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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鲜看】全国人大代表陈华元“两会”8项建议引发广泛关注!

中建三局 2022-12-14

3月5日至11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在北京举行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与建造师分会、

武汉建筑业协会会长

原中建三局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华元

围绕国家“双碳”战略、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

加强建筑业减碳、完善国家应急工程建设体系

等国家和民生热点问题提交了8项建议

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



1

为“双碳”目标贡献更多湖北价值

“充分发挥湖北区位优势、科教智力优势及前期‘双碳’工作经验,在国家‘双碳’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贡献更多改革成果,是时代所赋、更是使命所在。”陈华元在《关于支持湖北在国家“双碳”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建议》中说。

在陈华元看来,随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碳登)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支撑系统重要枢纽的落户,湖北拥有了首个具有金融功能的全国性功能平台,成为我国“双碳”战略在内陆最便捷的人流、物流、信息流、金融、科技等集散中心的区位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巩固。特别是在三个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一是雄厚的新兴产业基础。湖北制造业创新中心数量比肩北京、上海,光纤通信激光、地球空间信息等一批“中国标准”从湖北走向世界,“光芯屏端网”、汽车制造与服务、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加速迈向万亿级,2021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30.2%。未来,湖北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将在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等重大区域战略中发挥更大创新溢出和产业牵引效应,有利于推动国家“双碳”战略布局。

二是充沛的人才技术资源。作为全国三大智力密集区之一,湖北拥有高等院校129所、各类科研机构100多所,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总数位列全国之首,高校、高端人才的数量和综合实力均居全国第一方阵,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科院武汉分院等高校院所等在“双碳”领域走在全国前列。武汉连续4年成为人才净流入城市,人才净流入率已提升至19.2%,“人口年轻化指数”增幅居大城市第一位。且武汉房价等生活成本相较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及杭州、南京等新一线城市都更低,在国家“双碳”战略发挥更大作用具备人才资源充沛、创新创业氛围浓厚、综合成本更低的优势。

三是成熟的碳交易试点经验。2011年,湖北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成为中西部唯一以全省纳入试点省份。2014年,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正式上线启动,全国首单4000万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项目签约……截至2022年2月8日,湖北碳市场累计交易总量3.66亿吨,交易总额86.69亿元,交易规模、引进社会资金量、企业参与度等指标均保持全国前列,一个制度健全、主体多元、交易规范、监管严格的区域碳市场基本形成。经测算,湖北省70%纳入碳市场的企业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实现了下降,同期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节能降碳的同时,实现了经济高质量发展。未来,中碳登作为国家级登记结算平台,将会进一步发挥金融集聚效应,吸引资金、技术和绿色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金融要素向长江中游城市群靠拢。有利于激发碳金融创新的活力和动力,提供更加丰富的绿色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为“中部绿色崛起”筑牢金融支撑。

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实现“双碳”目标贡献更大的武汉力量,陈华元提出了3个建议:

一是支持武汉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恳请国务院尽快批复“中碳登”冠名“中国”字样,突出其国家级平台作用,探索绿色金融衍生服务业务,融入绿色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双碳”领域具备协同要素平台体系。恳请生态环境部、央行、银保监会等部委及机构,支持武汉建设有别于上海、深圳等传统金融中心的新兴绿色金融中心,实现“中部绿色崛起”,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同时以“中碳登”落户湖北为契机开展碳金融创新,指导出台碳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和个人参与开发碳金融、绿色金融相关衍生产品和业务;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府贴息和补贴政策,更好发挥投融资对气候变化支撑作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目标。

二是支持湖北提升绿色低碳产业能级。建议国家对湖北打造“光芯屏端网”、大健康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万亿产业集群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湖北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及北斗、新材料、高端装备、数字创意、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能级。建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委加大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在湖北建设一批国家级绿色产业创新中心,将湖北的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引导全国低碳示范企业、专家学者团队、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对碳捕获与封存、碳利用以及碳化学分解等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开展攻关、转化和应用,将湖北打造为构建长江大保护长效机制和推动“双碳”战略融合发展、互促共进的典范。

