监护监督工作模式。要规范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办理程序,建立监护侵害线索发现机制,拓宽线索渠道,明确启动撤销监护权监督程序的情形,建立专家评估机制,同步开展综合保护救助,善安置未成年人。依法审慎启动撤销监护权监督的程序,既要克服不愿办、不敢办的畏难情绪,也要把握国家监护干预家庭监护的界限,为未成人回归家庭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探索涉未成年人行政检察办案规则,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依法采取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纠正。
最后,探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办案程序规则。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理论支撑单薄、制度供给不足、法定范围不明晰、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司法办案规范化亟待提升。一是把握职能定位。坚持公益诉讼作为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严格区分行政权与检察权的界限,不能越位履职、越界监督、越权办案。规范两类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刚性更强,以行政机关的违法性为前提,建议对象的答复为义务,提起诉讼为保障,对应“法治”;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柔性更高,行政机关没有违法但有监管漏洞,不以诉讼为保障,对应“善治”。二是明确受案范围。各地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缺少针对性设计,多是通过兜底性条款作出限缩性规定。未检部门可以在坚持“公共利益”法定性和复数性的特点上,找准监督对象,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出台实施意见,合理界定未检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典型案例和实施意见的示范引领,将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关注强烈、办案较为成熟的领域逐步纳入案件范围。三是优化办案程序。规范细化检察权内部运行,做好统一业务办案系统2.0未检子系统的权限配置和节点推进。设置诉前程序的终止情形,诉前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应定期督促落实,如发现整改不力、侵害行为仍在蔓延、执行单位消极应付或履职不能等情形时,可以自行终止诉前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五)完善专门化的工作机制
对于未检专门化而言,工作机制是枢纽所在,能够起到统筹资源、完善程序,凝聚理论、锻炼队伍,汇聚合力、提升质效的作用。
一方面,深化内部合作机制。以检察一体化办案和集中统一办理工作为基础,形成上下级检察院纵向一体、“四大检察”业务横向融合的法律监督“一盘棋”格局,切实把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放大,转化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效能。比如,陕西省院2022年出台了《关于推进检察业务融合发展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意见》,促进“四大检察”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融合发展。横向一体化协作,依托全省大数据中心基础平台,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优势,打破部门界限,畅通未检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信息共享和线索发现渠道,在侦查调查、案件审查、专业资源、研判会商等方面相互协助与支持,实现监督资源融合。纵向上下联动,构建“省院领导、市(分)院主导、基层院参与”的全省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运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融合履职模式,强化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数据、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对下指导、信息交流和统筹研判。
另一方面,完善外部协作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六大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完善协同检察机制,加强关中陕北陕南三地检察机关之间、地方检察机关与跨区划检察机关之间,在线索移送、案件移送、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加强与相邻省份在强制报告制度的线索收集移送处置、失学失管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及保护救助、跨省作案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和联合帮教等工作的合作,健全省级协同检察机制。强化协调联动机制。比如,“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检察院一家“单打独斗”肯定不行,必须“跳出检察看检察”,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从社会治理层面形成广泛共识和工作合力。2021年、2022年,陕西省委政法委、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平安办连续两年召开全省检察建议工作推进会。2022年4月,陕西省委政法委、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平安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办理工作 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见》。陕西在实践中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社会化工作格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陕西方案”在全国推广。
(六)建构专门化的理论体系
检察理论研究承载着助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使命,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能避免实践中的盲动。未检工作专门化亦是如此,既需深化理论研究、强化理论指引,也要在实践中持续验证并升华理论。
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思维停留在成人司法的例外规定层面,脱胎于刑事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困境,有必要专门开展对未成年人法学基础理论、未成年人司法法学以及域外未成年人法学的深入研究,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近年来在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多部重要立法施行与不断发展中,未成年人检察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养料。未检理论研究取得诸多富有特色的理论探索成果,在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检制度的同时,也为整个未成年人法学研究逐步摆脱附属性做出了重要贡献,如附条件不起诉、强制报告制度等很多诉讼制度都是未检部门先行先试后最终写入法律。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以后,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与未检新业务相向而行,呈现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同时也存在理论研究对新时代未检工作全面深入发展引领不够充分,缺乏系统的理论建构与基本原理的深入探求等问题,相关研究延续了近年来司法实践适度先行、理论研究稍后努力跟进的整体态势,尚未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深入阐发未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准确定位。未成年人检察作为一项相对年轻的检察业务,必须主动关注、深入研究集中统一办理改革、分级处遇与精准帮教、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等未成年人司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检察实践滋养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反哺检察实践,为更好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理论力量。
