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检普法小课堂】第36期|非法狩猎罪你不知道的事
“秋将归去冬又至,寒色不遮万山翠”。冬季已经来临,我们地处北方,家的附近有许许多多的大山,有的人耐不住冬天的寂寞开始上山准备打点野物准备丰富自己餐桌上的食物。
狩猎一词在古代是指冬季打猎,统称为狩猎,又称猎捕、打猎。狩猎这个过程中除了猎捕野生动物、开发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还能起到控制野生动物种群,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狩猎的方式有很多种,比方说使用套、夹、笼、网、猎枪等工具。但是狩猎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的狩猎法规,遵循国务院制定的“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方针。
辽宁一男子因父亲想吃兔子肉,就用拉电网的方式上山去猎捕野兔,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狩猎罪。
河南一男子最近因捉壁虎进行出售,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
宁夏19人在原州区、隆德县等地非法猎捕“癞蛤蟆”(野生中华蟾蜍),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23年某县的王某使用粘网、电子诱捕器在该县境内猎捕野生鸟类57只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缴纳破坏生态环境赔偿金5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们陕西省也有相关的禁猎期和禁猎区的规定,陕西省林业局陕林策发[2020]139号文件指出,我省全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全省境内依法划定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猎捕野生动物,全省境内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接下来检察官为大家一一解答。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自然保护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我们陕西省也有相关的禁猎期和禁猎区的规定,陕西省林业局陕林策发[2020]139号文件指出,我省全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全省境内依法划定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猎捕野生动物,全省境内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为一己私利,就随便猎捕野生动物,这样不光会给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也会一不小心就喜获“银手镯”一副。在之前讲过的四个案件当中,他们只是猎捕了麻雀、“癞蛤蟆”、兔子、壁虎我们常见的小动物就被刑事处罚了,是因为上述野生动物都是属于我们“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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