三是支持湖北推进传统能源退出和新能源替代。考虑湖北能源资源短缺,煤、油、气基本靠外购,用电需求持续增长,存在较大电力缺口的实际情况,支持湖北推动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减煤限煤,支持与能源资源大省战略合作,系统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作,实现煤炭消费尽早达峰,进一步提高三峡电能湖北消纳比例,大力支持湖北培育制氢产业,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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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统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随着‘三孩’政策实施,城市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大幅提升,但我国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资源短缺,托育公共服务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成为我国民生领域一个突出矛盾,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陈华元在《关于加强统筹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的建议》中表示,统筹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非常必要。

通过对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陈华元代表认为,加强托育公共服务主要有三大利好:一是缓解供需矛盾——2020年我国0-3岁婴幼儿已超5000万人,家长托育需求率为48%,但城市3岁以下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4.3%;二是降低家庭生育成本——当前托儿需求与服务供给矛盾突出,进一步导致家庭生育成本增高、生育意愿降低,因无人看护而不愿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占比达60.5%;三是提高社会人力资源效率——一方面避免职场母亲因为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另一方面避免50岁左右处于中年的祖母(外祖母)们为了照料婴幼儿过早离开就业市场。

为此,陈华元代表结合当前托育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从机构供给不足、顶层设计不足、建设用地和资金紧张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出发,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是加快构建供给体系。针对托育机构数量不足、覆盖率低和现有机构服务类型、主体单一的情况,建议新建居住区要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与住宅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既有的社区卫生、文体设施要做好功能衔接,发挥其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趋势、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及时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新建幼儿园同步建设婴幼儿托班,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实现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无缝对接。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点,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扩大社区照护服务的受益面,并出台示范标准,给予适当奖补经费,培育创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省、市级示范单位。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服务。

二是完善顶层设计。针对行业规范标准不健全且重“教”轻“保”的情况,建议在国家卫健委出台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基础上,制定完善各类婴幼儿机构和私人照护服务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快建立托育服务业人员配备标准和保育教育指南;支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托育服务暂行条例》,明确政府、社会、托育机构和家庭等主体的职能定位。针对监管政策不足、幼托教育法规体系处于空白、硬件配置和服务质量欠缺的情况,建议国家卫健委会同民政、教育、妇联、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机构登记备案、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监管、动态评估和处罚惩戒等制度机制。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互联网+托育”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数据归集、信息发掘及关联分析。针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狼保姆”“狼幼师”相关新闻屡次出现,降低家长送托信任度的情况,建议引入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托育机构开展动态星级评定;将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从业者特别是直接照顾婴幼儿的人员,出台更健全的从业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注重性格测评、上岗试用期、工作监控视频细节复查等措施的综合运用,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黑名单”和终身禁入制度。

三是缓解土地和资金紧张难题。针对场地选择困难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场地有限等情况,建议将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托育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可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托育设施;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及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针对建设运营成本压力大、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情况,建议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重点支持连锁化、普惠性社区托育机构建设;实施金融支持和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场地提供、租金减免等扶持力度,将托育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范围,探索为托育融资提供免抵押、低息或贴息贷款;将托育机构房屋租金列入政府指导价,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物业管理等费用参照公办幼儿园政策执行;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政府指导、市场调节形成托育价服务价格标准;建立托育服务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托育机构综合保险,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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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探亲假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至今有40余年未修订,属于典型的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共政策,其中部分条款与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不相匹配,原有规定与目前实际情况的矛盾日益凸显。”陈华元在《关于修订探亲假相关规定的建议》中说。

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始于1958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前述规定作了修改,并作为职工休探亲假的依据实施至今。