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路径方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持续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深刻认识未成年人检察肩负的更重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所作党的二十大报告,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等部署要求,为检察机关更好地从大局大势中把握和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些重要部署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一脉相承,一以贯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要切实站在为党和国家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障党和人民事业永续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的谋划部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建设作为推动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一把手工程,提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级院党组要专题研究和部署,健全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模式。要健全考评体系,将未检专门化六大要素的落实情况纳入对下考核和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形成激励导向。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指导与督导检查,协同解决编制、人员等重点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合力。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的“六大保护”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优势的重要体现,也是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建设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要选择最能凝聚共识与增强合力的方式与路径,以检察办案的刚性力量和推进诉源治理的柔性智慧,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和各界的支持,主动加强与本地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部门的沟通,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以“我管”促“都管”。
(二)加强自身建设,持续锻造未检队伍
一是加强政治引领。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持续抓实融为一体的政治业务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每一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保持未检检察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为未检干警搭建成长成才的舞台,充分发挥好未检条线先进模范、业务标兵、优秀巡讲师等人才骨干的“传帮带”作用。
二是提升专业素能。立足培养一支有人文情怀、有未检理念、有专业素能的未检队伍,通过精准化培训、专业化训练、实战化教学,夯实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办案素能;通过业务竞赛、案事例评书会、法律文书评比等,学练赛一体、传帮带结合,钻研未成年人司法理论,不断提升调查研究能力;有计划、有梯次培养一批未检优秀骨干,探索适合新工作布局和办案模式的优秀人才选拔方式,通过领军人才发挥“头雁”引领作用,由点带面梯队式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公开招录同时具有法学和心理学、教育学、社工学等双学位人员,作为未检专门机构后备力量加以培养。此外,还要注重个人品格培养。未检工作是一份唤醒灵魂的工程,未检检察官要有浓厚的人文情怀,有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的大格局,用开阔的胸怀看待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功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三是加强监督制约。要优化业绩考评体系,明确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专业化、综合性定位,突出未成年人检察统一、集约行使“四大检察”职能的导向意识,使考核管理能够更加客观地呈现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质效,更加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价值功能。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特别是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越来越高,要健全完善与之匹配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始终依法规范运行。要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严格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三)注重强基导向,持续加强调查研究
一是坚持理论实践相结合。既要始终围绕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开展研究;也要把研究的落脚点放在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上,通过提升研究深度和精度,更好引领、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实践。既要发挥自身优势,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热点、实践难点、办案重点,集体攻关、群策群力;也要善于站在理论高地,立足国际视野,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与法学院校、科研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同时,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广泛吸收实务界研究成果和经验,推动建立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二是坚持调研创新两手抓。创新需要深入谋划,谋划的前提是深入调查研究。司法实践中的痛点、热点、难点问题,检察实务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理性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拿出创新破解之道。检察机关近年来创新探索确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具体措施,如一案多查融合履职、督促监护令运行、2.0未检子系统运用、大数据赋能六大保护监督模型等,都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具体制度与措施的效果最大化,将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创新的成功实践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
三是坚持研究办案相融合。研究也是办案,是更高层次的业务工作。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应紧紧围绕监督办案这个中心,从加强检察业务的角度去思考、研究、谋划。要结合司法办案实践,加强案例分析和类案研究,丰富深化未检专门化的理论研究方法和成果。同时,通过总结办案规律,研究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深层次的法律、法理、社会治理问题,提升具体案件办理中的证据分析和司法政策运用水平,做到以办案带动研究,以研究促进办案。要加强案例研编工作,认真学习研究、用足用好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各类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切实领会蕴含其中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要旨,做好“发现-培育-办理-编写”的工作闭环,通过典型案例引领未检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
(四)聚力品牌建设,持续深化法治宣传
一是做实法治教育。人生百年,立于幼学。近年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和法治巡讲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品牌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也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检察机关要推动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质化、规范化履职,在巩固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推动法治巡讲深入乡村地区、走近真正需要的孩子,抓好法治教育精品课程、微电影视频、图书画册、优秀巡讲师等各类要素的整合利用、资源共享和产品输出。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打造基地标准化样板。
二是做优未检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宣传未检工作容易得到关注和认同,展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心系祖国未来的责任担当,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未检工作,对未成年人检察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新时代人民群众“心尖上”的检察,关注和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呼声,切忌自说自话、自娱自乐。客观全面正向宣传,将未检工作的新理念、新方法、新业绩,以形式多样的宣传平台和媒介展示出来,用真实案事例和办案数据实事求是反映未检工作,实实在在体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等都“自带流量”,容易引发社会关注,要认真落实“三同步”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宣传预案和舆情应对,自媒体时代要切忌错误导向、负面影响。
三是做强未检品牌。品牌代表形象,品牌彰显质效,优秀的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品牌经得起时间打磨和公众审视。从实践中看,各地检察机关逐步形成了亮点纷呈的未检品牌,但“一地一品牌”的做法不利于提升未检工作整体影响力。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相结合,省院要注重挖掘整合地方特色经验,将各地小品牌串联成陕西检察品牌星系,持续推广宣传,形成示范、辐射和带动效应。市级院要立足本地工作实际,找准每一颗“小星星”的核心竞争力,培育优秀办案团队,用更先进的工作模式、更优良的履职能力、更扎实的工作成效为品牌赋能。
原文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编《未成年人检察》2023年第1辑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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