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龙凤胎宝宝在法院门口分离,让女法官潸然泪下
有一对龙凤胎宝宝
在他们未满月时
父母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
母亲精神失常,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父亲却坚决不要孩子……
这是前段时间宁波市中院举行的全市法院“破案”故事汇中,一个让人潸然泪下又记忆深刻的办案故事。故事的讲述者是宁波市鄞州区法院的陈雯雯。她说,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现代版“绝代双骄”:
那对在法院门口分离的龙凤胎宝宝
鄞州法院 陈雯雯
作为一家年均受理离婚纠纷1200余件的基层法院,有关劳燕分飞的故事每天都在审判庭里上演。
我见过离婚夫妻在法庭上的各种模样,剑拔弩张歇斯底里的,相顾无言默默流泪的,有为争夺抚养权大打出手的,也有冷漠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的。
我对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印象深刻,但这起案件中的龙凤胎宝宝最令我牵肠挂肚,难以忘怀。
这对父母起诉时尚未满月的龙凤胎,母亲精神失常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转移财产坚决不要两个孩子。
当父母双方一个无力照顾、一个拒不抚养的时候,这对可爱又无辜的龙凤胎宝宝将何去何从呢?
颜某,80后女研究生,黄某,60后离异男士,双方都属再婚。
颜某向鄞州法院起诉离婚,要求黄某抚养儿子,颜某抚养女儿,黄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并支付此前各项抚养费开支,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次见到这对夫妻,是在2019年10月,当天原本安排了这个离婚案件的庭审。
开庭前,审判庭的安保人员进来跟我说,外面有个女当事人看起来不太正常,让我去看一下。
我随之看到了一个身形清瘦的年轻女人怀抱“孩子”呆呆地坐在椅子上。
我上前询问:“你是颜某吗?”见她不语,我接着问:“你今天来做什么知道吗?”她依旧不语。
我正思索着怎么办,女人突然拽住我,一边把怀中裹着小毯子的“孩子”往我面前凑,一边眼里涌出大颗大颗的泪珠:“医生你看,我小孩那么可爱,可我老公他打我……”
我这才发现她怀抱着的“孩子”居然是个洋娃娃。
我瞬间反应过来,这位当事人可能精神异常,我马上决定:今天的庭审肯定开不了了,改为庭前会议;案件审理估计得中止,先做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之后,颜某的律师代表颜某参加了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提交了多达920页的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称,婚后颜某第一次人工授精怀孕后,因两人打架导致流产。这一次颜某怀龙凤胎三个月左右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于2019年1月底分居,黄某随即将所有财产转移,并注销了女方日常开支的银行卡。其后,在颜某生孩子时也未到场,更未承担过一分钱抚养费。龙凤胎宝宝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黄某从未去看过一双儿女。
庭前会议结束后,颜妈妈向法院申请宣告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担任其监护人。
经鉴定,颜某患有癔症[解离(转换)障碍],目前处于疾病的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宣告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颜妈妈为其监护人。
2020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男方同意离婚,但坚决表示自己不要孩子,也不愿意给钱,并称:
——“我是不要孩子的,是她一定要;除了给了两颗精子,我有什么错?”
男方答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认为根据哺乳期内的子女应当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更能保障孩子的权益,男方没有更多的精力、财力和能力照顾孩子。
——“而且鉴于当时是女方执意要生,考虑到双方对孩子的出生意愿,谁强烈要生就由谁抚养,可能更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
很多个夜晚,当我搂着女儿躺在床上时,这对龙凤胎的身影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我不断地站在他们每个人的立场,分析他们各自的难处,想象我将作出的裁判对他们人生的影响。
我整个上午整个下午地分别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达成了一致,黄某同意抚养男婴,女婴由颜某抚养,黄某支付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折价款若干,并约定6月5日签调解协议。
那天晚上,我睡了大半年来第一个好觉。
不料,第二天一早,黄某就反悔了。
知道消息的颜妈妈和颜爸爸抱着男婴,拎着一包婴儿用品来找我,一看到我就声泪俱下地跪下了:
——“陈法官,我们真的一天都养不动了!”
——“27号盼28号,28号盼29号,一天一天地掰着手指头过,没想到却是这个结果……”
——“我们一把老骨头了,要照顾两个孩子,家里还有一个患病的女儿,真的没有办法了……”
我只能再三劝慰,并保证尽快开庭,尽快判决。
6月9日,第二次开庭结束,颜爸爸抱着外孙等在法院大门外,一定要让黄某把男婴抱走,双方起了肢体冲突。颜妈妈瘫坐在地上嚎啕大哭,颜爸爸哭着把男婴往地上一放狠心就想离开,男婴撕心裂肺地大哭着拼命朝外公爬去……
一直劝说到晚上八点,颜某父母才带着男婴疲惫地离开法院。
送走当事人后,我开始细细梳理,认为当下最大的困难是如何让男方立即将男婴带去抚养,因为在孩子母亲已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父亲应当无条件立即承担抚养义务,而判决生效需要时间。
经与领导汇报,我决定抚养权先予执行。
当天晚上,我和家里人交待了一下可能要很晚回家,啃了两片书记员留的面包,便着手研究抚养权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得出具有可行性的结论后,开始撰写判决书,打算宣判的同时送达先予执行裁定。
不知不觉,窗外的天开始亮了,我看看时间,4点钟。我第一次知道,夏日的天,是凌晨4点开始亮的。
(凌晨4点的夏日)
6点半,我终于写完了23页的判决书,长舒一口气对自己说:“这个案子我问心无愧了!”
等到上班时间,我又与民政部门、检察院多方联系,做宣判可能发生的预案。了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遗弃罪的相关情况,以防双方都把孩子扔在法院的最坏情况出现。
结果宣判的时候黄某并没有来,只有律师来了。
我向双方宣告判决结果,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女儿由颜某抚养教育,儿子由黄某抚养教育,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有独立生活能力,并支付此前原告各项生活开支及共同财产分割款。
送达先予执行裁定时我严厉告知:今天必须把男婴带走,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罪,最高量刑五年。
下午4点,男方来电愿意带走男婴。傍晚时分,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在法院门口交接。
颜妈妈交待着写在纸上的注意事项,颜爸爸在把男婴交到黄某手上瞬间哭成了泪人……等回过神来,又慌忙把拨浪鼓往男婴手中塞……
最终,男方既没对先予执行裁定复议,也没对判决上诉。女方父母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这个案件的难,最难在人,难在双方都不要孩子时,如何灵活解决子女抚养的迫切问题;难在当案件当事人的价值观与自己发生冲突时,如何保持中立和客观。
此类疑难案件办多了,我发现这些我牵肠挂肚、日思夜想,付出了很多时间和心血,我能够非常响亮地说出“我问心无愧了”的案件,最后上诉的,极少极少。人心呐,都是相通的。
我们法官能做的就是努力做到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极致,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
点击视频,观看承办法官在
全市法院“破案”故事汇的演讲片段
《仰不愧于天 俯不怍于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以民事判决为前提。在母亲已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父亲应当无条件立即承担抚养义务。对于这种抚养权清晰的案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裁定的方式。
本案虽不属于典型的先予执行案件,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紧急的情形,也符合“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情形,只不过本案的行为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消极行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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