陈华元代表介绍:在休假主体上,《规定》要求“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而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生的巨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城镇就业主渠道,但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公平。在休假条件上,一方面,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国家法定节假日由7天调整为11天,工龄达到一定年限还可以享受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日渐便捷的情况下,探亲假享受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规定》的部分条款与时代脱节,如“所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符合中华民族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也不利于家庭和谐,“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与大部分省市当日可达的实情不合;“职工探望父母时要求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才能享受探亲假及待遇”,有悖情理。在报销机制上,《规定》只涉及慢速列车的硬座、硬卧,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出行需求。

为此,陈华元代表提出了六条具体建议:

一是调整探亲假范围。让“公家单位”和非公单位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地享受探亲假,将探亲假作为广大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予以保障。

二是调整探亲假对象。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导向,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对象扩大为职工夫妻双方父母,鼓励已婚员工共同探访双方父母。

三是调整探亲假及报销条件。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由按公休假期能否团聚调整为根据职工与探望对象的距离来确定,超过300公里就可以享受探亲假,交通路费报销条件扩大为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不高于同期高铁二等座票价的飞机经济舱。

四是调整探亲假休假方式。将已婚职工四年一次休假调整为按年度休假;准许与父母中一方住在一起的也可以休假(对很多行业来说,常年远征外地,老人一方帮助抚养小孩非常普遍)。

五是将探亲假与传统节日融合。据统计,2020年我国空巢老人达到1.18亿,预计至2030年空巢老人将超过2亿。建议将探亲假与重阳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融合,营造全面感恩、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鼓励年轻人常回家看看、陪伴父母。

六是将探亲假与年休假合并。将探亲假与现行的年休假进行合并,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适当增加适当天数假期,避免探亲假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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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政企数据共享

“如何推进政企数据共享,提高数字治理效能,让政府和企业共同利用公共数据,在提升政府治理水平的同时,赋能企业经营生产,创造更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已成为数字时代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陈华元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企数据共享工作的建议》中说。

在他看来,当前政企数据共享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数据共享以监管为主,共享质量有待提升。目前政企数据存在共享范围不广、共享数据不足、共享应用不深等问题。政府的政务数据开放处于初级阶段,向企业开放数据类型单一且多为公益类数据,企业难以获得政府掌握的价值含量高的经济类数据。企业出于对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的考虑,向政府开放数据的意愿低、开放的数据质量不高。

二是数据共享对接难度较大,共享机制有待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在法律规范还不明确的背景下,缺乏数据开放意愿,共享程序流程手续繁杂,造成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和程度有限;数据共享流向主要是政府以监管为主,要求企业提供数据,政府向企业共享的数据少;政府开放共享的数据在广度与深度上还有不足,共享的数据质量与企业的期待还有一定距离。

三是数据安全责任不明,共享风险管控有待强化。目前政企数据共享制度仍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责任划定制度有待完善,数据共享面临数据安全风险。若政府的社会公共数据和公民数据外泄和滥用,会为社会安全造成不稳定因素;若企业运营和生产数据外泄,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

四是数据定价与利益分配机制缺失,共享积极性有待提升。当前,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探索通过与互联网服务公司进行合作,将政务数据进行资产化管理,采用收取使用费的方式,促进政府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但当前政企数据共享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定价机制,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尚未形成,未能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间促进政企数据共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此,他建议从五个方面发力加快政企数据双向共享。

一是加强立法、优化程序,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建议加快推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健全数据资产化管理、政务和企业数据管理、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立法,推动政府部门加快构建政企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在数据共享方面,要在保护国家安全、公众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数据共享程序和流程,方便企业依法依规获取和利用数据。在数据应用方面,要加强数据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是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培育新型政企合作模式。建议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共享数据分级分类制度,确定共享数据的敏感程度、安全级别和开放等级,制定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构建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机制,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政府应明确政务数据开放的主体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和先进技术,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合作机构,如数据服务公司、专业数据运营公司等,推进数据资产化管理,服务企业经营生产;企业也要转换观念,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或脱敏后的经营数据开放给政府,助力政府治理水平和能力提升。

三是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标准体系,夯实共享基础。建议加快制定政企共享数据标准和应用规范体系,包括数据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应用标准、平台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监管标准、安全标准等;加快构建国家级、省级政务数据中台,推动分散在级政府数据向汇聚;建立全国性的行业数据中台,推进行业数据的整合和共享,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政府和企业在遵守数据共享标准体系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展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引领数据共享纵深发展。

四是加强数据安全管控与防护,强化共享保障。建议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政企数据集成对接、存储管理、开发利用、隐私保护等机制,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加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在前期、萌芽状态处置安全问题,防止安全事态发生,全面提升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政企数据共享的安全隐私保护机制建设,建立分层分级的数据安全隐私管控体系,消除企业数字共享安全顾虑。

五是推进数据资产化与利益划分机制,提升共享积极性。建议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产化,明确政务数据的价值属性,从成本、技术、质量、规模、新鲜度等维度构建数据价值评估体系;探索数据收益分享机制,按照责权对等、依法合规等原则,明确政府、企业在数据共享中应遵循的规则和可获取的收益,提升政府企业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企业推进管理和生产数据资产化运作,推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为政府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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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工程建设体系

“建议从完善应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应急工程建设资源储备、完善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机制三个方面,加强我国应急工程建设体系建设。”此次“两会”,针对我国应急工程建设存在的不足,陈华元提出了建议。

陈华元介绍,应急工程建设涉及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方面,对于灾后人员避灾、医疗救护、减少人员伤亡、减少重大经济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稳定等至关重要,也是贯彻“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的重大体现。近年来的极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并发性、链发性特点,导致抗灾基础设施抢修、灾后人员安置点建设、临时医护点建设时间紧、任务重、风险大,应急保障工程的资源高效配置、快速建设、健康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目前我国应急工程建设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应急工程建设标准不健全。存在标准制定和归口管理部门不清晰的问题,缺乏统一规划,造成标准互不通用、互不协调,不利于应急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和通用化;设计标准、工艺标准、验收标准不完善,导致应急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保守、部分功能配备缺失;缺乏可供参考的产品标准,未形成可模块化建造的建筑产品,应急时采购物资的技术规格和参数不一,影响建筑功能和建造效率。

二是应急工程资源储备不充分。国家层面尚未建设完备应急工程所需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商等全产业链资源储备库。应急资源调配跨度大,调运配送效率不够高,应急资源的区域分布不均衡,有待优化完善。应急工程所需的全产业链专业人员相对缺乏,应急工程建设队伍核心能力存在不足。另外各地政府针对应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储备等还需进一步完善补充。

三是应急工程管理组织不完善。应急工程多是在突发情况下建设,存在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高、参与方众多、管理组织难度大等特点,因此应急工程建设的前期响应速度务必能快则快,组织管理决策务必科学高效。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发布了类似应急工程管理办法,但各地的管理规定不统一,不利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间开展系统联动,影响应急工程建设所需各类资源的指挥调度效率。

为解决上述问题,陈华元建议:

一是完善应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应急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及管理内容、管控深度,统一各类应急工程的通用性标准,并根据应急工程的特殊需求及其功能属性,制定细化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产品标准、验收标准。建设国家级应急专业技术支持中心,推动重大应急工程实验室建设和技术研发,形成专业齐全、功能完备、支撑有效的技术支持体系。推动以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为核心的快速建造产业化研究,加强模块化、标准化产品和装配式建筑研发,发挥机器人、智能设备在复杂环境中的工作优势,实现战时高效建造。

二是加强应急工程建设资源储备。建立全国应急工程物资储备体系,搭建应急工程物资供应产品名录信息化平台,合理确定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按区域布局建设应急工程物资储备库,构建全国应急工程资源网络和应急状态下统一的物流管控机制,保障跨区域应急物资的快速调运与配送。建立应急工程合格参建企业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应急工程所需全产业链的企业名录,掌握重要企业供应链分布情况和能力优势,引导应急企业提升常态化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应急工程专业人员储备,建立具备应急工程专业建造能力的“预备役”人员库,为应急工程参与人员建档立卡,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平”“急”结合场地储备,建立规划“留白”机制,为各类应急工程及设施预留足够的空间,预留用地平时可作为景观性草坪、停车场使用等。

三是完善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建议制定国家应急工程管理办法,重点明晰应急工程的启动、组织、财权与事权责任划分等管理要求,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项目组织与协调效率。完善应急工程交通物流协同管理要求,强化地方之间城管、交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同联动,按需设立绿色通道,保障应急工程建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准确投送。完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设立应急工程专项储备金,强化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完善应急工程过程监管与验收机制,建立超前预检、同步验收等协同机制,保证应急工程安全和建造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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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建筑业减碳工作

“由于建筑业具有体量大、链条长、环节多、精细管理难的特点,在碳减排目标约束下,与先进制造业相比,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程度还不足,低碳化发展刻不容缓又任重道远。”陈华元在《关于加强我国建筑业减碳工作的建议》中说。

陈华元介绍,受碳达峰顶层规划不完善、建材碳排放因子不明确、土木工程材料发展滞后、建筑拆除量大导致平均寿命不足等因素制约,建筑业成为碳排放“大户”。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中国建筑能耗研究报告(2020)》统计,2018年我国建筑全过程碳排放总量49.3亿吨二氧化碳,占全国碳排放量比例达到51.3%。对此,他提出4个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建筑碳排放监测与核算制度。加快完善各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建设和运行机制,制定“覆盖全面、边界清晰、科学合理”的建筑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本框架,统一国家、地方建筑碳排放核算口径,确保各级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运用物联网、可视化、CIM、区域反演等多种技术,探索建立城市-园区/社区-建筑物-设备等多层级碳排放精细化监测网,制定全国建筑碳排放监测、核算统一标准,开发多层级建筑碳排放监控系统,实现建筑碳排放“可监测、可追踪、可考核”。

二是加快构建建筑产品碳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议由各地区政府主导,牵头联合建筑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打造低碳产业联盟,跟踪重点建筑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出台并定期更新各区域建筑产品(建材及装配式部件)碳排放因子数据库,推行低碳建筑产品政府备案制,发布碳排放限额要求,从源头锁定碳排放量。

三是加大低碳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研发力度。面向城市大规模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发展的新阶段,减少大拆大建、延长建筑寿命就是最好的减碳方式。存量及增量建设项目的延寿都离不土木工程材料的发展,要打破传统思维理念,重视并加大土木工程材料研发工作,重点聚焦高性能、高耐久、长寿命、就地取材及资源化利用。

四是完善区域分布式清洁能源运营管理制度。建议在未来存量项目提质改造和增量项目用能优化工作中,要更大力度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要加快制定节能改造及用能优化技术标准及评价体系。考虑到大面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将受到区域人口、工业规模限制,大量清洁能源需要进行储能、调峰及调配,建议以大型园区、社区为载体,鼓励代建代管代营一体化的承接模式,探索完善区域分布式清洁能源投建管相关立法和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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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历史文化街区改造

“如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找到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充分挖掘和发挥历史文化街区价值,让历史文化街区延续文脉、留住乡愁,需引起广泛重视。”陈华元在提交的《关于加强规范我国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建议》中说。

截至目前,全国共划定了历史文化保护街区970片,确定了历史保护建筑4.27万处。随着时间流逝,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在风吹日晒中受到腐蚀,基础设施落后,与城市整体面貌格格不入;部分地区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不足,甚至出现一拆了之、大拆大建的破坏行为。

究其原因,陈华元认为:一是系统规划不足,二是资金保障不到位,三是监管机制不完善,四是改造保护机制不健全。为最大程度保护并展示城市文化的重要遗产,让城市文脉融入现代生活,他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加强系统规划。建议各省市住建部门联合文物保护部门,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基础上,推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落实“应保尽保”,将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城市产业布局等统筹规划,增强功能性改造保护,凸显地域文化特色,让城市延续文脉、留下记忆。

二是加强资金支持。建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给予专项支持。探索实施“城市改造更新专项债券”,将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建议各省市地方政府加快制定相关税费、金融支持政策,探索以商业营收弥补模式引入银行信贷资金、社会资本等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如针对一些具有历史底蕴、具备文化旅游开发潜力的老街,可最大限度保留和修缮古建筑,引入文创、民宿等业态,打造文旅热点,并通过转让经营权等方式,为社会投资方提供盈利空间。

三是健全监管机制。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加大监管力度,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特殊性,建立专家组定期巡回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第三方或志愿者巡查、媒体监督等综合监督机制,在改造规划、实施、运营各环节广泛听取民众及专家的意见建议,鼓励居民参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风貌、拆除或异地迁建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完善改造技术标准。建议各省市规划部门加快出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改造提升统一技术标准》,突出“修旧如旧、建新如旧”改造原则,对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构成整体风貌的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要明确具体改造技术技术标准。尤其要注重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建立古建筑修复数据库和档案,以预防各类人为和自然因素对历史文化建筑带来的不可逆影响。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健全运营维护机制,推广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建管合一”机制,推动改造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的全产业链整合,保障修建结束后的建筑保护工作,加强长效管理。

五是促进文化和商业共赢。坚持文化保护、挖掘、展示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弘扬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打造更多特色文化IP,打造更多丰富多彩、传承记忆的文化场所,让历史文化遗产真正活起来,让人民在生活中触摸历史,感悟文化魅力,增强文化自信。坚持历史风貌保护与区域功能重塑、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度融合,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原住居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挖掘历史文化街区的商业价值,积极导入新业态、新功能,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的娱乐、时尚、美学、社交、商业等功能,让老街区、老建筑重新焕发生机,提升地区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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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

“全国各地建筑外墙面脱落、高空坠物、意外失火等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伤害,而外立面安全管理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又为事故追责产生了不利影响。”为此,陈华元提交了《关于加强我国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的建议》。

陈华元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相关政策规范制定较晚,顶层设计不够;二是管理责任单位不明确、权责不清晰;三是建造质量把控不严,传统材料老化速度快;四是附着设施违规搭建情况较多,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为筑牢建筑物外立面“安全锁”,守护居民“头顶的安全”,陈华元提出4个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规定规范。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综合调研基础上,对建筑外立面及附着物的安全管理、外墙面砖应用限高标准规范等尽快制定指导意见,推动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厘清规划、建管、建造、施工、消防、物业等各环节责任,明确“谁来管”“管什么”。参照各地现有的标准规定,建议外墙面砖应用限高以20层(60米)为宜,提高建筑装饰安全度。

二是明确外立面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建议各地政府结合《民法典》的施行,出台政策条例明确外立面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考虑到房屋出租、物业管理等一般情况,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外立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外立面脱落。建议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重点抓好日常隐患消除、巡检巡查、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及事故责任处理等工作。

三是强化设计、施工及使用的管理监督。建议国家和地方住房建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强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新建、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的安全设计责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进一步强化工程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对建筑物外立面的保修责任,明确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导致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且质保期结束前应确保建筑物外立面安全合格或整改合格后再移交相关责任人。规定新建建筑需设置附属设施需加强安全论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擅自改变外立面装饰材料和附着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建议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建筑物外立面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做好违法搭建、不安全广告设施、违规改变外立面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的清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外立面构筑物及违法搭建物做到应拆尽拆,不留死角和盲区。建议各地统一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日常巡查维护、隐患报告、应急预案制定等责任,细化巡查和维护标准,巡查结果定期向业主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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